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靴不是鞋,豈有此理? 我也是「小孬孬」?
2007/12/13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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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一雙好鞋會帶你走向美好的地方! 

  週日在與相機磁碟片毀損的救援嘗試,奮戰了一天一夜沒能達成任務後,想讓自己精神振奮一點,於是整裝出門。拿著馥林文化寄來的「好鞋兌換券」,滿心期待著換到一雙不限金額、尺寸之Vanessa鞋款的快樂。

  到了伊凡妮莎位於光復南路的仁愛旗鑑店,在這個季節,我心目中想換的好鞋當然是一雙靴。試穿了好幾款看來適合我的靴,(只要細跟尖頭型的,我都直接略過),有的靴沒有拉鏈,穿脫不易,有的則沒有合我腳的尺寸。勉強選到一款想換的,說勉強是因為靴子的長度不夠長,又沒有我想要的黑色。也罷,就換咖啡的吧,不想再多跑一趟。

  這時我拿出我的兌換券,店員立即說:不好意思,好鞋兌換券只能換鞋,不能換靴。

  什麼?我有沒有聽錯?靴不是鞋?ㄚ你們開鞋店,幹嘛還賣靴?

  店員很無奈地表示,這是公司的規定,若不想換鞋,也可以換2000元以下的包包(真皮的都不能換喔),就是不能換靴。

  我實在無法接受這種邏輯,請他聯絡有權解決這件事的主管。她先聯絡了該家店的店長,店長回說該直接打電話給老闆Kevin。於是,「很幸運地」,我在晚上八點多,與擁有5家連鎖鞋店的伊凡妮莎老闆Kevin通上電話。

  遺憾的是,Kevin認定,當初與馥林文化合作,講好的鞋就是鞋,靴不是鞋!我說當初我就是因為這個活動,很阿莎力地提供不限金額的鞋子做禮物力,才吸引我去投稿的。既然當初在活動網頁上,宣傳得那麼豪情,以消費者的認定,應該沒有人能理解,靴不是鞋。這個活動也才送8雙鞋,差不了多少錢,我建議Kevin老闆應該退讓,以後的活動記得要加註但書就是了。

  可怎麼說,Kevin老闆就是要繞在他們和馥林當初合作的認定。我最後說,你們怎麼認定應該是你們公司兩方的事,現在兌換券上清楚地寫著不限金額的鞋款,你們應按照書面上的文字履約。盧了很久,我也累了,最後的最後,我跟老闆說,靴子算不算是鞋子,這件事可受公評。我寧可不換鞋,也要求得一個公道,我會把這件事寫在部落格,訴諸謀體。

  喝!連這樣的話,Kevin老闆都可以有高明的解讀。他立刻回應,你說要讓我們在網路上難看(我那有這麼說??),你在恐嚇我,我不能接受!於是不歡地掛了電話。

  隔天我本來是想打電話給消保會的(當時亞力山大健身中心事件尚未發生),但是我還是先打電話給了馥林文化承辦本活動的蔡小姐,希望大家有一個下台階。嚴格說來,我也是「小孬孬」,不想為了這麼一件小事,弄得雞飛狗跳,寧可息事寧人。蔡小姐本人非常訝異,不能換靴子的事。也就是說,當初的所謂認定,兩方想的是有出入。只是馥林文化在寄出兌換券前,曾一再與伊凡妮莎的窗口確認兌換券上的用字,而該券也經過伊凡妮莎蓋了章才寄出。

  所以事到如今,該如何處理呢?是得獎者該認了,還是誰該認了?

【 我的得獎作品】:一雙好鞋會帶你走向美好的地方! 

這一雙看來好像是全店最貴的靴子

好鞋驚喜送活動網頁 http://book.fullon.com.tw/shoes/A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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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樓. 胡毓豪
2007/12/30 23:42
人爭一口氣;佛爭一柱香

好戲正在上演,當我還是記者的時候,一位讀者打電話找我,述說他買了一輛喜美新轎車,可是毛病百出,後來修車廠私下向他說:「你買到淹水車了」,於是他找南陽汽車希望合理解決,可是汽車公司從上到下,卻推脫、找藉口、不給答案,不得已才找到報社。

我們本著為讀者服務的態度,接洽汽車公司找經理、廠長、副總、甚至總經理,但因他們心虛,所以原本的小事一件,後來卻成為汽車公司欺騙消費者的大新聞。

當年,喜美的新車停車廠設於內湖,颱風淹水若來不及移車,就會成為嚴重災害,他們以為只要內部不漏口風,即可神不知鬼不覺。那料到,消費者會因氣憤而將車子轉請工研院測試,並找出明確的淹水證据,連淹水線都被標出。

等証据全被媒體披露,該公司只能俯首認罪,全面性召回或賠償,除了商譽損失,財務更虧了好幾億。廠商呀!做生意不容易,水可載舟,亦可覆舟,經此喧騰,誰還敢相信你們的好名聲。

生意,就是定義不清楚時,依客人所講的,這是不周延的學費,不想繳費就得天縱英明,永不疏漏。想找這樣的人才,準備年薪八百萬、一千萬或許可找到,還得看運氣人家願不願屈就。

按字面來說:鞋,當然不是靴。古時候,中國就有「白馬,非馬的詭辯」,豈料現代版的更絕。依此推論,台北街頭確實很多辣妹沒穿褲子,該廠牌應很認同,出版社也可以出一本專論,也許是暢銷書喔!

勸如晞爭到底,然後將靴捐出去,或找芸術家做為展覽素材,幫主辦單位做做宣傳,保証嗜血的媒體一定會有精彩的報導。記者,有時是很夠力的,尤其這類新聞頗吸引人的。

若要辦記者會,在部落格呼籲一下,義工必多。測試影響力現在正是時候,等著您的決定,也祝福您!

44樓. Monkeyboy
2007/12/27 23:53
建議

整個爭議,出在主辦單位與廠商沒有把獎品限制寫清楚,造成靴不是鞋的詭辯。

因為只有十人得獎,建議由主辦單位與廠商讓步給獎,因為靴本是鞋的一種,而價錢差額相信不至造成廠商負擔。之後,再由 如晞老師再寫文圓滿事件。

如果主辦單位或廠商仍然一意孤行,認定靴不是鞋。這就不可理喻,令人扼腕,不必再多費唇舌。既然相談無趣,獎品拿了也沒啥意思。

話雖如此,仍然建議 如晞老師仍然去選擇好鞋一雙,捐贈需要鞋之人,或用做其他用途,可別便宜了不講理之徒。


睡美猴到此夢遊...ZZZ...

43樓. 路人丁丁
2007/12/27 15:26
哀 唉
唉唉 真是糟糕
看的出來現在這社會上有多人 不適其位 不會說話
先是
銷售人員 當下若說
不好意思 這是公司規定 .. 客人要不要再挑另外一雙喜歡的鞋 感覺一定先不一樣
老闆 若是
先不要急的解釋 先道歉 說明這是當初規劃未周全 而不是就先瞥清關係 再想想 是跟一個客人鬧不愉快 還是稍微讓步 或是 先請客人留下電話 並立即跟主辦單位連絡釐清 再回報客人 這樣 應該也合情合理
主辦單位
只要回報處裡狀況就好 怎麼又在怪說 妳讓一步就好 唉唉 一個失望 文化事業的主管
這樣沒素養 我也真不知道怎麼說好

真的很不懂 現在人再想什麼
今天我想 不管是經營者 消費者 都是要合理合情啊
嗯嗯
42樓. J教授
2007/12/26 00:19
我也建議給他們一個機會
可否給我們這些給意見的朋友,每人一張五折券,有沒有男鞋啊!?
41樓. 四眼蜈蚣
2007/12/25 03:22
抵制

我對 馥林文化 的主管水準恍然大悟,還有對 名牌鞋店 的老闆也有了新的認識。

我愛書愛鞋,然而,不再愛用上述兩單位的產品。

40樓. 肚部長來了
2007/12/25 03:06
「鞋」不「勝正」之2   (上次發表:2007/12/24 02:42)

肚部長又來了

今天來句型練習囉~這是 Kent 氏邏輯喔~

從「字的意義」上來說,Kent 是人名,Kent 是人的一種。

從「字的差異」上來說,Kent 與人明顯地是不同的兩個字,Kent 不是人。

肚部長說:豬不是人,所以 Kent 是豬。優~加上 Kevin,呵呵~三隻小豬~

本座正考慮將 馥林文化 定為「叫育部」優良文化模範事業,凡是同意「鞋」不是「靴」的都口以加入「三隻小豬」的行列啦~

那個 馥林文化 的主管 Kent,還在硬撐呀,別忘了快來加入「叫育部」!即日起仍然有笑。

39樓. 小琪
2007/12/24 21:06
...
kent好像不是贊成"靴不是鞋"吧
不過他不應該說什麼"就字的意義上看來,程小姐您的堅持是對的。
程小姐本來就是對的
38樓. JZJZ
2007/12/24 19:21
就事論事

以「靴不是鞋」來回覆這個問題,只會製造更多的問題。

很顯然是不洽當的。

正如前面有言,若兌換卷上有註明「不可換靴」,今天爭議不就沒有了嗎?

個人認為不要做人身攻擊比較好。

每個人都會生氣自己被誤解的地方。

如晞小姐是,kent先生也是。

依我看過討論,那位kent先生並非持「靴不是鞋」的理論者,大家是否搞錯了?

即使是高層人士也會有經驗不足的地方。

出版社也始料未及,活動會發生這種問題吧?

看kent先生也有誠意解決問題,可以給人家一個機會。要求如晞希望的做法。

我能感同身受如晞的嘔,我也是想得到兌換卷的人,最終是懶得參加比賽。

如果發生一樣的情況,我會很不爽的。

只是我沒如晞小姐勇於爭論,也許想說是獎品,好吧,退而求其次囉。

事實已經產生了,找出解決的方法比出氣重要。我覺得。

加油喔!

37樓. 灰姑娘
2007/12/24 11:43
Kent 的說詞之不實之處

「鞋」與「靴」不同,無法令人心服口服。

你的說法,沒有根據,強詞奪理,邏輯也不通。

Kent 身為文化事業主管,作此言論,有失水準。

你的回應,並沒有做到你所說的「良性互動」。

反而令人對貴「文化事業」深感灰心。

36樓.
2007/12/24 09:48
祝大家聖誕快樂!
版主,您好!

馥林文化已應您的要求在您的部落格上回應,如果有任何對於我們所陳述的內容認為不實的,知道的人可以提出。至於評論性的言論,我們不再做任何的回應。
另外,提醒您,請別忘了在2007/12/31前在「好鞋兌換券」過期前,行使您的權利。

祝您 聖誕快樂 & Happy New Year

這樣的提醒若是美意,

那麼容我也提醒你,我的獎品在我12月9日親赴鞋店時,就該領到了喔!

程如晞2007/12/24 15:23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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