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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5號判決駁回(經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53號判決廢棄)1Y
2013/12/22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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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9,訴,315
【裁判日期】 1000630
【裁判案由】 區段徵收
【裁判全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15號
                                    100年6月16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陳文彬
           陳輝成
           陳蘇玉英
           陳秀琴
           陳輝全
           彭秀春
           邱獻毅
           邱大明
           邱大成
           葉仁岳
           葉仁寬
           葉仁河
           葉仁章
           葉美琴
           葉仁貴
           葉秀桃
           何良雄
           陳名洲
           柯成福
           黃福記
           黃坤裕
           黃坤義
           黃坤麟
           林昭平
            楊苗堂
           翁月娥
            陳輝章
           陳翰增(民國95年1月11日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輝章
           邱玉君
原      告 朱樹(兼朱馮敏之承受訴訟人)
           朱炳坤(兼朱馮敏之承受訴訟人)
           朱炳進(兼朱馮敏之承受訴訟人)
           朱炳文(兼朱馮敏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
上三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李明芝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江宜樺
訴訟代理人 劉雅惠
           林慶玲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劉政鴻
訴訟代理人 洪春誠
           陳水生
           張智宏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王庭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區段徵收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9年5
月14日院臺訴字第09900975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原告朱馮敏起訴後於民國(下同)99年8月3日死
    亡,茲據原告朱馮敏之繼承人朱樹、朱炳坤、朱炳進、朱炳
    文依法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二、事實概要:緣被告苗栗縣政府為開發新社區及因應新竹科學
    園區竹南基地(下稱竹科竹南基地)○○○區○○○○○○
    ○區段徵收計畫書、圖等,報經被告內政部以98年4月14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263號函核准徵收苗栗縣竹南鎮○○
    段○○○○段78-1地號及頭份鎮○○段1地號等852筆土地,
    面積124.61公頃,及一併徵收區段徵收範圍內公、私有土地
    之私有土地改良物,交由被告苗栗縣政府於98年4月21日以
    府地權字第09800653315號公告,同日並以府地權字第09800
    65018號函知各所有權人。原告不服,於98年7月2日向被告
    苗栗縣政府提起訴願,經被告苗栗縣政府移送被告內政部,
    嗣經被告內政部以,原告不服苗栗縣政府98年4月21日第098
    0065018號函部分,以98年7月15日台內訴字第0980132783號
    函復「二查本件徵收補償訴願案,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
    年度訴字第241號判決意旨,應視為異議申請案,請貴府依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處理。」就原告不服被告內政部98
    年4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263號函核准徵收案,依
    訴願管轄規定,移請行政院審理,嗣經行政院訴願決定駁回
    ,原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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