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維護消費者接受實體交友媒合服務之權益,內政部訂定「交友媒合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於115年9月1日正式生效。新規範適用於實體交友媒合服務業者,規範業者應明確揭露服務內容、收費方式及契約重要事項,並建立合理的終止契約及退費機制,以促使業者訂定公平合理且符合誠信原則之契約條款,避免衍生消費爭議。
113年至115年間,本市受理交友服務類申訴調解案件數分別為23件、37件及17件,常見消費爭議包括不當推銷及簽約壓力致未獲合理審閱時間、業者未充分說明媒合次數、約會安排及附加服務等契約內容、消費者簽約後才發現實際服務內容與預期不符、配對品質及媒合成效不佳、提前終止契約退費計算、分期付款及融資爭議等情形。
本次規範因應實務常見爭議,重點包括:業者應提供至少3日的契約審閱期間,並於簽約前充分說明媒合及附加服務內容、數量與價格;契約應載明服務項目、總費用及終止契約與退費方式,預付費用逾新臺幣5萬元者,並應依規定提供履約保障。
消費者於契約期間屆滿前,得隨時通知業者終止契約,業者不得拒絕,消費者於契約生效7日內且尚未接受服務而終止契約,業者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超過7日退費計算不得低於應記載事項規定。此外,契約不得約定自動續約延長契約,或要求消費者提供票據作為擔保,以減少不公平條款。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違反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者所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若未將應記載事項記載於定型化契約內容,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一部分。
桃園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醒交友媒合服務業者應儘速檢視並修正既有契約及會員規約,落實服務內容、費用揭露、契約審閱及退費等規定,避免使用違反法令或顯失公平的條款;消費者則應於簽約前詳閱契約,確認媒合次數、服務範圍、總費用、履約保障及退費條件,並妥善保存契約、付款憑證及服務紀錄。如遇消費爭議,可先向業者反映協商,或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尋求協助,保障自身權益。
【交友媒合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連結】:
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21b2859d-f4cb-4981-bfd9-43836406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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