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如果不同意公司減薪,則不要繼續工作領取減薪後薪資,否則,會被認定已同意減薪
2014/09/01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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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
關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四、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
工資乃勞動者在雇主指揮命令下從事勞動期間,亦即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
之給付。關於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應於勞動契約內訂定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三款定有明文。且因薪資係
勞工之重要權利事項,故嗣後資方如有變動勞工工資等有關事項時,除勞動契
約已有約定外,應徵得勞方同意始得為之。
本案即為公司因經營困難,而與員工開會討論減薪事宜,幾乎所有員工都不得
不接受公司減薪方案,因如果大家不同意減薪方案,公司極有可能會經營不下
去而宣布倒閉,最後倒楣的還是員工,但有位主管級員工,在領了將近2年的
減薪薪水後,向法院提告要求公司補發不足薪水及退休金額的差額,以下節錄
法院重點判決內容:
被上訴人(指勞工)於上開會議後,即自98年1月起連續3個月未領取職務加給
,或按月領取減薪後之職務加給9千元至1萬5千元不等金額直至退休,期間長
達將近2年之久,有被上訴人薪資表可證,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實。則減薪攸關被上訴人自身之利益甚鉅,被上訴人身為研發部門之副理,
自上開會議結束後既已知悉上訴人公司實施減薪,且減薪幅度最多曾達其原
本薪資二成,如其未同意減薪者,衡情,理應會據理力爭或向公司反應,要
求補足原本薪資之差額,豈會默不作聲甘願領取減薪後之薪資將近二年之久
,亦未要求公司補足原本薪資之差額?凡此,亦未見被上訴人提出合理說詞
。是以,退步言之,縱認被上訴人未於會議中明示同意,然由上訴人長期持
續領取減薪後薪資,且從未表示任何異議之舉觀之,亦可認其有默示同意減
薪,應堪認定。
由以上判決可知,勞工如果不同意公司減薪,應該在知悉30天內,依勞基法
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存證信函向公司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並要求公
司給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但不能請求預告工資。否則,就會被認定
已經同意公司的減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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