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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阿扁說違憲?
2008/11/10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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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陳雲林來台的火線衝突

●絕對的集會遊行權利

絕對的集會遊行權利,JC鮮師反對。

集會遊行法,當然壓縮人民集會遊行的空間。

但是,壓縮了集會遊行的空間,就違憲了嗎?

當然不能這樣推論。

權利,憲法並未賦予絕對的權利,而是相對的權利。因為一個社會是很多人所組成的,任何權利如果走向絕對的權利,將會產生權利與權利的衝突。所以,憲法第23條規定,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對於憲法所列舉的權利,得以法律限制之,當然包括集會遊行法。

馬英九曾經說過,集會遊行法是人民的基本權利。這句話並沒有錯,但並不代表支持絕對的集會遊行權利。

否則,刑法殺人罪壓縮了人民殺人的自由,難道也是惡法嗎?

●許可制改為報備制

許可制改為報備制,JC鮮師反對。

假想一下,若採報備制,紅杉軍配上圍城之役,同時都在總統府前的錦福門上演,那會是什麼樣的局面,警方需要多少的警力,才能維持現場的秩序。

許可制,紅杉軍三天,圍城之役三天,兩軍不會碰在一起,也能降低不少的衝突。

所以此次抗爭的學生訴求並不明確,只說集會遊行法是惡法,但如何惡法,卻沒有論述清楚。

●以行政罰代替刑罰之考量

目前集會遊行法中,以刑罰來規範者如下:

集會遊行法第29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集會遊行法第30條

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集會遊行法第31條

違反第5條之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第5條是指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

上述第30、31條比較沒有問題,因為在刑法中就有類似規範,可以維持原條文不必修改。

第29條違背解散命令之規定,是否要以刑法相繩,則確實可以考量。畢竟刑法應退居在最後防線,若能以行政罰先行處理,即能達到集會遊行法第1條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之目的時,廢除刑法之規範,確實可以考量。(目前刑罰僅處罰首謀,範圍業已限縮至最小)

目前第29條之適用前提,是以第28條行政罰為前提,條文規定如下:

集會遊行法第28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22條第2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若要刪除刑罰規定,建議可提高行政罰罰鍰之金額。

●其它可思考修法之方向

JC鮮師認為第4條是有問題的,來看一下條文內容。

集會遊行法第4條(釋字第445號解釋,感謝網友席達克的提醒)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之權利。所以,共產主義為何不可主張?國土分裂難道也不能主張嗎?這些單純言論的主張,較不會產生權利衝突的問題,在憲法的框架下,不應該有第4條的限制。

第6條有關集會遊行的地點範圍限制,尚屬可以理解與接受。(否則以後大家一定都選擇到總統府門口遊行,那不是吵死總統了)

第9條集會遊行申請時間的限制,可以考慮修正,目前是6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6日前申請之限制。

修正方向包括:

6日是否太久?

但書例外不受6日限制,僅限於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是否範圍太狹隘?

這兩點可以考慮修正。

其它像是第11條不予許可之情事、第14條第6款「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例如每個人都戴上阿扁的面具)能否為必要之限制,都是可以考慮修正的議題。

●JC鮮師的看法

這次學生的抗爭活動,訴求過於模糊,無法給民眾上一堂正確的憲法課程。既然有許多教授也參予其中,而且還有一些是法律背景,更應理性地提出優質的訴求。

若未有理性、優質的訴求,動輒以抗爭活動,矇著頭衝撞現行法令,只是搞得社會不安、是非不分,恐怕也非國家之福。千萬不要連集會遊行法都沒看過,就上街頭高喊集會遊行法是惡法。

因此,JC鮮師提出上述方向,作為未來討論的參考方向,讓集會遊行法成為一部人民表達心聲,又不會影響他人權利前提下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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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29) :
29樓.
2008/11/13 00:35
可以多多互相了解的
建議您可以到野草莓的網站逛逛,或許您就不會在認為他們的訴求過於模糊了
28樓.
2008/11/12 16:02
其實野草莓有清楚明確的訴求,不知道絕對不等於沒有

以下是具體理由:

摘自1106「野草莓學運」學生行動聯盟官網





  依據自由民主憲法的基本人權概念,威權時代制定沿用至今的集會遊行法已有諸多部分有違憲之虞,其中至少包括:

一、「許可制」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集遊法第八條規定:「室外集合、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一許可制規定已侵犯人民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之集會自由,且違反比例原則中「必要性」之要求。對集會遊行采事前許可管制,並非一最小程度的限制,而可采自由報備、事後追懲制即可,故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二、「行政刑罰」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違憲:
  集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活動「首謀」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將行政法規「刑罰化」的手段,其構成要件卻相當模糊,包括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第四款規定:「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此等概括條款,既不明確又過於廣泛,即可使人民無法預見而承受刑罰,已違反大法官四四三、四四五號解釋揭示之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

三、「缺乏公平救濟管道」違反程序保障要求違憲:
  集遊法中賦予警察機關事前許可、且命令解散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力,卻無相同公平救濟之管道。集會申請經拒絕後,雖可申復,但申復之審查仍由警察機關單方面為之,此種制度設計違反程序保障,非憲法之所許。

四、「禁制區」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集遊法第六條規定「總統府、行政院」、「法院」、「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外國使館與代表機構」、「官邸」…等地區,不論集會遊行和平與否,一律禁止,連申請許可之機會皆無,不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與衡平性要求,完全剝奪人民向上述機關和平集會訴求之權利。特別是「總統府、行政院」等作為民主政治中的擔負責任政治的行政機關,其周圍卻不允許人民集會遊行向其表達意見,已違反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不合我國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要求,。
  
上述條文皆有違憲法侵害人民集會自由,應立即宣告違憲,以保障民權。

文章來源:

http://campaign.tw-npo.org/200811803195100/index.php?serial=200811803195100

不錯!愈來愈清楚了 J教授2008/11/12 17:03回覆
27樓. 真理
2008/11/12 06:13
民進黨台聯黨聯手96/5/25杯葛廢除集會遊行法。立院紀錄--

民進黨台聯黨聯手96/5/25杯葛廢除集會遊行法。立院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5分
5月29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下午5時20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211人
請假委員 5人
四、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現行「集會遊行法」所訂定之內容規範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所付予人民合法之集會自由權;也違背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人民所擁有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等基本自由權。為保障中華民國憲法所付予人民之集會、遊行等合法權利,回復人民所擁有集會、遊行之基本自由權,建請將現行之「集會遊行法」予以廢止,請公決案。〔本案經變更議程,由內政及民族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改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
4案。【經在場委員199人,贊成者107人,反對者92人,多數通過;並採記名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名單附後(六)】〕
決議:交黨團協商,並由親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六)「廢止集會遊行法由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改列討論事項第4案通過」部分
贊成者:107人。
張昌財 羅世雄 郭素春 徐少萍 曾永權 陳進丁 蔡 豪 傅崐萁 趙良燕 雷 倩 張碩文 林正峰 盧秀燕 曹爾忠 顏清標 張麗善 馮定國 劉憶如 沈智慧 鍾榮吉 孔文吉 曾華德 劉盛良 陳秀卿 蔣孝嚴 羅明才 丁守中 吳英毅 陳根德 黃義交 柯淑敏 吳清池 林惠官 陳 杰 吳志揚 侯彩鳳 章仁香 楊瓊瓔 蔡正元 帥化民 朱鳳芝 吳育昇 廖國棟 蔡勝佳 李鴻鈞 劉文雄 周守訓 楊麗環 張慶忠 洪玉欽 廖婉汝 蔡家福 楊仁福 林鴻池 伍錦霖 林正二 鍾紹和 鄭金玲 呂學樟 賴士葆 黃健庭 劉銓忠 費鴻泰 翁重鈞 林滄敏 謝文政 林益世 江義雄 李復甸 黃志雄 許舒博 王昱婷 李復興 江丙坤 吳光訓 李慶安 林郁方 林德福 陳志彬 謝國樑 陳朝容 蘇 起 白添枝 孫大千 黃昭順 李嘉進 李慶華 潘維剛 高思博 邱鏡淳 徐中雄 洪秀柱 江連福 李紀珠 曹壽民 葉芳雄 林南生 黃德福 吳松柏 何智輝 林淑芬 吳敦義 朱俊曉 蔡錦隆 林建榮 紀國棟 柯俊雄
反對者:92人。
曾燦燈 郭林勇 林志嘉 黃適卓 廖本煙 羅志明 盧博基 王 拓 柯建銘 王淑慧 王幸男 賴幸媛 陳銀河 劉寬平 黃宗源 尹伶瑛 湯火聖 林育生 趙永清 李明憲 何敏豪 鄭朝明 林文郎 尤 清 蔡啟芳 林重謨 李俊毅 彭紹瑾 賴清德 許榮淑 唐碧娥 邱創進 余政道 葉宜津 林進興 魏明谷 黃昭輝 陳朝龍 侯水盛 王世勛 彭添富 謝明源 李鎮楠 藍美津 郭俊銘 張花冠 郭榮宗 杜文卿 郭玟成 林岱樺 洪奇昌 黃 誠 楊芳婉 郭正亮 陳金德 鄭國忠 高志鵬 蕭美琴 吳秉叡 張慶惠 莊和子 顏文章 陳憲中 王塗發 陳明真 黃淑英 高建智 吳富貴 薛 凌 田秋堇 莊碩漢 吳明敏 管碧玲 徐國勇 曹來旺 林樹山 許德祥 陳秀惠 潘孟安 黃偉哲 李昆澤 江昭儀 黃劍輝 林國慶 陳啟昱 沈發惠 蔡其昌 謝欣霓 林耘生 陳 瑩 鄭運鵬 王榮璋
看看以上,反對廢止集會遊行法的人是誰?就是民進黨、台聯黨的。
暴力丟大便民進黨做賊喊捉賊。

26樓.
2008/11/12 05:07
沒有金剛鉆,別攬瓷器活

沒有確保規範控制遊行和平安全的能力,就不要主導和申請遊行。

像這次“1106”遊行,蔡英文就沒有確保規範控制遊行和平安全的能力。

蔡英文沒有遊行經驗,但民進黨有。可奇怪的是,偌大一個民進黨,卻沒有一個人協助主席蔡英文控制此次遊行的和平與安全。

也許“930”和“1025”兩場遊行的平和進行,引發了蔡英文的線性思維,因而對“1106”的失控,缺失了先期的警惕。

但警惕與否是一回事,行為規範又是一回事。問題的癥結,是民進黨內,有經驗的人,好像故意等著看蔡英文主席出洋相。

那邊廂,陳水扁在事前,不請自來參加了“1025”,接著便四處點火,把反對陳雲林來臺的火焰,點得烈火熊熊。

陳水扁點燃了一個“反對陳雲林來臺”的大火爐,就等著蔡英文躺上去。

這時的蔡英文主席,能不躺上去嗎?不能了,蔡英文主席已經沒有退路了。

這時,陳水扁卻退出去了,這次,請他他也不會來的。他能躺在他自己燒旺的爐火上麼?

其他“老同志”倒是來了,與其說是來參加,倒是像要來看熱鬧,看蔡英文主席的進退失據,看蔡英文主席出洋相。

甚至還有中途加一把火的:把人群鼓動到遊行規劃外的地方,然後自己悄悄溜走,呵呵。

於是水瓶子打上去了,石塊打上去了,燃燒瓶打上去了,連排瀉物也打上去了。

當然,公平地說,這些都不是蔡英文主席自己打上去的。但蔡英文主席是這次遊行的組織者和現場指揮,蔡英文主席負有直接的責任。蔡英文主席自己也反復說過,這次遊行,“我負責”。

蔡英文主席說,這次遊行“勝利了”。

不過,蔡英文主席只說對了一半。

這次遊行的“勝利者”只有一個,那就是陳水扁——巧妙地搗毀了蔡英文的“清流”形象,徹底地斷送了蔡英文在民進黨內的政治生命。

沒有金剛鉆, 蔡英文主席攬這個瓷器活,栽了吧。

25樓.
2008/11/12 04:05
当然不允许主张分裂国土

当然不允许主张分裂国土。分裂国土,与目前的两岸割据,完全是两回事。割据是一家人两副炉灶,仍是一家人,有事时仍可互相商量,互相照应,相互提携;分裂,是变成两家,虽然也可相互协商,但是也可形同陌路,完全地斩断了。

千罪万罪,主张分裂国土,是比杀人越货大得多的罪,是十恶不赦的弥天大罪。

对主张分裂国土者,第一个字是:关;第二个字是:杀!

24樓. 小p
2008/11/11 16:08
是這樣的

至於警力不足的部份,好像不在本文討論範圍,要不要加入條文內,個人沒什麼特別的意見。

兩軍同時要集會遊行,如果有個遊戲規則當然是最好,如同你倒數第二段所提的要加以限制,也與本人所提的「限制必要說」類似。

JC鮮師的這篇文章中,並沒有認為現行集會遊行法沒有修改或討論的餘地,所以回應中有誤解JC鮮師不許人民發聲,而似乎推導出JC鮮師有戒嚴之嫌。戒嚴有一定的法律程序與要件,目前客觀環境下並不構成戒嚴的要件,也沒有能力不許人民發生。所以,有興趣可以再看一下文章的內容,那個部份的推論跟本文並無關聯性。

................................................................

鮮師老大文中有提到

●許可制改為報備制

許可制改為報備制,JC鮮師反對。

假想一下,若採報備制,紅杉軍配上圍城之役,同時都在總統府前的錦福門上演,那會是什麼樣的局面,警方需要多少的警力,才能維持現場的秩序。

.........................................................

因此,小此回文,警力配屬多少並未在集遊法考量之中,因此,並不需要單獨探討。

而小弟執著認為,集遊還是要採取"事前報備制",因為目前的許可制是將人民的集遊權全操控在執政黨手中,執政黨不高興,下令警察機關不許可,人民將永遠無集遊權,因為有第十一條的限制,讓警察機關的裁量權力可以無限上綱,所以,目前的集遊法是違憲的惡法。

小弟曾在另一討論區討論此一問題,曾有異議者提出,將複審權交由監察院,但是,今天的監察院也是由總統提名,敢問,要是監察員聽從執政黨的意見,否決複審,那下場會如何??如果不聽從執政黨的意見,許可集遊進行,監察人員的下場又是如何??

因此,小弟認為,集遊應修改成為事前報備制,理由是,集遊人的自由得以保障,非集遊的人,可以藉由報備動作,讓警方採取事前預防,保障非集由人的各項權益。

當然,事事無法絕對完美,集遊人少無法彰顯訴求,集遊人多,勢必損害一些非集遊人的自由,例如交通管制等等,但是,比起將自由權操控在執政黨手中好太多了。

今天是國民黨執政,或許不敢限縮人民的權益,但是,誰能保證國民黨永遠執政?下次上台的執政者,只開放有利自己的集遊,拒絕不利自己的集遊,請教,人民的權益如何保障???但不論如何,目前許可制的集遊,就是專政的保證,也是戒嚴的延伸,任何一個執政者,都可以藉此而枉顧民意。

以上是小弟的淺見


哈!

我也沒什麼特殊的意見,只是覺得這個議題剛出來的時候,大家也都模糊不清。

我也不是集會遊行法的專家,只是看法條比較快而已。

現在大家討論比較充份,

最後怎麼樣決定,我沒什麼意見。

J教授2008/11/11 16:24回覆
你的另外一篇回應,好像有錯誤,所以整個版面跑掉了,我就刪掉了,請見諒 J教授2008/11/12 00:12回覆
23樓.
2008/11/11 14:50
.

3、從媒體上知道,警方有舉牌警告違法集會。應該可以推斷本次集會沒有合法申請,或者申請沒有被核准,即爲非法。以非法對抗惡法,被認同度有多高?

4、好象本次學運的訴求,可以概括爲兩部分:一是修或廢集會遊行法,二是抗議執法過當,應該分屬立法和執法。以如此訴求,比較合理的集會設計應該是:立法院和行政院各一隊人馬靜坐。僅一隊人馬在行政院前靜坐,是否是有意讓行政院修或廢集會遊行法?抑或是只要行政院起草和送審即可,立法院通不通過並無所謂?

22樓.
2008/11/11 14:46
.

就本次學運,法律專家是否能對以下幾個問題發表一下看法?

1、惡法的評判標準是什麽?惡法良法應該由哪些人判定?以何種方式判定?

作一個極端的假設,如果由監獄裏的人來判定何爲惡法何爲良法,會有什麽結果?

2、惡法良法,皆爲現行法。良法可以遵守,惡法不必遵守,這樣的行爲準則,依據何在?法制尊嚴何在?

目前看到中正紀念堂學生對於惡法良法的判斷,應該是採取主觀說,也就是以個人的主觀判斷為標準。

每個法律都有修正的空間,或許有修正的空間都稱之為惡法。

惡法良法實質上應該沒什麼特別的意義吧!

J教授2008/11/11 14:50回覆

21樓. 小p
2008/11/11 14:17
請教

目前集遊法採許可制,萬一申請皆不許可,請問該怎麼辦??現行集遊法的許可及複審都在警察機關手中,第十一條申請不過,警方認定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
違反這兩條而不許可這怎麼辦??這是主觀認定的問題,誰敢保證遊行隊伍中絕對沒有很熱血激情的人??警方遇申請皆用這兩條拒絕許可,請教作者怎麼辦??

第十六條申複

第   16    條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
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
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
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
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
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
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
人。
警察一樣認定有前面兩條,申複不過怎麼辦???就不要遊行了嗎??

另外憲法第 十四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既然有集會及結主之自由,為何還需要許可。

作者老大認為,憲法並未賦與絕對權力,小弟也認同,但是,報備就算是"絕對的權力"嗎??集遊修改成報備制,小弟認為,並未賦與集遊人絕對的權利,一樣要遵守中華民國刑法等相關法令,有侵害他人權益時,一樣要依法辦理,並未因集遊而有"免責權",因此,事前報備制並未賦與集遊人絕對的權力。

另外作者老大舉刑法殺人罪,那並非惡法,因為那已經侵害他人的權力,然而,許可制的集遊法,則是侵害集遊人的權力,人民集遊如果理性和平,並遵守交通規則,為什麼還要經過許可???如果暴力等觸犯刑法等相關法令,自有刑法等相關法令來規範,因此,目前許可制的集遊法是絕對的惡法。

當然作者以紅衫軍和圍城同時發生,這並不是不可能,但是,這是政府施政的問題,如果政府施政讓多數人民或政黨不滿而要走上街頭,那麼,作者老大也認為不許人民發聲嗎??那和戒嚴有什麼差別??

所以,警方的人力夠不夠維持秩序,並不是在集遊許不許可的範圍之內,麻煩請參照第十一條條文,並沒有因警力不足而不許可的條文。

至於老大說紅衫軍和圍城都發生在錦福門前的問題,這可以加以限制,因為人數過多,或集遊訴求不同而得限制區域進行集遊,總不能一條路塞個上百萬人,或同一條路一邊喊贊成一邊喊反對,這樣要聽誰的。

以上是小弟對集遊修改的淺見。


說得很好啊!只是可能文章你看快了些,有些地方JC鮮師要稍加說明一下。

所謂報備與許可,也有很多層次,我的許可制是指將限制降低的許可制,請參閱本文。

至於警力不足的部份,好像不在本文討論範圍,要不要加入條文內,個人沒什麼特別的意見。

兩軍同時要集會遊行,如果有個遊戲規則當然是最好,如同你倒數第二段所提的要加以限制,也與本人所提的「限制必要說」類似。

JC鮮師的這篇文章中,並沒有認為現行集會遊行法沒有修改或討論的餘地,所以回應中有誤解JC鮮師不許人民發聲,而似乎推導出JC鮮師有戒嚴之嫌。戒嚴有一定的法律程序與要件,目前客觀環境下並不構成戒嚴的要件,也沒有能力不許人民發生。所以,有興趣可以再看一下文章的內容,那個部份的推論跟本文並無關聯性。

J教授2008/11/11 14:44回覆
20樓. 知風草
2008/11/11 11:21
台灣人的血液中留著罪犯的基因

我們台灣人的血液中留著好鬥的基因,也許跟我們的祖先多半是來自古時候流放的罪犯有關吧......

對於有心矯正台灣亂象的新政府而言,未來的路還很長遠,似乎那些自稱正港台灣人不願見到台灣的和平,我們到底還要苦多久,要是有能力真想離家出走,不過想想還是捨不得這片美好的家園,因為愛這片土地,所以我要努力做好我份內的工作,相信愛台灣不是一種口號,而是樸樸實實的一種實踐力量. 一種平凡而可愛的力量,什麼時候台灣人才有像美國人一樣的民主素質,在台灣每天看到的都是醜陋的面孔,見不得人好的心態,自私自利,爭權奪利,是非黑百不分,道德淪喪,這樣的自由真的好嗎??? 法律並沒有叫人不能犯罪,只有定義一旦犯罪要受怎樣的審判,所以是不是因為"民主自由"的口號,我們也來爭取殺人,搶劫,強姦,放火的權利, 因為這也是憲法保障的人民自由,是這樣嗎?太極端了...

集會遊行法如果改成報備制,那以後每天就會有一群群莫名奇妙的訴求上街,累死警察了,勞民傷財,影響交通,製造噪音,台灣人又喜歡藉故鬧事,警察管了,又怪警察執勤過當,可以想像到時候一定天下大亂,在野黨開心,執政黨憂心,民眾痛心,中國共產黨開心.


我來了 有風 有雨
我將去 仍下雨 仍吹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