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6.30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5號判決駁回(經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53號判決廢棄)1Y區段徵收事件
2012.11.8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53號判決指出,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第210次會議初審意見表及會議紀錄,未落實就各該徵收案件之具體情形,核實審議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前已否確實踐行協議價購之程序?該土地徵收案件之徵收範圍是否為其事業所必需?是否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興辦事業所造成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有無顯失均衡?審議程序,即難謂適法,「因本件尚有如上事實未明,本院無從據以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交原審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重為審理。
2012.1.15大埔自救會 4戶彭秀春、朱樹、柯成福對內政部提(都市計畫案未切實依本院「劃地還農」)訴願,內政部決定原處分應予維持(臺訴字第1010120676號訴願決定)。
2012.12.20大埔自救會 4戶彭秀春、朱樹、柯成福不服行政院101年1月5日院臺訴字第1010120676號訴願決定,在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1號判決)
2013.7.25大埔4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1號判決被駁回,提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大埔自救會4戶敗訴(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469號判決),即行政院都市計畫合乎「劃地還農」,4戶位於交通用地的部分須拆除。
本案過程:
2001.5.18完成竹南基地細部計畫,近年來竹南頭份地區因科學園區及工業園區開發利用已近飽和,人口快速成長,進而形成苗北高科技產業聚落,成為苗北地區都市成長之引擎。 苗栗縣政府鑑於原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園區事業專用區已達飽和狀態,及考量科學園區之開發將使周邊地區的土地使用、交通運輸、都市發展結構帶來巨大的影響,為因應竹科竹南基地未來之用地需求及周邊地區整體都市發展。
2003苗栗縣政府提出新訂擴大都市計畫之申請,將竹科竹南基地及其周邊地區進行整體規劃,以期有計畫之發展,故除為滿足竹科竹南基地擴建所需產業用地需求外,亦藉由完善公共設施及生活服務機能之提供,創造優質的產業與生活環境。
2004.1.7內政部函覆同意苗栗縣政府新訂都市計畫,並規定以區段徵收開發。 本案區段徵收面積約136公頃,縣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2條新訂都市計畫從93年10月辦理第1次公開展覽迄98年12月31日公告發布實施。
2006.6.12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特定區(不含原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細部計畫書公開展覽95年6月12日至95年7月11日止公開展覽30天。
2006.6.16刊登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特定區(不含原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細部計畫書於聯合報至6月18日。
2006.12.25苗栗縣都委會開始進行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周邊特定區計畫,總面積約154.13公頃,區段徵收面積約136公頃。
2006.12.29於竹南鎮公所及頭份鎮公所舉辦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特定區(不含原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細部計畫說明會。
2007.1.4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88次會議審定通過,原細部計畫面積165.74公頃,配合主計畫範圍調整為154.13公頃,柯成福等人申請原地保留,因屬徵收範圍勘選原則,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
2007.12.11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72次大會審定,並依內政部決議及都市計畫法第19條於2008年1月10日至2月12日以公告周知方式,辦理第1次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再由本府轉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列入審議參考。
2008.1計畫徵收的面積中23.14公頃用來作為園區事業專用區,總徵收面積未改變。
2008.3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正式公文向本府提出願意投資「竹南科學園區─園區事業專用區」,並向苗栗縣政府表達希望目前規劃23公頃擴增至30公頃的強烈意願提出增地要求,並提出投資5000億之投資意向書。
2008.4.1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79次大會再次審定,園區事業專用區配合群創光電建廠需求,由23.14公頃增加為27.98公頃,未來將可提供群創光電等具相同需求之產業興建7.5代或8.5代面板廠。
2008.6.26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04次會議審定通過。
2008.8.26第689次大會審議通過
2008.9.23苗栗縣政府以府地權字第0970143936號函報本案開發範圍時,內政部既未檢具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即經審議通過及核定之都市計畫)
2008.10.6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51102號函開發範圍之核定,核定本案區段徵收開發範圍
2008.11.28苗栗縣政府以「曾經辦理農地重劃地區為46%,未曾辦理農地重劃地區為41%」函報本案抵價地比例
2008.12.16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953號函核定,其抵價地比例已較原評估為高,是與被上訴人都委會決議內容並無不符
2009.3苗栗縣政府報請區段徵收核准之「區段徵收計畫書」亦未依第689次會議審定內容記載「土地使用配置情形」,則核准徵收處分及公告區段徵收處分違反土地徵收條例第38條第1項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第12款之規定。
2009.4.14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263號函核准徵收臺灣省苗栗縣竹南鎮○○段○○○○段78-1地號及頭份鎮○○段1地號等852筆土地,面積124.61公頃,及一併徵收區段徵收範圍內公、私有土地之私有土地改良物。核定區段徵收時,主要計畫尚未審議通過及核定
2009.4.21苗栗縣政府以府地權字第09800653315號公告,同日並以府地權字第0980065018號函知各所有權人。
2009.7.2向苗栗縣政府提起訴願,經苗栗縣政府移送內政部,以不服苗栗縣政府98年4月21日府地權字第0980065018號函部分,以98年7月15日台內訴字第0980132783號函復「二查本件徵收補償訴願案,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1號判決意旨,應視為異議申請案,請貴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處理。」就不服98年4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263號函核准徵收案,依訴願管轄規定,移請行政院審理。
2009.7.22內授營都字第09800807354號函亦於說明二第三點「查本部都委會審定主要計畫(97年8月26日)時間,在貴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案(97年6月26日)之後,請補充說明原因。」指出縣政府未依第689次會議審定細部計畫之程序違法。是內政部核准本件徵收之申請,基於錯誤事實並悖於法定程序,未依第689次會議決議修訂細部計畫即先行區段徵收,違反都市計畫法第17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5、6、8條之規定及第689次會議決議第二點,該核定處分即有違法瑕疵;苗栗縣政府徵收公告,既源自內政部瑕疵核准處分。
2009.8.13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16次會議審定通過。
2009.9.11對於沒有在法定時間內申請抵價地的地主,苗栗縣政府依法將未申請抵價地亦未領取的地價補償費,辦理提保管,完成徵收程序。
2009.11.10主要計畫,內政部都委會718次會議始審議通過12.22日
2009.12.22台內營字第0980228891號函核定後由苗栗縣政府發布實施
2009.12.23反對徵收的民眾在網路上成立「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周邊徵收自救會」臉書,提出以下訴求:1、立即停工;2、行政院、苗栗縣政府應立即公開與自救會成員及律師協商,處理後續事宜;3、大埔全區原屋原地保留,拒絕換地;4、歸還兩百年農地,恢復遭毀的灌排系統;5、立刻修改土地徵收條例,並主張土地補償比照南科、中科、竹科、苗栗縣竹南鎮科學路徵收辦法,以公告地價加七成辦理、馬上公布抵地回算價、土地、地上物、補償重估、拒絕接受墓地變更為住宅用地給農民居住等訴求。
2009.12.30:0981230府商都字第09802256082號,依都市計畫法第17條,公告『擬定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特定區(不含原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細部計畫案』書、圖,自民國98年12月31日零時起發佈實施。
2010.3.8:2月之前區段徵收範圍內所有土地亦已移轉登記為苗栗縣所有,並在3月8日公告註銷原土地所有權狀。
2010.4施工單位4月間在區段徵收範圍內農田且豎立告示牌,通告地主「近期將全面施工,進行整地工程,請勿種植農作物,以免農作物受損」。
2010.5.14行政院院臺訴字第0990097540號訴願決定駁回。
2010.6.9凌晨,苗栗縣政府動用警力、怪手,封路,開始整地,毀壞徵收區域內即將收成的稻田。
2010.6.23大埔農民北上到總統府及監察院陳情。
2010.6.28苗栗縣政府再度動用警力、怪手,在竹科竹南基地整地施工,大埔自救會強烈抗爭,警民爆發衝突。
2010.7.7苗栗縣政府動用警力圍封農地,警方強勢驅離大埔自救會民眾。
2010.7.17苗栗竹南大埔自救會、苗栗後龍灣寶自救會、彰化二林相思寮自救會、竹東二重埔自救會、台灣農村陣線等多個團體發起「台灣人民挺農村 717 凱道守夜行動」,夜宿凱達格蘭大道,訴求「還我土地正義」、「停止圈地惡法」。
2010.7.20行政院長吳敦義介入,召開協調會。
2010.7.22行政院長吳敦義宣布將「劃地還農」,但是大埔農民堅持「原地原屋」,反對換地。
2010.8.3大埔自救會成員73歲的朱馮敏老太太不滿政府強徵農地,喝農藥自殺身亡。
2010.8.17前行政院長吳敦義提出「劃地還農」方案。
2010.8.21蔡姓、朱姓、張姓、陳姓等四名老翁與許姓、劉姓等兩名婦人上午前往苗栗縣竹南鎮大埔地區參加大埔農地徵收戶朱馮敏的公祭,當天中午驅車前往劉政鴻位於後龍鎮的住宅前拋灑冥紙。
2010.9.2內政部營建署、地政司及苗栗縣政府會同大埔自救會代表成員會商達成「劃地還農」共識,即「建物及基地採原位置保留,集中劃設農用土地,按其原有農地面積以專案讓售方式辦理」, 並於11月1日開始公開展覽。
2010.11.15劉政鴻訴請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辦灑冥紙事件,苗栗檢方11月15日偵查終結,向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方指出,冥紙在台灣民間習俗是用作供奉、祭拜往生者,帶有不幸之寓意,且根據習俗,冥紙為陰間使用貨幣,除特殊行業外,對生者燃燒或拋灑,有詛咒輕蔑用意,向來被視為禁忌。檢方認定6人所為罔顧義理致貶損劉政鴻聲譽,以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嫌,向法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2010.11苗栗縣政府「變更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特定區(配合行政院『劃地還農』專案讓售政策指示)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惟此皆係退萬步、勉為其難接受之方案。此從上開協商方案「以地易地」、「農地集中劃設」之結論,並非「保留原有財產」,「回到原先無本案都市計畫、土地徵收前之家園及農地」才是「權利之完整狀態」。
2011.5.31掌管大埔土地的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主任賴紹本(原任掌管土地重劃和徵收業務的苗栗縣政府地政處副處長)離家後下落不明,31日被人發現陳屍竹南鎮龍鳳漁港消波塊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