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格友給我悄悄話:我絕對相信你所提出來的各項證據,但是我真的也很好奇,那一、二審的法官在做什麼呢?? 他們的判決立論又是什麼呢?? 再加上其他網友的一些言論,我真的困惑了!!
看來還是得再談女童性侵案,這件案子引發白玫瑰運動,對台灣的司法正義、司法改革影響很大,所以必須好好談清楚,也讓社會「自省」,如果連您都沒有興趣、不想深入去了解整個案情,如果連您都無法判斷是有「性侵」事件,或根本就是一個無中生有的「烏龍」,又如何要求同樣身為「人類」的法官,做出「公正」的裁判?而當您已經有了「先入為主」的成見在,就算您去當「陪審團」,真的就能客觀分析,做出正確的判斷?
三歲女童的性侵案,剛好是一個標竿,檢視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案件的「犯罪」過程及所有發生狀況,判斷是否構成「犯罪」依據;第二階段:司法人員的「蒐集證據」過程及「偵辦」、「審理」過程是否專業、敬業;第三階段:社會媒體及輿論對事情的了解程度,以及做出的反應是否正確。
先說第一階段:在之前兩篇文章,已經很明確把發生當時的相關情節描述,因為女童只有三歲,所以都要透過「玩具娃娃」以誘導式問話去了解真相,所以一二審的認定,就是從大人跟兒童在用玩具誘導下的證詞來決定。
但若以常情分析,女童若被人性侵或猥褻,身體弄痛,回到阿嬤身邊,三歲的兒童一定緊抱阿嬤大哭,何以「性侵後」五分鐘內回到阿嬤身邊,沒有任何情緒反應?對於陌生人的傷害,女童為何還會乖乖讓他抱上車騎回家?果真性侵,處女膜破裂,兩三分鐘光擦表面血跡是不夠的,體內血跡還會繼續流出,女童內褲上一定有殘留,晚上洗澡就會發現,當天晚上去報案,不會沒提到。
三歲兒童腦部還未發育成熟,不可能被人「性侵」後,還能想得到,要對方騎車才能回到阿嬤身邊,乖乖聽話坐上車,先離開嫌犯家再說。正常的小孩,被人弄痛或感覺不喜歡,會哇哇大哭、躲避,就算你拿給她玩具或糖果哄騙,有時也會甩到一邊去,不會理你,小小孩不是用東西就可以收買的,他們還沒有這種「賄賂」的概念在。
沒有體內傷、沒有身體抵抗的瘀傷、沒有內褲上的血跡證明、沒有回到阿嬤身邊的情緒反應、沒有充裕的時間犯罪,整件性侵案,沒有「客觀」證據來佐證一位三歲女童被大人誘導出來的性侵。更何況,在97年(事情發生在95年3月),重新詢問女童時,女童看到嫌犯,也否認看過嫌犯的裸體,更沒被擁抱、親吻過,可惜這項證詞,被以時間長遠,小孩記憶衰退給否決掉證詞的可信度。
這件性侵案,從女童阿嬤的朋友許姓婦人的懷疑開始,再憑洗澡後去檢查看到的表面紅腫,類似洗澡用力所致的表皮擦傷,然後是一堆大人對女童的誘導式問話,完成一件「性侵」案,沒有深度去了解:
1.時間上的「短促」:以打麻將需要至少兩三小時,嫌犯真要性侵,不必急於五分鐘內解決,此外,三歲小孩被弄痛,不會不反抗,時間上亦不可能讓嫌犯可以從容清除犯罪證據(血跡、精液),再將兩人衣服穿好出門。監視器上有明確客觀的時間註明,嫌犯跟女童也很難性侵到一半,還想到要出來繞一圈做卸責存證。(證人說出去至少快一小時,除非嫌犯又跑出來騎車壓馬路,否則這個說法就被推翻。)
2.身體上的「完好」,三歲兒童膚質嫩,在被弄痛,即便嫌犯強硬壓制無法動彈,也會造成肢體的瘀青,更何況是被異物插入,性器所造成的急速擴張紅腫發炎摩擦傷(還可能有撕裂傷),但是這些體外、體內傷都沒有。而女童經過洗澡,身上是否有瘀青很容易辨別,也會在驗傷單中提到,但是驗傷單只有類似洗澡用力所造成的輕微紅腫,法院再函詢醫院確認,回函確認無體內傷。
3.情緒上的「穩定」,小孩或許在外人面前,受傷不會哭,但是看到親人,眼淚鼻涕齊來,最常看到,就是在兒童遊戲區摔倒擦破膝蓋,有些小孩都會忍到看到父母才嚎啕大哭,但是性侵傷疼痛度比擦破膝蓋還痛,不可能小孩會忍得住不哭,女童回到許姓婦人家,距離被「性侵」不超過10分鐘,沒有雙眼紅腫或大哭,看到阿嬤也沒任何情緒波動,讓許姓婦人只記得女童抓褲子而已,這種性侵,實在匪夷所思。
整個事件看下來,如果還要堅持女童被性侵,要溫暖、愛心、保護她被性侵的事實,只能說.....見鬼了,腦子是水泥做的嗎?
因為要去公園跟夥伴聚會,所以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就等下一篇再探討了。
- 10樓.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2011/04/12 10:28建議您看清楚一審判決文的最後面法官已經把引用法條寫出來
這我早看過了,不過倒是疏忽了第25條對未遂犯得減輕其刑的規定。
不過我還是認為一、二審引用222條,還是有爭議。如我說過的,一、二審內文都說,當女童哭喊「不要」後,嫌犯就停止其犯行,到底僅只算是「未遂」?還是嫌犯未違背女童意願?若是屬於後者,則不符合221條的法律要件。
至於妳認為第一要確認的是犯罪是否成立,我並不反對。但既然一、二審是認定嫌犯犯行成立,那我們要討論的當然是一、二審所引用的法條是否適當。這也是負責法律審非事實審的三審法院所應該去釐清的。
由最高院發回更審的內文得知,邵燕玲合議庭對二審認定嫌犯性侵的犯行並無不當。而是認為二審所提的證據不符合221條「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的法律要件而予以發回更審。
罪犯是否成立,不是法律審的最高院所能主導與干涉,也不是我們只憑一、二審與發回更審的判決書就可以武斷認定之。所以,我認為還是等更一審的判決書公布後,再進一步討論罪犯是否成立會比較客觀。
為了長照永續經營
請多多吸菸做公益
更一審判決書 筱 蒨-Lucifer 於 2011/04/14 16:49回覆再補充一點:
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撤銷之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應為後二條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一、雖係違背法令,而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可據以為裁判者。
二、應諭知免訴或不受理者。
三、有三百九十三條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由這一點就可以說明,如果三審不否認二審的事實,光只是法條引用錯誤,三審可自為判決,不需要撤銷發回更審。三審的判決書從一開始到最後結語,三次強調「證據不足」,判決書的真正重點在「證據」上面的嚴重背離事實,而非法條上的問題。
今天看到更一審判決書,我的判斷全部正確,而且還有更多的事實舉出來,證明我的推論沒有錯誤,這是一個「犯罪」與否的認定。而且事實的認定,不是只看法院,老百姓自己若有足夠的證據,也可以做出評斷,就如同我們看到別人偷東西,就知道他是小偷,不需要等法院來告訴您,您才能確定他是小偷。法院的功能只是比我們多機會查到「各項說詞」,以及對法條的應用而已,但能否判斷犯罪與否,只要資料足夠,還有我們有基本的常識及知識,深入研究,自然可以判斷,否則大家又何必要喊「陪審團」。
筱 蒨-Lucifer 於 2011/04/14 19:20回覆 - 9樓.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2011/04/12 08:54一審也是觸犯221+222條,只是認定沒進入性器,所以是「未遂」,
非也非也!這就是一審判決文的矛盾與缺失。
一審判決文的主文雖然寫「吳○○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但以其對嫌犯科以4年6月的刑期而言,則是引用227條,非221+222條。為何我會這樣說?
222條的刑度,不管是不是未遂,都是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如果一審認為嫌犯的犯行符合221條的法律要件,也絕不能僅引用221條(3年以上10年以下)對嫌犯科刑,必須引用222條,對嫌犯科以7年以上的刑期,因為只有3歲半的女童絕對符合222條「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之法律要件。
可是一審卻對嫌犯科以4年6個月,以此刑期而言,僅符合221條與227條規定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刑期。但不符合227條規定的7年以上的刑期。
為了長照永續經營
請多多吸菸做公益
建議您看清楚一審判決文的最後面,法官已經把引用法條寫出來,不是227條,而且內文也寫很清楚為何判4年6個月(因為「未遂」)。
小浪,我們都不是法律專業,而且我認為犯罪是否成立,才是第一要確認的,當犯罪都已經不成立時,就不用再討論這些法條問題了。
筱 蒨-Lucifer 於 2011/04/12 09:07回覆 - 8樓.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2011/04/11 14:56若像一二審所說沒有「性侵」完成,那還可能該引用224條及224-1條的「強制猥褻」罪才對
這觀念不太正確。
因為一、二審認為嫌犯的行為已觸犯227條(一審)、221+222條(二審),所以從一重處斷。
刑法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為了長照永續經營
請多多吸菸做公益
一審也是觸犯221+222條,只是認定沒進入性器,所以是「未遂」,而二審則把小陰唇視為性器,所以完成「性侵」。
筱 蒨-Lucifer 於 2011/04/12 01:59回覆 - 7樓.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2011/04/11 11:14
判決文很明顯三度提到有關證據不足的問題,可惜大家都落在記者所鋪設的錯誤解讀上,淪於討論法條的問題,已經走偏了,真要討論犯罪造成的法條問題,還真不是只有221、222、227條而已,若像一二審所說沒有「性侵」完成,那還可能該引用224條及224-1條的「強制猥褻」罪才對,如果犯罪的「事實」認定第一步都沒做好,討論法條只是言不及義,沒有意義。
果然更一審實地調查、仔細研判,連「性侵」都不存在,討論法條就變成是法律研習營了。
不過要謝謝小浪趁這機會,把性侵相關法條介紹給大家知道,也幫助大家更了解性侵的法規,幫大家學習法律知識。
筱 蒨-Lucifer 於 2011/04/11 14:44回覆 - 6樓. pearlz (民進黨抹黑霸凌WHO )2011/04/11 07:01性侵
歸根結底,台灣媒體太急躁了,不知道當初是怎麼開始出現這個報導的?
我想到我的另外一個經驗,我女兒滿18歲,開始有約會後,就跟老爸要求帶她去看醫生。她老爸嚇死了,趕快要我跟她談,把她當成有經驗,已懷孕的事態。
攤開來談了才知道不是那麼一回事,她很生氣的責問老爸,為什麼對她沒有信心。
老爸只好對她道歉,她因此更瞭解父母的心理,我們也才瞭解自己的女兒在學校受到的教育是很充足的。
這個三歲女孩的父母也許有一天會為自己的莽撞後悔。(別人當然不會後悔,因為犧牲的人不是他們自己的女兒。)
大人都會這樣了,小孩更別說了。有時候跟小孩子聊天,根本是雞同鴨講,您問他問題,他回答他想說的話,這樣的事情應該很多人都有經驗。這種小小孩的「性侵」案,實在需要更多的客觀證據來舉證,但是卻讓人見識到一堆人毫不專業的行為,全卡在一個三歲小女童被大人誘導的話當中。加上大人的想像所問出來的答案,如何公正客觀?反觀對專業的醫學評估(傷勢)、時間評估、創傷後情緒評估都置之不理,實在讓人驚訝整個環節的離譜跟沒有章法,難道司法調查對這一類性侵案沒有一套完整的蒐證、分析模式可操作嗎?
當初這個報導的出現,很明顯是在挑弄民粹,因為類似三審發回更審的判決引用法條內容,已經不是第一次這樣做了,記者為了聳動,而去扭曲擴大,形成社會盲目的憤怒,這是媒體記者的不專業跟道德低落的心態使然,卻讓整個社會付出極大的代價。只能說魔鬼的操弄無所不在,隨時測驗人們是非分辨的判斷能力。
筱 蒨-Lucifer 於 2011/04/11 14:23回覆 - 5樓.2011/04/10 15:47
台灣現在會這樣的理盲濫情,媒體占最大的原因。
看我那篇諷刺的司法改革、去他的社會觀感,裡面連結的2100全民開講,真的會被那些名嘴氣到吐血,明明有機會可以利用政論節目,去將整個案件找尋專家攤開來解析,結果很明顯地,他們早已經設定這是一樁「性侵」案件,所以全部只聽有「性侵」說詞的那部份,淪於表面上的討論,卻沒更深入一點探討,我光是聽那個許婦證人的訪問,就已經更加確定沒有性侵案了,聽起來根本是這個許姓婦人在胡思亂想,搞到女童家人也神經緊張起來。人在「等待」中,時間感覺會「度日如年」,騎車買個糖果來回不用10分鐘,等了20幾分鐘,不在那胡亂猜想才怪,又哪裡知道嫌犯跑去找朋友了,結果一口認定嫌犯出去快一個多小時,女童回來拉褲子就跟性侵有關。但是李滔再問,除了拉褲子,就「沒事」了,可見沒哭沒鬧沒流淚,完全不符合被性侵的邏輯。
您的網站連結有看,現在的媒體簡直跟反對黨連結在一起,別以為偏藍的藍營政論節目,內容都是正確的,我發現在關鍵問題上,那些名嘴比綠營的殺傷力還大,因為被利用而不自知,而民眾在信任下,全部接受這些名嘴的說詞,反過來自相殘殺,到現在自己砍下大將好幾個,幫助綠營跟陳水扁,把司法的偵辦全給擋住了。
筱 蒨-Lucifer 於 2011/04/11 01:00回覆 - 4樓. pearlz (民進黨抹黑霸凌WHO )2011/04/10 13:00陪審團
以前沒想過陪審團有什麼好,現在看來,讓民眾自己去判決,倒是省事。
請問陪審團的缺點是什麼?
以目前整個台灣社會極度理盲濫情、不求甚解、人云亦云的氛圍,會變成反正都有其他人可以共同承擔責任,自己不用付完全責任,造成不想花時間了解真相,看別人怎麼說就怎麼配合;或是社會矚目的案件,為了達到社會「觀感」而選擇討好社會想法,讓證據無法客觀顯現,正義反倒變成以「感覺」來決定。以現在女童性侵案就有很多人用「先入為主」的觀念,堅持認定「有性侵」案的發生,所有的證據說詞,跟他們認知不同的,連聽都不聽,萬一在陪審團中發生這樣情形,江國慶第二、第三會不斷出現,因為只要大家聽到「性侵」,整個腦子就「銹斗」了。
台灣還有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就是藍綠對立到失去理性客觀的立場,看綠營支持者不斷抵制花博就知道,萬一司法案件牽涉到一點政治,那可能真相永遠吵不清,例如陳水扁的貪汙案,一堆挺扁人士在裡面聽兩年了,證據明確還能堅持阿扁無罪,將來萬一遇到政客貪汙案就根本別審判了,陪審團遴選要撇開政黨傾向是非常困難的。
筱 蒨-Lucifer 於 2011/04/11 00:40回覆 - 3樓.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2011/04/10 11:27台灣的問題不在於審判制度,而多數民眾欠缺法律素養
如果台灣民眾依舊爛情理盲沒有基本的法律素養,即使改用陪審團制度,審判品質不見得就會比較好。
當然,也不是說陪審團制度就一無是處,或許可以因此強迫民眾加強法律素養,另一個好處就是法官不必承擔判決的結果。改由審判團來承擔後果。
PS:基於審判團制度的一些弊病,我個人傾向反對。
為了長照永續經營
請多多吸菸做公益
法律素養應該從國中的公民教育課程就可以灌輸,但是之前聽我女兒說的,要背家暴如何防治、外籍配偶的權益如何,難怪有一陣子小孩因父母管教過嚴,就打家暴專線告父母家暴,實在是不知道公民教育課程如何編定的?比重又是如何配置?(背外籍配偶權益實在是讓人三條線,這應該另外開輔導課程,把符合條件的學生集中學習就夠了吧?)
台灣老百姓目前的通病就是高度的理盲濫情、鄉愿姑息、不求甚解、人云亦云,最重要的是:千夫所指、無疾而終。萬一遇到這種社會注目的事件,百分百嫌犯會有罪,跟二審三位法官一樣的見解,沒人願意被社會「公幹」。
筱 蒨-Lucifer 於 2011/04/11 00:24回覆 - 2樓.2011/04/10 10:22是誰在硬ㄠ?
誠如板主所言 小女孩到底有無被性侵很容易判定 那法務部或家長為何不半個公聽會呢? 家長不服氣怎沒聽到他們的聲音?到底誰在炒作這議題?
似乎嗅到畜生黨硬ㄠ的味道?
現在那個興風作浪的政黨,只在法條上惡搞模糊焦點,目標對準三審法官邵燕玲跟馬政府,針對這件女童性侵案,沒人有興趣了解真相,最諷刺的是,連因為此案而掀起白玫瑰運動,如今分裂成兩塊的「正義聯盟」及「白玫瑰關懷協會」都對此案的真相沒興趣,而光從判決無罪上在高分貝抗議,還講出不惜再上街頭的話。
非常諷刺跟令人反感的現象,高喊「司法正義」的組織,竟連這最基本的正義都不願意了解,又有何資格扣人「恐龍」法官的帽子,自己不就是最大的暴龍,嗜血殘暴沒有「正義」的具體作為。
也很遺憾許多人對女童沒有被性侵「不感興趣」,堅持要女童「一定被性侵」,對於嫌犯有利的證據,全都拒絕接受採納,只聽有性侵的解釋跟證據,哪管這些證據薄弱到已經被推翻了也堅持相信。
至於公聽會,算了吧,沒有票房跟聚光燈的東西,誰有興趣?就算法務部來辦,也沒人會相信接受,而且法院累積案件何只一件,怎可能針對個案辦理,萬一其他人也要比照怎麼辦?更何況法院審理就是一個公開的「聽證會」了。
筱 蒨-Lucifer 於 2011/04/11 00:13回覆 - 1樓. pearlz (民進黨抹黑霸凌WHO )2011/04/10 09:45這個女孩的未來成長
將受到民眾的強大反應影響,恐怕是只有負面的。作為她的父母及她所處的社會真是隱憂。台灣能有多少人有格主的冷靜與客觀呢? 滿悲哀的,廉價的愛心蜂擁而來卻不知道那是另一種長期而慢性的殘害。
我想起我女兒大約四歲的時候(忘了是不是3歲),有一次全家跟大夥去一個教會裏的朋友家聚餐。飯後遊戲,女兒騎了主人兒子的自行車,沒多久就發生不適。要上廁所,可能陰部發炎,小便出不來,疼痛難忍。趕快散會回家,一路上、回家後,哭叫痛苦,我怎麼安慰也沒用。直到看醫生吃藥才恢復。
台灣社會缺少一個司法心理輔導機構,針對司法審判後的解說及輔導,讓老百姓了解司法審判的內容及說明。(我想這也是司法改革可以考慮的方向,既然在民事訴訟前有調解機制,針對性侵案及重大刑案的司法審判,判決後對被害人的說明及輔導也有必要設立。)
最近我的官司一堆,不起訴書及判決書收到時,光是看到那些硬到像文言文的法律專業術語說明,就很頭大。我相信女童家人收到判決書,一定會有詳細說明判決原因,但是我想女童的家人跟親友也很難接受這樣的說明,因為這牽涉到兒童發育、兒童心理及醫學方面的基本概念,沒這概念光要看判決書,根本無法看得懂,如果有人可以在判決後,給予法律白話解說跟針對這方面知識的灌輸,讓女童家人了解,我相信他們會更欣然接受這樣的判決結果,畢竟知道自己的孫女、女兒並未遭受性侵,會比把嫌犯定罪更讓人高興。
您有這方面的經驗,就會很容易接受我的說明,但是太多人都沒這方面的經驗,對他們來說,他們只看到「三歲女童」四個字,我們是看到「一個活生生的三歲小女孩」,有血有肉、有感覺神經、有知覺跟有行動能力。
筱 蒨-Lucifer 於 2011/04/10 23:55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