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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豹溪》你不愛惜生命,政府又能奈何?
時事評論社會 2008/07/08 16:15:11

七月的第一個禮拜,全台灣就有14人因戲水不幸溺斃。其實很多危險水域早已設置警告標誌,但還是有人不顧安全,隨意跳進水裡。 

台中大安溪河床,由於九二一地震形成「大峽谷」,很美也很危險。保全人員表示,只能勸阻,無法強制驅離。但勸阻成效相當有限,許多遊客不但站在土質鬆軟地方拍照,甚至不願退到安全警戒線內。 

廣大的溪流、湖海水域不可能全部設置圍欄,也不可能派警員、保全人員「三步一崗,五步一哨」看管。那麼,若是不理警告標誌、不聽勸阻而出意外,本身難道不應負擔部分責任嗎? 

也就是說,你不愛惜生命,政府又能奈何? 

此外,部分溪流戲水區有設置救生人員,職責是維護戲水安全,主要屬於防範性質。以台北縣三峽的大豹溪來說,全流域設立卅六個救生站,由於聘用專業醫護人員有困難,多數是以契約方式與醫院建立支援關係,或採義工制度,請醫護人員於假日駐守。 

若非假日,或在沒有醫護人員駐守的水域,愛惜生命的責任當然主要在自己救生人員不是醫護人員,救援溺水者只能做到初級救護,主要屬於善意醫療。但遊客溺水,家屬有時反而責難救生人員未予救援。遊客自入險境,豈能全怪救生人員? 

這樣講,當然聽起來很殘酷,很沒人情味。何況儘管如此,出事時人民仍會怪政府,所以政府也不能兩手一攤,說沒辦法。 

再以大豹溪等危險水域為例,警告標誌所用字句是否有強制性?台北縣警察局曾採取強勢作為,對擅行出入、不聽警方勸阻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七條,裁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但最近大豹溪又傳溺斃,到底是警方沒有貫徹執法,還是「大膽刁民」太不愛惜生命? 

溪流戲水區的安全管理,其實也談很多年了:至少包括(1)牽涉多個部會,為避免互相推諉,責任不明,應考慮設立專責機關。(2)目前溪流戲水由各個相關法律個別規定,或承辦機關自行決定,因此需要另訂專屬法規,明訂溪流戲水區劃設原則、方式。 

具體方案一大堆,但目前只能做到「違法送醫」,沒有人被「違法送辦」。送辦當然是太嚴重了,裁處罰鍰比較可行,但警察若又多了一項工作,肯定累斃了。 

還是那句話:你不愛惜生命,政府又能奈何?

Ps. 剛剛看到晚報的消息如下: 

大豹溪14處 今起禁止下水 

【聯合晚報記者吳文良、黃福其/連線報導】台北縣三峽鎮大豹溪一再發生溺斃慘劇,縣長周錫瑋今天上午在昨天發生事故的東眼橋畔,聽取消防局副局長簡萬瑤等人簡報後,要求「這個星期不准再發生任何溺水事件」,隨即指示實施「封溪保命」措施,22公里長的大豹溪有14個點禁止民眾下水,違者會被5000~25000元,而周邊地區會設護欄、畫紅線禁止民眾入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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