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車進口改依型式年份核估稅率損害人民權利」公聽會
* 時間:
* 出席委員:陳景峻委員
* 政府機關:財政部、交通部
* 陳情團體代表:中華民國車輛進口商協會
* 說明:
(一) 汽車年份大約有(一)出廠年月、(二)型式年月、(三)掛牌年月三種說法;出廠年月即製造出廠之年月,例如2005年8月出廠就記載2005年8月,型式年月即是依汽車製造公司所宣稱之年月,例如2005年8月出廠之車輛,但汽車公司宣稱該型車為2006年新型車輛,其型式年月就是2006年,掛牌年月即是領牌之年月。
(二) 我國貨物進口要按貨物價格課徵關稅,如果是舊車進口就會有折舊估算的問題,因此汽車年份關係到折舊率的估算,影響關稅的額度,甚至會影響進口業者對商品的定價。
(三) 自國外進口之舊車,關稅總局一向以出廠年月為折舊核估稅率之基準,與監理機關在行車執照上的記載相同,但關稅總局自94年7月起改以型式年份課稅,以一台2005年8月出廠汽車業者宣稱係2006年新型汽車為例,原應以2005年8月作為折舊基準課稅,現在卻要以2006年作為折舊基準課稅。因相關汽車進口商及報關業者均未收到通知,以致所有業者均仍沿例依照製造年份申報,被財政部以漏報為由處以補稅及1.5倍至5倍不等之罰鍰。
(四) 關稅總局雖宣稱已經公告並更改「進口小客車應行申報配備明細表」(俗稱46項表),其所謂更改,僅將46項表第一項,Year改為Model Year,僅細部變更且未特別註記提醒申報人,所有業者均無從遵守,以致所有舊車進口業者全部落入陷阱,被認定為漏稅。
(五) 基於「行政一體」原則,車籍資料登記既以製造年份為準,其他行政機關應以同一標準為行政行為之基準,否則同一事件為不同認定標準教人民何所適從。
(六) 課稅涉及人民財產權,一向是重要權利保障事項,行政程序上應妥適慎重為之。再就關稅總局所核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裞證明書」,仍然沿用舊制,記載為出廠年月(Year),課了較高的稅卻發給較低稅額的證明,明顯矛盾。
(七) 95年1月起施行之行政罰法第七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已無推定過失的餘地,因此財稅機關如果認為納稅人違章,應該就違章主、客觀事實依職權調查並負舉證責任,對違章人有利、不利事項均一律注意(行政程序法第36條參照),並具體敘明認定違章行為的事實理由(行政程序法第43條參照)。關稅總局突然變更核估稅率基準,未盡到公開宣導責任,申報人依舊規申報,尚難認為有故意或過失。
(八) 又行政罰法第八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稅法之罰鍰亦同,行政機關應斟酌本案特殊性,給予免罰。
(九) 綜上,關稅總局應回復原來課稅標準;縱然變更有理突然變更課稅基準,沒有給予緩衝或宣導期,行政程序有不盡周延之處,應該給予業者補正機會,自動補稅,但不應處以罰鍰。
業者40幾家參加、財政部林增吉次長率關政司詹光瑞副司長、關稅總局李榮達副總局長等相關官員與會。
* 結論:
財政部承諾就業者要求維持原估算標準及補稅但不加罰等訴求,儘速邀集各關稅局開會研商處理;在此期間因為違章被科罰,尚未進入保全程序之案件,則暫緩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