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效凱撒,勿學龐培
◎ 陳長文
據報載,政府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禁止人民擔任大陸地區黨、軍、政機關職務,考慮對應邀擔任大陸證監會國際顧問委員會無給職顧問的前財政部次長戴立寧先生,依據同法第九十條,訴追刑責。雖然陸委會已邀約戴先生就此事溝通,氣氛和諧。惟筆者覺得這件事仍有一些值得討論的事理問題與法理問題。
離開公職九年,已是一介
政府表示是依據法律規定,問題的關鍵在於這樣的規定合不合理、合不合憲!特別是在「動員戡亂時期」早已終止的今天!
首先,對
政府方面復援引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惟該「法律」並不能凌駕於最高法律-「憲法」本身的規定。
再從國際人權公約析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人人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第六條規定:人人應有憑本人自由選擇工作謀生之權利。
《世界人權宣言》已被多數國家認同其為國際習慣法,身為國際一分子的台灣豈能無視?《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更是我國於1967年簽署,經立法院於2002年批准,自有法律之效力。換言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能與之牴觸。
縱不談法律位階。自詡「人權國家」的台灣,怎麼連國際人權憲章的基本要求的做不到?
第三,就算用「國家安全」為作為禁制理由。試問,一個去職九年的財政公務員,當個不領錢的顧問,究竟那裡礙著「國家安全」了?更別說該條例第三十三條是「一體適用」台灣的所有人民,這合乎比例原則嗎?而且違反者依不同身分,要承擔的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或十五萬至五十萬元罰鍰,對人民權利的限制與侵害實在太過。
第四,如果真的認為台灣與大陸是「一邊一國」,不是反而更應該「平等」地看待與大陸相涉的事務,把對方當成平起平坐的「國家」看待嗎?政府不立法禁止人民任職於美國、英國、南非、阿根廷、北韓或利比亞的黨、政、軍機構,獨獨就是中國大陸不行,這不是自相矛盾嗎?
有人會說,那是因為大陸對我們有敵意;因為「幫助大陸」就是「資助敵人」!如果這個邏輯成立,不如對中國大陸宣戰並全面禁止交流。在戰爭狀態下,也不用談法律、人權了,不管到大陸任職、開會、經商、旅遊或探親,通通不准,敢去的,以「通敵」論處,不是更好?
最後,用一個故事作為結語。公元前四十九年羅馬三頭同盟結束,龐培與凱撒展開對決。
龐培向人民宣告:「不聽命於我的,都是『敵人』!」
凱撒則向人民宣告:「不敵視我的,都是『朋友』!」
龐培的首敵是凱撒,卻愚蠢地先幫自己找更多的敵人;凱撒卻很清楚,除了龐培之外所有的人都是他要攏絡的「朋友」。一邊「同中求異」尋找「敵人」,一邊「異中求同」增加「朋友」,勝負誰屬豈不明顯?
就算政府非把大陸當局當成敵人不可,也請把敵人「範圍」劃小一點,不要把政府間的嫌隙算到人民的頭上。助大陸與愛台灣並不衝突,像
20040719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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