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總統是法學專家,應該明瞭國法與黨紀的分際與高下,及其適用的對象與範圍,馬總統雖然有辦法能當總統又當黨主席,足以顯示其能力及權力,但是治國處國事卻是不可以黨紀來取代國法的.
馬總統否認當下的馬王之爭是政爭,認為只是為了全國人民特別是無權勢的年輕人,處理立法院長的違法關說案而已,如此說來其與黨紀何干?何況依國民黨的黨章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還沒有關說這一條呢.
當然總統有權可以認為立法院的行犯了國法,那就應該循國法的途徑與程序來處理.而不是以黨紀處理,所以馬總統先在處理的程序上犯了錯誤,當王院長認為黨紀的處分不當時,訴之法院當然就是要求國法對黨紀作裁決,國法作了裁決時,其實也就可以說是代表馬總統對馬主席作了裁決,而今的情況可看作馬主席不服馬總統的第一次裁決,提出上訴,真是天下奇事了.第二次的裁決如何尚未可知?不過主審法官倒是有點先見之明,勸兩造和解別再鬧了.別再繼續馬主席打馬總統的奇怪官司了.
畢竟黨紀是不能凌駕國法的,馬總統處國事該用國法,雖然馬總統就是馬主席,但是右手打左手必然會是打不出個結果的.
附錄..中國國民黨黨章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黨員有下列行為者,為違反黨之紀律,應受黨之懲處:
一、違反本黨主義、黨章、政策綱領或決議。
二、損害黨之聲譽。
三、在黨內組織小組織致破壞黨之團結。
四、惡意攻訐本黨致損害黨之利益。
五、加入其他政黨。
六、洩漏黨的重大機密。
七、未經本黨中央常務委員會同意,擅自接受非本黨籍執政者延攬為政務官。
黨員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或犯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公然聚眾暴動、施強暴脅迫或賄選等罪、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與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罪或刑法有關殺人、重傷害、搶奪強盜、重大侵佔、重大詐欺、重大背信、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等罪,經法院第一審判處有罪者,應予以先行停止黨權處分,立即喪失參與黨內初選資格,並不得由本黨提名;亦不得參加本黨各級委員會委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為候選人。但於辦理初選或選舉登記前業已判決無罪者,不在此限。
黨員犯前項之罪,經法院第二審判決有罪者,應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黨員犯第二項之罪,雖未經法院判決有罪,惟經廉能委員會或本黨中央考紀委員會認定對社會公義有害,對本黨聲譽有損者,仍得予以黨紀處分;其情節重大者,不得參與黨內各項選舉,並不得由本黨提名為各項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
- 3樓. 小肉球2013/09/30 11:48您是馬肚子裡的蛔蟲?
馬積恨在心是你想像的, 你沒有任何證據.
但王金平惡搞立法院卻是不爭事實, 和柯建銘狼狽為奸也是不爭事實.
你怎不說王 "積恨在心", 故意叛黨做家賊和民進黨臥底.
小肉球不管積恨或積愛, 俺只看事證.
謝謝指教,不想和你辯下去了
Abr 於 2013/09/30 17:19回覆 - 2樓. 小肉球2013/09/30 05:12馬總統處理王院長?
您說馬總統處理王院長 -- 總統沒有權力去處理立法院長.
但馬主席可以處理王金平黨員, 這是黨務.
馬英九沒有一時一刻以總統身份去處理王金平.
王金平以立法院身份, 以立法院凍結法務部預算要脅, 為敵黨犯案立委去關說馬總統內閣的法務部長, 馬總統在王金平關說案中是行政不法的受害人, 他有權公告人民, 因為立法院長傷害到他領軍的內閣.
但以總統身份去處理王金平 -- NO, 他沒做.
說處理是客氣一點的話,其實是修理啦.
誰叫王金平在民國九十五年要參選黨主席,沒想到從此馬英九結下了不解之仇,
八年過去了馬英並未釋懹,積恨在心終於爆發了這不是修理什麼才是修理呢?
Abr 於 2013/09/30 07:41回覆 - 1樓. 小肉球2013/09/28 22:03法院不可擾亂政黨運作
馬主席處理黨政, 並未混淆分際.
倒是地院與高院, 恍似民進黨開的, 干涉國民黨黨政.
在此時分, 藍軍不可動搖.
你說得有理但不通.
黨紀家規幫規是在黨內家裡幫中用的,王法國法是在國內天下通用的.
國法必然高於黨紀的,
黨主席可以用黨紀來處理黨內事務懲罰黨.
但是馬總統要處王院長是國家大事必須要用國法來處理才對.
Abr 於 2013/09/29 11:15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