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革命黨 告訴 函
中央黨部:638民主台灣雲林縣麥寮鄉施厝五街999號
主席:李丨0926-831444 電話:05-6980000 傳真:05-6981111
電郵:powerlee007@yahoo.com.tw 9
632 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38號
受文者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郭永發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革命字第1081202號
主旨: 檢舉告發108年中華民國第15任總統候選人蔡英文行政不中立
及於非法定期間違法於28天期前競選
第十屆立法委員候選人蘇治芬於非法定期間違法於10天期前競選
並涉嫌賄選租用遊覽車發放便當 依法提出告訴
說明:選罷法第 36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二十八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丨日向前推算;…
(108 1130 雲林虎尾夜市造勢麥寮鄉遊覽車動員40台距投票日42天)
證據: 一. Watch 雲林縣第一選區立委候選人蘇治芬 108 1130 3:10:36 直播影片
二. 刑事訴訟法第157條:「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00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分
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
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
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
正本;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郭永發
中華民國各政黨及各區候選人 政黨法人台灣革命黨秘書處
台灣革命黨 主席 李 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