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政府不得以保外就醫 行釋放陳水扁之實
2014/12/31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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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1 2558 2014 0103 1231 1111
請 願 書
依 據: 憲法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請願法第 2 條 : 人民對國家政策 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 得向職權所屬
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受理請願單位:中華民國總統府 馬英九 司法院 院長 呂秀蓮前副總統
張博雅監察院長 毛治國行政院長 警政署長 王金平立法院長
內政部長中選會主委 外交部長 國防部長 法務部長
金溥聰國安局秘書長 特偵組
副 文: 歷屆所有公職參選人 國際各媒體 全體國民
理 由: 司法應完全獨立
不受任何外力影響干擾
請願目標
一: 中華民國政府不得以保外就醫
行釋放陳水扁之實
二: 請依法速速查辦民國93年司法節
按鈴告發
副總統呂秀蓮為製造內亂
共同正犯司法進度
三: 嚴厲法辦司法節告發案
失職相關公務員
國家應賠償全民延誤民主損失
四: 選罷法全面修正. ..
公費選舉…為國舉才
廢除違憲選舉保證金
歷屆沒收保證金應計息退還
法定競選期間應符合實際
增訂罰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請願發起單位
台灣革命黨
主席 李 丨
自訂分類: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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