出版著作權小百科(69) ── 學生得否為自己使用目的,請影印電影影印整本原文教科書?
2014/02/12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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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9. 學生嫌原文教科書價格昂貴,可以為了自己使用目的,請影印店影印整本西書嗎?
A:
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為了個人使用目的,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可以重製他人的著作。但是依上述規定,限於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來重製,而市面上的影印店的影印機,是「供公眾使用之機器」,而不是「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所以學生利用影印店的影印機來影印整個書,縱然是為了個人學習目的,但是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的規定。
另外,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其中影印的是整個本書,而且如果該西書在台灣是買得到的,比較難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第3款及第4款的規定。這種情形如果有必要影印,應在圖書館借閱或部分影印,較可能不觸法。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109~110,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年12月)
自訂分類:出版著作權小百科(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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