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無效起訴狀
原 告 臺灣革命党 (政党登記211號 ) powerlee007@yahoo.com.tw
法定代理人 李日盛 450110 P101915174
中央黨部 63853 雲林縣麥寮鄉施厝村65之30號
行動 0921-444-119 05-691-7210
被 告 雲林縣選舉委員會 彰化縣選舉委員會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
南投縣選舉委員會 屏東縣選舉委員會 台東縣選舉委員會
花蓮縣選舉委員會 宜蘭縣選舉委員會 基隆市選舉委員會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 桃園市選舉委員會
新竹縣選舉委員會 苗栗縣選舉委員會 台中市選舉委員會
金門縣選舉委員會 澎湖縣選舉委員會 台南市選舉委員會
高雄市選舉委員會 連江縣選舉委員會 嘉義市選舉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
訴之聲明
一 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103年九合一選舉 選舉全部自始無效
二 中止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03年九合一選舉當選人宣誓就職
三 立即重新辦理選舉
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依 據 中華民國選舉罷免法第118條(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之提起)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候選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證 據 台灣革命黨 檢舉告發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革命字第1031020號( 證丨)
理 由: 台灣革命黨 依法檢舉告發 相關單位未依法辦理 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此 致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公 鑒
具狀人: 台S革命党
党主席 李丨日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