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聲請保全證據狀
2008/05/21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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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聲請保全證據狀
被告:梅峰
性別:男
出生: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住居:台北市辛亥路四段二一七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F1283654
為被告涉嫌傷害與妨害公務案件,與按鈴聲告台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分局長黃嘉祿涉嫌傷害、誣告、瀆職、凌虐、結夥搶劫、妨害自由、毀損、煙滅證據等罪嫌,特聲請保全證據,以保權益!
壹、案情概要。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廿日上午九點左右,被告在小巨蛋麥當勞前之涼椅上發現被警方跟監,就上前拍照存證,得到一便衣安全人員不願被拍照之反應,記者們此時亦圍上,被告隨即從中山裝左口袋拿出事先準備好之粉紅色底「馬獨台短命,看不到統一」布條,誰知近十位警察竟然圍上來搶布條,並非法逮捕被告。在將本人移送至貴暑之過程並一路凌虐,抓被告腰帶拖行地下十數公尺,棄置被告於廂行車行李箱等等。
貳、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
一、這個過程計有台視、華視、民視、原視、東森、三立等台報導,故請貴暑依法行文上列各台提供影帶,以為被告台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分局長黃嘉祿為現場最高階警官,指揮員警犯罪,犯罪事實確鑿之證據。
二、請將警方現場搜證與偵訊移送過程之全部錄影帶保全之,以為黃嘉祿指揮員警犯罪,犯罪事實確鑿之證據。
參、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一、非法逮捕、傷害、誣告、瀆職、凌虐、結夥搶劫、妨害自由、毀損、煙滅證據被告之全部過程事實,均可自錄影帶中一目了然。
肆、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媒體與警方常常無法令人信任,如果證據不加以保全,事後不無可能招致變造銷毀,故請貴暑保全之。
謹狀
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查署 公鑒
具狀人:梅峰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廿一日
被告:梅峰
性別:男
出生: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住居:台北市辛亥路四段二一七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F1283654
為被告涉嫌傷害與妨害公務案件,與按鈴聲告台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分局長黃嘉祿涉嫌傷害、誣告、瀆職、凌虐、結夥搶劫、妨害自由、毀損、煙滅證據等罪嫌,特聲請保全證據,以保權益!
壹、案情概要。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廿日上午九點左右,被告在小巨蛋麥當勞前之涼椅上發現被警方跟監,就上前拍照存證,得到一便衣安全人員不願被拍照之反應,記者們此時亦圍上,被告隨即從中山裝左口袋拿出事先準備好之粉紅色底「馬獨台短命,看不到統一」布條,誰知近十位警察竟然圍上來搶布條,並非法逮捕被告。在將本人移送至貴暑之過程並一路凌虐,抓被告腰帶拖行地下十數公尺,棄置被告於廂行車行李箱等等。
貳、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
一、這個過程計有台視、華視、民視、原視、東森、三立等台報導,故請貴暑依法行文上列各台提供影帶,以為被告台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分局長黃嘉祿為現場最高階警官,指揮員警犯罪,犯罪事實確鑿之證據。
二、請將警方現場搜證與偵訊移送過程之全部錄影帶保全之,以為黃嘉祿指揮員警犯罪,犯罪事實確鑿之證據。
參、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一、非法逮捕、傷害、誣告、瀆職、凌虐、結夥搶劫、妨害自由、毀損、煙滅證據被告之全部過程事實,均可自錄影帶中一目了然。
肆、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媒體與警方常常無法令人信任,如果證據不加以保全,事後不無可能招致變造銷毀,故請貴暑保全之。
謹狀
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查署 公鑒
具狀人:梅峰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廿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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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心有七星煙2008/05/22 21:39梅大哥我精神上支持你
我也認為松山分局警察違法爛權
.............新聞我有看到!太過份了
抗議!抗議!
敬啟者!
謝謝關心!痞瘋感恩!
不過這不是松山分局的問題,這是馬桶政權未來對人權之不尊重,將更勝於耳東兇手的象徵!所以痞瘋決定未來將在街頭抗爭到底,以凸顯馬白臉之猙獰真面目!
痞瘋 謹敬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於 2008/05/23 03:44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