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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53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Y
2013/12/21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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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1,判,953
【裁判日期】 1011108
【裁判案由】 區段徵收
【裁判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1年度判字第953號
上  訴  人 陳文彬
           陳輝成
           陳蘇玉英
           陳秀琴
           陳輝全
           朱樹(兼朱馮敏之承受訴訟人)
           朱炳坤(兼朱馮敏之承受訴訟人)
           朱炳進(兼朱馮敏之承受訴訟人)
           朱炳文(兼朱馮敏之承受訴訟人)
           彭秀春
           邱獻毅
           邱大明
           邱大成
           葉仁岳
           葉仁寬
           葉仁河
           葉仁章
           葉美琴
           葉仁貴
           葉秀桃
           何良雄
           陳名洲
           柯成福
           黃福記
           黃坤裕
           黃坤義
           黃坤麟
           林昭平
           楊苗堂
           翁月娥
            陳輝章
           陳翰增(民國○年○月○日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輝章
           邱玉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李明芝 律師
被 上訴 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李鴻源
                          送達代收人    劉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區段徵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被上訴人內政部代表人自民國101年2月6日起變更為李鴻源
    ,業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緣臺灣省苗栗縣政府(即原審共同被告)為開發新社區及因
    應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下稱竹科竹南基地)周邊地區發
    展需要,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圖等,報經被上訴人以98年
    4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263號函核准徵收臺灣省苗
    栗縣竹南鎮○○段○○○○段78-1地號及頭份鎮○○段1地
    號等852筆土地,面積124.61公頃,及一併徵收區段徵收範
    圍內公、私有土地之私有土地改良物,交由苗栗縣政府於98
    年4月21日以府地權字第09800653315號公告,同日並以府地
    權字第0980065018號函知各所有權人。上訴人不服,於98年
    7月2日向苗栗縣政府提起訴願,經苗栗縣政府移送被上訴人
    內政部,嗣經被上訴人以:上訴人不服苗栗縣政府98年4月
    21日府地權字第0980065018號函部分,以98年7月15日台內
    訴字第0980132783號函復「二查本件徵收補償訴願案,參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1號判決意旨,應視為異
    議申請案,請貴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處理。」就上
    訴人不服被上訴人98年4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263
    號函核准徵收案,依訴願管轄規定,移請行政院審理,嗣經
    行政院訴願決定駁回。上訴人不服,對被上訴人98年4月14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263號函核准徵收處分(下稱原處
    分)、行政院訴願決定及苗栗縣政府98年4月21日以府地權
    字第09800653315號公告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判決駁
    回後,上訴人就駁回請求撤銷行政院訴願決定及被上訴人原
    處分部分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53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2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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