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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法判決第14任總統蔡英文副總統陳健仁及第9屆立法委員 第9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當選無效
2016/02/02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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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告發狀 
告 發 人 台灣革命黨 中央黨部 雲林縣63853麥寮鄉施厝村65之30號 
法定代理人 主席 李日盛 男 生日450110 P101915174 電話0926-831-444
電郵 powerlee007@yahoo.com.tw 
被 告 中選會 主  委 劉義周 女 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0樓 
被 告 中選會 前主委 張博雅 女 臺北市中山南路1號

被 告 雲林縣選委會代理 主委 許義豐 雲林縣64001斗六市府文路20 號
主 文 
    
查 第14任總統 第9屆立法委員 第9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公報 
    
含 選舉票 無 中華民國 國號 該公報 登載不實 為無效之公報 被告劉義周張博雅行使公權職務行為

     明知故意以不法手段著手實行 意圖使選舉人盲目投票 違反本國憲法 選罷法等事情 
訴之聲明 
    
一 請大院發佈急速行政處分命令 自告發日起 停止本次第14任總統 副總統 
        
第9屆立法委員 第9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 選舉事項 
    
二 請依法判決第14任總統蔡英文副總統陳健仁及第9屆立法委員 第9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當選無效 
事實及理由並所據法律 
    
一 被告中選會主委劉義周前主委張博雅行使公權 職務行為明知本次第14任總統 副總統 第9屆立法委員

第9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立法委員之選舉 乃係依據中華民國憲法(以下簡稱本憲法)第46條及

本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第1項制定 亦為總統 副總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選罷法)第1條規定 
是本告發之法理及法源合先敘明 
二 被告等人故意以不法手段而著手實行 用疏忽冷凍處理本次中華民國第14任總統 副總統 第9屆立法委員 
第9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公報之首抬頭不書寫印製本國國號 中華民國或台 
灣國或台灣當局(聯合國託管 原日本帝國台灣番地區域 行政當局)之字句 意圖使選舉人盲目投票 
違反本國憲法明定與人民誠實信用委託交付其行使公權力原則 
三 被告中選會主委劉義周前主委張博雅累犯 在前次中華民國第12.13任總統 副總統 第7.8屆立法委員

第7.8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同一選舉 慣用同一之不法手段著手實行得逞既遂

告發人於970325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經值日檢 
察官開庭訊問受理在案(見證4檢紀號字第10400號)及本黨秘書長吳樹根具狀檢舉告發 渠既叛 
離國家人民賦予之行政裁量權力 續位中選舉會主任委員張博雅及雲林縣選舉委員會代理 
主任委員許義豐繼續不法製發之0000第十三任總統 副總統 0000第8屆立法委員 0000第8屆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公報 是屬涉無法效之國家公文書類 
綜據上開論證 依本選罷法第6條第7條第99條第100條第106條規定 提出告發 
並依規定呈請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顏大和督率各級檢察官協同論告 謹上 
此 致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証1第14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公報正本 
証2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公報正本 
証3第9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公報正本 
証4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紀號字第10400號影本 
証5中選會 中選一字第0970003945號 影本 
証6台灣國興化寮富美宮函影本 
証7致台灣革命黨主席李日盛準備執政影本  
具狀人 
                        
台灣革命黨

主席 李丨日盛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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