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5號判決駁回(經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53號判決廢棄)1Y
2013/12/22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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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字號】 | 99,訴,315 |
| 【裁判日期】 | 1000630 |
| 【裁判案由】 | 區段徵收 |
| 【裁判全文】 |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15號
100年6月16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陳文彬
陳輝成
陳蘇玉英
陳秀琴
陳輝全
彭秀春
邱獻毅
邱大明
邱大成
葉仁岳
葉仁寬
葉仁河
葉仁章
葉美琴
葉仁貴
葉秀桃
何良雄
陳名洲
柯成福
黃福記
黃坤裕
黃坤義
黃坤麟
林昭平
楊苗堂
翁月娥
陳輝章
陳翰增(民國95年1月11日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輝章
邱玉君
原 告 朱樹(兼朱馮敏之承受訴訟人)
朱炳坤(兼朱馮敏之承受訴訟人)
朱炳進(兼朱馮敏之承受訴訟人)
朱炳文(兼朱馮敏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
上三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李明芝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江宜樺
訴訟代理人 劉雅惠
林慶玲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劉政鴻
訴訟代理人 洪春誠
陳水生
張智宏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王庭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區段徵收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9年5
月14日院臺訴字第09900975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原告朱馮敏起訴後於民國(下同)99年8月3日死
亡,茲據原告朱馮敏之繼承人朱樹、朱炳坤、朱炳進、朱炳
文依法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二、事實概要:緣被告苗栗縣政府為開發新社區及因應新竹科學
園區竹南基地(下稱竹科竹南基地)○○○區○○○○○○
○區段徵收計畫書、圖等,報經被告內政部以98年4月14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263號函核准徵收苗栗縣竹南鎮○○
段○○○○段78-1地號及頭份鎮○○段1地號等852筆土地,
面積124.61公頃,及一併徵收區段徵收範圍內公、私有土地
之私有土地改良物,交由被告苗栗縣政府於98年4月21日以
府地權字第09800653315號公告,同日並以府地權字第09800
65018號函知各所有權人。原告不服,於98年7月2日向被告
苗栗縣政府提起訴願,經被告苗栗縣政府移送被告內政部,
嗣經被告內政部以,原告不服苗栗縣政府98年4月21日第098
0065018號函部分,以98年7月15日台內訴字第0980132783號
函復「二查本件徵收補償訴願案,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
年度訴字第241號判決意旨,應視為異議申請案,請貴府依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處理。」就原告不服被告內政部98
年4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263號函核准徵收案,依
訴願管轄規定,移請行政院審理,嗣經行政院訴願決定駁回
,原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5號判決駁回(經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53號判決廢棄)2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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