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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置地廣場航高疑義案 桃市都發局:初步完成行政檢核
2026/07/19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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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桃園青埔置地廣場航高疑義案,市府已初步完成行政檢核,將全面釐清案件辦理過程及相關事實,依檢核結果依法處理。

桃園青埔置地廣場近期發生航高疑義案件,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今(19 )日表示,維護飛航安全為絕對優先事項,市府已初步完成行政檢核,後續也將全面釐清案件辦理過程及相關事實,並檢視各階段行政程序及審查依據,依檢核結果依法妥適處理。

都發局指出,置地廣場開發案位於桃園國際機場圓錐面(高距比 1:20)範圍內,第三期二棟建築物高度分別為 58.8 公尺及 59.9 公尺。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依《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辦理障礙物查報後,通知市府該建築物有逾越航高限制情形。市府獲報後已依法通知開發單位改善並列管追蹤,並請其向民航局確認實際超出高度、影響範圍及對飛航安全影響,以釐清後續改善方式,市府亦將全力協助相關行政程序及所涉審查流程。

都發局依據初步行政檢核結果,提出下列六點說明:

ㄧ、桃園作為機場城市,建築執照審查與航高管制密切相關,多年來在建築師公會的協審與建築師複審機制下針對機場航高管制從未發生類似情事,本案屬單一個案,市府十分重視並全面調閱相關卷宗進行行政檢核。

二、本次行政檢核除調閱建築執照卷宗外,亦同步比對整體開發計畫、都市設計審議、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及民航局相關函文等歷次資料,逐一釐清各階段審查依據是否完整,以及建築執照審查所採認的依據與相關行政程序間的關聯性,務求完整還原案件辦理歷程,秉持客觀、公正原則,以事實及相關法令釐清案件全貌。

三、本案各期各區的建築執照,均依當時法令規定檢附航高管制相關資料,審查過程亦要求申請人補充航高管制及建築物絕對高度等檢討資料。惟經檢核發現,各階段航高檢討及簽證內容則依開發單位檢附佐證檢討資料各異;其中,103年7月核定的環境影響說明書曾記載「建築高度不得超過飛航高度限制線(約60公尺)」,經民航局於103年8月函文澄清該記載與其103年3月函復內容不一致,開發單位遂刪除60公尺航高限制的引用,後因整體開發計畫變更重啟環評審查,106年定稿的環境影響說明書雖已載明基地位於航空站圓錐面(高距比1:20)範圍內,卻再次引用「實際高度不高於地表60公尺」等內容,並據此作成「均低於限制高度,故本次開發應不影響飛航安全」結論。相關資料前後產生差異,以及是否影響後續審查程序,均已納入本次行政檢核範圍,將持續釐清案件辦理過程及相關事實。

四、針對檢附資料一致性,建管處已於 114 年公告實施更嚴謹的航高通案審查機制,全面要求建照申請案件檢附基地現況海拔高程、整地後設計海拔高程資料及桃園國際機場航高管制切結書,並加強建築物絕對高度審查,以提升航高管制作業的完整性。

五、事發後市府已立即與開發單位研商後續處理機制,雙方均以維護飛航安全為最高原則並取得共識。建管處將全力協助開發單位儘速辦理超高部分拆除及變更設計等相關作業,確保後續處理依法、妥適且兼顧飛航安全。

六、此事件引發討論執業環境精進部分,建管處身為建築管理機關,無論公會協審、複審及抽查等機制皆為了優化執業環境與發照品質,樂見也支持《建築師法》及《建築法》相關修法議題,會持續與中央主管機關研商,共同強化建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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