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5年間申請支票後開立三張支票後,因公司週轉不靈而跳票,至今未把那三張支票領回(找不到當時持票的人),如何讓自已在聯合中心註銷跳票記錄?(無法買車買房子貸款)
1.跳票已過二年,是否持票人仍有追溯權?
2.當年持票人沒有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是否有效期限超過而未
申請支付命令,我可以不用還那三筆的錢嗎?
3.開出的三張退票未領回,如何向銀行及聯合中心註銷不良記錄?
4.是否有可以誰有經驗的人士幫我代辦處理可省時省力省錢?
請有經驗的大哥或大姐可以解除我的疑惑嗎?
回答者:
小蘭 您好...
1*如果當初沒有申請執行命令,現已過一年的追溯期。
2*不用,已過追溯期。
3*沒有領回就無法提前註銷,需等揭露時間到。
4*你的狀況再辦支票費用會很貴,也很難辦,因你目前連3年拒往都未過,建議找一位親友辦票給你用比較實際。
PS-支票拒絕往來戶是3年,然後再加3年的揭露期間,所以總共要6年的時間才能恢復正常。
若有問題請再補充發問
參考資料 銀行+代辦從業多年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