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或其家屬對車禍現場的採證、蒐證權
壹、車禍關懷協會的資料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 【公布日期】95.07.13 【公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一、車禍被害人受傷送醫或死亡,家屬接獲通知時間,大約在事故發生後一小時或數小時,除前往醫院探視傷者外,建議有一人攜帶攝影器材及紙筆儘速前往車禍現場。
二、如警方尚在車禍現場處理,請留意警員對於現場跡證、車體跡證及人體跡証是否正確且完整攝影、測繪(製作現場草圖),前述三種重要跡證,可自行攝影存證,並且詳細紀錄肇事者或見證人之陳述。
三、現場草圖如與現場不符,可以要求警員更正,若警員不予更正時可加註意見後再簽字。
四、車禍當事人或其家屬,為瞭解事故發生及處理情況可至處理單位閱讀有關資料,閱覽資料之範圍,以現場圖及現場照片為限,相關規定如下: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五、各級單位處理人員一律不得主動參與交通事故之民事和解。如因肇事雙方當事人之請求,得轉知至各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或依法訴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 嚴禁以扣留證照、車輛或任何不當手段促使成立和解。
六、夜間、雨天車禍現場蒐證需要較高之技術,現場蒐證容易產生疏漏,必要時家屬可利用白天或天晴後進行二次蒐證。
七、如現場處理警員未依警政署頒布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處理車禍,致車禍被害人權益受損時,可列舉處理單位、處理警員、及具體事證等資料向其上級警察機關或各警察機關之督察單位提出陳情或申訴 。
八、凡服用毒品、麻醉藥、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以達不能安全駕駛汽機車而仍駕駛時,不論肇事與否,均屬犯罪行為。
九、被害人死亡屬公訴罪,受傷則為告訴乃論罪。〈沈志成律師〉
貳、沈志成律師及車禍處理及權益手冊
有三種重要跡證,即現場、車體及人體跡證。
參,可否移動現場呢?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處理,無人傷亡不移置要罰,若車還能走的話,有人傷亡的話,雙方同意可移置,若一方不同意而移置,要罰錢。
但若移動的話,有沒有刑事責任呢?若是移動者本身便是犯罪嫌疑人,那麼,因為湮滅他人犯罪證據才成罪,湮滅自己犯罪證據並不成罪,若是是被害人移動,那麼,要看他有沒有湮滅證據的故意囉!!!!!
肆,推翻警察的現場圖〈警繪圖〉,有何好處?
因為初判表及鑑定報告,是依現場圖做出來的,那麼,結果若對一方不利的話,那麼,這不利的一方,把他推翻便有可能翻盤了,即翻案了, 現場圖畫的是該區域的鳥瞰圖(即俯視圖),因為為了交通順暢,現場封鎖不能太久, 如有現場圖與現場狀況明顯不符,而當時警方拍照時又沒拍到,由當事人提供當時現場自行蒐証拍下照片,再經檢視照片非偽造、變造,這時警方繪製之現場圖恐怕就經不起考驗了,畢竟要經鑑定會、檢察官、法官及法庭中交互詰問等多層次之檢視,輕忽不得!呼籲用路人,帶著相機出門,沒帶相機就用手機,萬一發生車禍,記得自己蒐証保存、以備不時之需,維護自身權益。〈小林老師〉
參考資料
沈志成律師:沈志成律師及車禍處理及權益手冊
車禍關懷協會網站
雅虎部落格, 關鍵跡証--天馬行空的交通法規講座,,部落格主人小林老師
小林老師:打贏車禍官司先推翻警繪圖 一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