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佛教百科全書(十一) 續 五千九百八十
2019/11/26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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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家制度
日本佛教史上,維繫寺院與信徒關係的制
度。從江戶時代開始,到現代仍然維持著。「
檀家」是寺院經濟的後援者;有時雖與檀越、
檀那同義,但此處專指寺院所屬的信徒家庭。
此制度成立於寬永十二年(1635)「寺請手形
」(即由寺院核發證明文件)制度成立之後。
所謂「寺請」,是指由檀那寺的住持保證其所
屬之檀家並非天主教徒的制度,島原之亂(
1637~1638)之後,此一制度更形強化,並於
1638年普及全國。寺院住持利用此一制度,組
織檀家作為經營寺院傳教業務的基礎,1700年
前後甚至偽造《宗門檀那請合之掟》,以規定
檀家對寺院應盡的義務。
近世中期,寺院規定檀家必須遵守下列義務︰
(1)寺院新建或修復殿堂、伽藍的費用,由檀家支付。
(2)住持從本山接受僧階時,費用由檀家支付。
(3)負擔住持的生活費。
(4)檀家須參與祖師忌、佛忌、盂蘭盆會及春秋彼岸會等。
(5)每逢祖先之忌日法會時,須於自宅中設齋供養僧侶。
(6)作佛事時,不得延請不屬於檀那寺的其他僧侶。
(7)應常去檀那寺祭掃先人墳墓。
檀家對此等規定必須遵守,若有人破壞,
則其人將被視為信仰非法宗教(天主教或日蓮
宗之不受不施派)的信徒。
1720年以後,檀家被禁止離檀。在現代,
檀家制度仍以檀那寺與檀家維持葬祭關係而存
在著。在此之前,日本曾於1871年因戶籍制度
的成立而廢止宗旨人別帳(戶籍簿),1873年
又撤銷禁止百姓崇信天主教的命令。
■附︰村上專精著‧楊曾文譯《日本佛教史綱
》第四期第二章(摘錄)
寬永十四年(1637),日本發生了「島原
之亂」(島原半島的天主教徒暴動)。幕府因
此加強警戒,盡力消滅天主教徒,實行了所謂
「改變宗門」的制度。改宗的制度是從慶長十
六年(1611)後逐漸實行的,幕府內部設置改
宗的官員(最初叫「切支丹奉行」,由「大目
附」、「作事奉行」兩職兼之。)不久之後,
命令各地諸侯設置同樣的改宗官職,專門處置
改宗之事,嚴加搜索各地的天主教徒,千方百
計想加剿絕。「改宗」的手段雖然各地不盡一
樣,但「屬托金」、「踏繪」、「起請文」、
「寺請證文」等,都是各地盛行的。被用這些
手段逮捕和判處罪刑的,連續不斷。直到明曆
(1655~1658)、萬治(1658~1661)之交
,還在某一領主的管治區域內逮捕了六百餘名
教徒。不僅如此,幕府為了消滅天主教勢力而
煞費苦心,又擴展了「寺請證文」的制度,建
立「宗門戶口簿」,即所有士農工商不管是否
有天主教徒的嫌疑,都要把身份、名字、年齡
等項登錄入冊,並把這個證明的權利交給佛教
的僧侶。這樣一來,此後所謂改變宗門戶口的
權利,全都歸於僧侶之手,連人們的婚姻、生
死、旅行等事,也要在所屬的寺院受到檢查和
證實。這樣,天主教徒幾乎沒有潛存的餘地,
最後各地都見不到天主教徒的蹤跡了。由此,
便形成了所謂「寺(寺院)檀(檀越、施主,
即信徒)關係」。不少的僧侶肆意地濫用改變
宗門戶口的權利,營私舞弊,給人民帶來痛
苦。其流弊,一直延續到明治維新以前。
日本佛教史上,維繫寺院與信徒關係的制
度。從江戶時代開始,到現代仍然維持著。「
檀家」是寺院經濟的後援者;有時雖與檀越、
檀那同義,但此處專指寺院所屬的信徒家庭。
此制度成立於寬永十二年(1635)「寺請手形
」(即由寺院核發證明文件)制度成立之後。
所謂「寺請」,是指由檀那寺的住持保證其所
屬之檀家並非天主教徒的制度,島原之亂(
1637~1638)之後,此一制度更形強化,並於
1638年普及全國。寺院住持利用此一制度,組
織檀家作為經營寺院傳教業務的基礎,1700年
前後甚至偽造《宗門檀那請合之掟》,以規定
檀家對寺院應盡的義務。
近世中期,寺院規定檀家必須遵守下列義務︰
(1)寺院新建或修復殿堂、伽藍的費用,由檀家支付。
(2)住持從本山接受僧階時,費用由檀家支付。
(3)負擔住持的生活費。
(4)檀家須參與祖師忌、佛忌、盂蘭盆會及春秋彼岸會等。
(5)每逢祖先之忌日法會時,須於自宅中設齋供養僧侶。
(6)作佛事時,不得延請不屬於檀那寺的其他僧侶。
(7)應常去檀那寺祭掃先人墳墓。
檀家對此等規定必須遵守,若有人破壞,
則其人將被視為信仰非法宗教(天主教或日蓮
宗之不受不施派)的信徒。
1720年以後,檀家被禁止離檀。在現代,
檀家制度仍以檀那寺與檀家維持葬祭關係而存
在著。在此之前,日本曾於1871年因戶籍制度
的成立而廢止宗旨人別帳(戶籍簿),1873年
又撤銷禁止百姓崇信天主教的命令。
■附︰村上專精著‧楊曾文譯《日本佛教史綱
》第四期第二章(摘錄)
寬永十四年(1637),日本發生了「島原
之亂」(島原半島的天主教徒暴動)。幕府因
此加強警戒,盡力消滅天主教徒,實行了所謂
「改變宗門」的制度。改宗的制度是從慶長十
六年(1611)後逐漸實行的,幕府內部設置改
宗的官員(最初叫「切支丹奉行」,由「大目
附」、「作事奉行」兩職兼之。)不久之後,
命令各地諸侯設置同樣的改宗官職,專門處置
改宗之事,嚴加搜索各地的天主教徒,千方百
計想加剿絕。「改宗」的手段雖然各地不盡一
樣,但「屬托金」、「踏繪」、「起請文」、
「寺請證文」等,都是各地盛行的。被用這些
手段逮捕和判處罪刑的,連續不斷。直到明曆
(1655~1658)、萬治(1658~1661)之交
,還在某一領主的管治區域內逮捕了六百餘名
教徒。不僅如此,幕府為了消滅天主教勢力而
煞費苦心,又擴展了「寺請證文」的制度,建
立「宗門戶口簿」,即所有士農工商不管是否
有天主教徒的嫌疑,都要把身份、名字、年齡
等項登錄入冊,並把這個證明的權利交給佛教
的僧侶。這樣一來,此後所謂改變宗門戶口的
權利,全都歸於僧侶之手,連人們的婚姻、生
死、旅行等事,也要在所屬的寺院受到檢查和
證實。這樣,天主教徒幾乎沒有潛存的餘地,
最後各地都見不到天主教徒的蹤跡了。由此,
便形成了所謂「寺(寺院)檀(檀越、施主,
即信徒)關係」。不少的僧侶肆意地濫用改變
宗門戶口的權利,營私舞弊,給人民帶來痛
苦。其流弊,一直延續到明治維新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