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在不久之前,劉女士在電視機前給人的印象,還是理直氣壯、振振有詞,不但不承認自己有錯,還指控菲傭誣陷。沒想到到了法庭上,劉女士不但痛哭認罪,還一再表示後悔。簡直是前倨後恭,前後判若兩人,讓人傻眼。(註二)
更讓人失望的是,一個代表國家的駐外人員,竟然會被地主國法官當成一般人口走私販、詐欺犯般審訊,不但無法受到外交豁免權保障,還得向她的兩個菲傭認罪賠償,簡直把國家的臉丟到太平洋!
老實說,要求外勞或看護每日超時工作,沒有星期假日休息,這在台灣簡直是家常便飯。甚麼「憲法對人權與尊嚴的保障」,對自己同胞都做不到,何況是個外勞?
筆者過去數次為文,呼籲有關單位應該重視外勞及看護的權益,扭轉國人不把外勞當人看的惡習,用法律禁止對外勞精神及肉體的虐待。可惜人微言輕,始終沒有掀起一點波瀾。
筆者家裡也先後僱用了數位外籍看護照顧失智的母親,有菲律賓籍的,也有印尼籍的。也陸陸續續從外勞那裡聽來他們同鄉所遭遇的非人慘事。超時工作根本就是家常便飯,有些除了照顧病人,還得幫主人餐廳洗碗洗菜做生意。倒霉一點的,被迫搬運重物,把腰都弄受傷了還不能看醫生。生病請假扣錢還算客氣,有些請假還得自己貼錢請人代班。還有更可惡的僱主,把幾個外勞關在一間鐵皮小屋子裡,吃喝拉撒睡全在裡面,讓她們過着比主人寵物狗還不如的非人生活。
有些缺德的僱主,不但把外勞當牛來操,甚至還把她們當成性奴隸來發洩。
這種醜事今天終於曝光了。屏東一家人僱用了個印尼看護來照顧曾祖父,其他祖孫三個不要臉的男人,竟然還把看護當成性奴隸,輪流加以性侵,每月付看護錢還想附贈白嫖。他們敢如此囂張,就是看準印尼傭因為怕被解僱回國,只好就範。(註三)
比較起來,劉姍姍在美國的「虐傭」事件,跟國內時有所聞的「虐傭兼性侵」比起來,簡直是小巫見大巫。
雖然台灣也號稱有所謂的「憲法保障人權與尊嚴」,但只是聊具一格、備而不用。雖然有個在野黨成天嚷嚷著要爭取憲法保障、司法人權,但也只是對他們的立委及陳水扁適用而已。本國人都不一定可以享受到憲法保障,經常不被台灣人當人看的外勞,哪有這個福氣受到中華民國憲法保障?
不知道是否因為受到中華五千年文化大醬缸的浸淫,許多華人被養成了具有「歧視比自己低一等的人、逢迎比自己高一等的人」的惡習。君不見許多人只要有一點臭錢,就跩的二五八萬,把下人當狗使喚?更多的是,許多華人看到白人立刻自動矮半截,看到東南亞人或非洲黑人,就自動高人一等,立刻把眼睛頂到頭上。
看來美國的執法確實公正如山,保證所有在美國居住的本國人、外國人,都能得到美國憲法的保護。他們的法官,就能夠做到讓劉女士崩潰認錯,保證改過自新,並且向受害者道歉賠償。這種場景,如果移到台灣的法院,保證不可能發生!記憶中,我們就從未看到陳前總統,曾經在任何一個法官面前說過一句認錯道歉的話,遑論流淚懺悔了。
要讓台灣成為一個名副其實的友善國度,就該善待所有來台灣照顧老人的外勞看護,把她們當自己人,給她們尊重與溫暖,她們才能盡心盡力照顧我們的老人家們。
但願台灣的「劉姍姍們」,都能「適可而止」,幡然覺悟,不要一錯再錯。更希望台灣的法官們,也能學習劉姍姍案的承審法官,有能力讓所有被告俯首認罪、痛哭流涕、痛改前非。
(註一) 劉姍姍案宣判 最快本周遞解回台 | 劉姍姍案美宣判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6865766.shtml#ixzz1kpVvHpE4
(註二)菲傭庭上聲明:自覺像奴隸 | 劉姍姍案宣判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6865176.shtml#ixzz1kok4WlbA
(註三)女印傭控性侵 三代同堂作筆錄 | 情慾犯罪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6865744.shtml#ixzz1koj5kG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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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樓. 張爺2012/01/31 10:44別忘了馮滬祥
曾以強姦菲傭被起訴
他老婆還急著付人家八十萬元封口費 將他趕回母國
其實馮滬祥之流是萬中無一的絕對少數
台灣也沒那麼多劉姍姍
版主並未詳述自己的外傭聘僱經驗(譬如幾年?外勞休息時版主是否親自照顧?周末假日及夜間誰照顧誰休息?如果不是您在辛苦,誰在辛苦?)
然而別人的經驗版主也不宜一概而論
台灣的外勞薪資等福利在亞洲已經算是頂尖
據我所知 趙少康已逝父親的外籍看護勞就沒有甚麼週休
然而人家還待得挺開心
- 13樓. 路人Juno2012/01/31 09:41為什麼需要驗傷及醫生證明呢?
omg:
這種沒有驗傷、醫生證明,充滿一大堆的"形容詞" 的口頭聲明(不是證詞)可靠嗎? 怪不得Kays法官的判決書,連提都不提這種"形容詞" 的口頭聲明: http://www2.cna.com.tw/Topic/Popular/2690-1/201201280028.aspx
“雖然檢察官在法官的要求下,於庭中提出菲傭長達3頁的口頭聲明,法官僅關切賠償內容及菲傭的權益是否被關切。”======
這是美國聯邦檢察官起訴劉姍姍的起訴書,他可沒說劉姍姍揍過菲傭,為什麼需要驗傷及醫生證明呢?
- 12樓. 路人Juno2012/01/31 09:37台美之間在這件事上很平等,劉姍姍沒有全面豁免權,AIT官員也沒有
omg:
台灣外交敗,原來台美是不平等的外交豁免權(不是說1943年就廢除不平等待遇了嗎?)!
台灣法律敗,駐外及部內人員一點法律警覺都沒有,亂簽用違法文件,看到FBI嚇到亂作證,"AIT官員在台灣也只有職務豁免權",但在台AIT連職員的劣子都優待豁免,而美國卻不同等優待台灣人! 你算算看台灣監牢中有幾個外國人(美、歐白人、加上日本人)在服刑?=======
台美之間在這件事上很平等,劉姍姍沒有全面豁免權,AIT官員也沒有。 程念慈有職務豁免權,CIA派到台灣的人一樣有。 網路上很多人說AIT官員的子女被關說無罪釋放,但那和縣議員關說縣市警察局一樣,問題在台灣警察自己放人,在我知道是哪個縣市哪個警察局的警察甚麼時候放了AIT官員的子女之前,我只當那是謠言,就像說衛生棉裡有蟲會吃掉子宮一樣。
台灣在美國的外交人員沒有外交豁免權的原因不是不平等條約,而是因為維也納領事公約對台灣在美國的外交人員沒有保障 -- 中華民國和美國沒有外交關係,因此台灣在美國的外交人員不被當作是外交人員,當然沒有全面豁免權。
另外這裡討論的是外交人員有甚麼豁免權,至於監獄裡有幾個外國人,那和這裡討論無關(因為外國人和外交人員是兩回事)。
- 11樓. 愛分享D+2012/01/30 16:11哀~
哀~發人省思
希望外傭顧主真的能有警惕這正是筆者撰寫本文的目的。 洛杉基 於 2012/01/30 22:35回覆 - 10樓.2012/01/30 16:04台灣外交敗,台灣法律敗!
台灣的外交人員在美國沒有全面豁免權,只有職務豁免,基本上其他國家從俄羅斯、中國、到史瓦濟蘭在美國的外交人員都受維也納領事公約保護,有全面豁免權,美國執法機關不能逮人。同時AIT官員在台灣也只有職務豁免權。
外交部搞不清楚的是劉姍姍只有職務豁免,沒有全面豁免,因此一開始新聞爆發時就一副義正辭嚴要求美國放人喊悲情,等到搞清楚狀況當然就只能小聲低調。
=====> 講得好!
台灣外交敗,原來台美是不平等的外交豁免權(不是說1943年就廢除不平等待遇了嗎?)!
台灣法律敗,駐外及部內人員一點法律警覺都沒有,亂簽用違法文件,看到FBI嚇到亂作證,"AIT官員在台灣也只有職務豁免權",但在台AIT連職員的劣子都優待豁免,而美國卻不同等優待台灣人! 你算算看台灣監牢中有幾個外國人(美、歐白人、加上日本人)在服刑?
或許外館SOP不認為是扣錢虐傭,但卻落入偽造文件的陷阱而不自知(法律敗!)。菲律賓移民律師可是精得很,乘機挑唆菲傭告主賺訴訟費。顯然台灣那些外交笨蛋早就被菲律賓的移民律師盯上了,因此在美國當地已有報導明白點出: http://www2.cna.com.tw/Topic/Popular/2690-1/201201280028.aspx
“美國媒體關注劉案當事人獲得賠償與永久居留權的發展與判決結果,劉的特殊身份是否讓她成為容易被濫用法律保護的目標(Easy target),或是否有不同的結論。”
劉姍姍的律師沃肯不認為劉因身份而成為遭設計的對象。沃肯強調「由於劉過去身份,菲傭與菲律賓社團連繫,並繼續與其它團體溝通,所以事件與一般案件牽涉層次高得多。」?
<------ 看到了吧,有人指使惡僕菲傭誣主(obviously)! 沃肯講的是場面話,但也point out背後的一些東西,沃肯要儘速讓劉姍姍脫離美國牢獄之災,光是辯論、爭理、爭權、爭面子,曠時費日,倒楣的是繼續坐牢的劉姍姍。
這種沒有驗傷、醫生證明,充滿一大堆的"形容詞" 的口頭聲明(不是證詞)可靠嗎? 怪不得Kays法官的判決書,連提都不提這種"形容詞" 的口頭聲明: http://www2.cna.com.tw/Topic/Popular/2690-1/201201280028.aspx
“雖然檢察官在法官的要求下,於庭中提出菲傭長達3頁的口頭聲明,法官僅關切賠償內容及菲傭的權益是否被關切。”
仔細看來,不是證據,更像是羅織罪名(fabricated witness)! - 9樓. 路人Juno2012/01/30 15:26劉姍姍回到台灣不會有事坐牢,但是監察院那一關她很難過,她的結果大概和郭冠英差不多
麥芽糖:
臺灣弱國無外交, 被美國欺負!
外交部起初, 還一副大喊悲情抗議, 卻虎頭蛇尾要劉趕快認罪回臺.
我們靜候外交部, 自圓其說.
=======
這沒甚麼弱國無外交。 重點是台灣的外交人員在美國沒有全面豁免權,只有職務豁免,基本上其他國家從俄羅斯中國到史瓦濟蘭在美國的外交人員都受維也納領事公約保護,有全面豁免權,美國執法機關不能逮人。 同時AIT官員在台灣也只有職務豁免權。
外交部搞不清楚的是劉姍姍只有職務豁免,沒有全面豁免,因此一開始新聞爆發時就一副義正辭嚴要求美國放人喊悲情,等到搞清楚狀況當然就只能小聲低調。 像上次程念慈事件美國FBI當場逮捕了凱德磊但程念慈這個外國人沒被逮捕,現在回頭看就很明白。 程念慈有職務豁免權(說穿了是有外交身分的情報人員),即使是現行犯美國也不能逮捕她,只能當場先把凱德磊抓起來再告訴程念慈"她從事不符合身分的行為",要求她限時離境。
劉姍姍回到台灣不會有事坐牢,因為兩位菲律賓雇傭不太可能來台灣作證,沒有證人要判劉姍姍有罪就很困難(我懷疑中華民國法院會接受她在美國法院認罪的資料當證物)。 但是監察院那一關她很難過,她的結果大概和郭冠英差不多。
- 8樓. 麥芽糖2012/01/30 13:11此事本身
版主警告國人: 不可苛刻員工雇傭, 實在是很菩薩心腸!
至於劉女士
犯法(違約)是事實
臺灣弱國無外交, 被美國欺負!
外交部起初, 還一副大喊悲情抗議, 卻虎頭蛇尾要劉趕快認罪回臺.
我們靜候外交部, 自圓其說.
老丐也準備從美國法律, 與外交兩個角度, 分析此事.
屆時, 還請版主支持, 給予您寶貴的意見!
十分期待。。。。 洛杉基 於 2012/01/30 13:57回覆 - 7樓. 路人Juno2012/01/30 12:27她的律師會為她分析利弊得失,告訴她認罪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因為打官司下去勝算不高
版主:
我們都知道內情可能不單純,但是美國法院就有辦法讓被告俯首認罪,要求庭外和解。
被告一旦接受認罪協商,就是全盤接受指控,無話可說。否則就該繼續上訴,才能還她清白。不是嗎?======
在美國一個司法程序可以走很久。 以劉姍姍案子來說,她不認罪,從被逮捕開始要等幾個月才出庭。 初審判決可以撐一年多,如果還要上訴,不知道要拖多少年。
所以這個案子爆發後,劉姍姍的律師只有兩件事:
* 她有沒有外交豁免權(沒有,她只有職務上的豁免權,沒有其他外交官的無條件豁免權)。
* 菲律賓外傭的證詞有沒有破綻說謊(沒有)。
所以她的律師會為她分析利弊得失,告訴她認罪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因為打官司下去勝算不高,而且兩三年律師費把她破產後還是有罪,非常不划算。 電影社群網站裏大概描述了美國的司法程序(那是民事,劉案是刑事) -- 雙方人馬及證人律師集合在一個辦公室,說明所有資料及彼此陳述,最後雙方律師認為和解對雙方都最好,當事人也同意,臉書的案子就此確定。
謝謝。 洛杉基 於 2012/01/30 13:57回覆 - 6樓. 路人Juno2012/01/30 12:01誰能解釋觀光簽證可以執行公務呢?
omg:
美國國務院認定劉姍姍是有外交身分的,只因她涉嫌”役”傭,國務院解釋為非執行公務(顯然美國國務院也看不起maid工作,認為是非執行公務)。
=====
兩位菲律賓女傭使用觀光簽證進入美國,誰能解釋觀光簽證可以執行公務呢? 聯合報部落格憤青一號(vchen123)版主認為可以,不過他送我進黑名單,我只好放棄和他解釋了。
- 5樓. 路人Juno2012/01/30 11:52你又要寫一篇馬總統率獸食人的文章了
jun5238:
檢察官不吞檢察官,可以看成馬英九不吞還沒翻臉時,宋楚瑜的案子;檢察官吞金改,則跟很多的錢,比1500萬多不知多少倍的錢有關;檢察官吞外傭,比較不能說用吞的,外傭之於檢察官,大概等同於豬狗蟲矢,檢察官此時,堪比聖人,
聖人不仁,以百姓為芻狗,把百姓換做外傭,也說得通。
======
我只是在想,如果苗栗縣這幾個人因為虐待外傭而被檢察官求取重刑,你又要寫一篇馬總統率獸食人的文章了。 反正不管馬總統做甚麼沒做甚麼,你每天總得寫一篇部落格文章罵罵他的。
沒錯。綠營網軍還有陸xx等人,已經磨刀霍霍,開始每天寫一篇罵馬的文章,直到地老天荒。
我就說過,直到那天綠營的人,也懂得向執政黨的好政策說聲讚,台灣才有真正的民主與進步,否則就是梁文傑所說的「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民進黨依然是個不推翻政府,不革反對者的命,絕不罷休的革命黨!
民進黨要稱為真正的民主政黨,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洛杉基 於 2012/01/30 12:08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