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佛教百科全書(十一) 續 三千六百六十三
2019/01/21 03:50
瀏覽262
迴響0
推薦3
引用0
◎阿育王法敕
又稱阿育王碑文、阿育王石刻法敕、阿育
王石訓等。指阿育王為弘揚推廣「法」(
Dharma,或譯正法),而鐫刻在石柱、岩壁
上的一些詔敕。阿育王在伽陵迦一役中獲得勝
利後,並沒有獲得戰勝者的喜悅,戰爭所造成
的破壞力反而令他深悔不已,因而他歸依了佛
教,並且致力於推行「法」的政治。他不只自
己躬親實踐「法」,也希望他人跟著實行。因
此,他在各地的石柱上及岩壁上刻有多種詔敕
,這就是所謂的阿育王碑文,或稱石刻法敕。
碑文有多種,其中以小摩崖法勒的成立最
早,大約在阿育王即位後第十一年至十二年。
勸勉「法之實踐」的小摩崖法敕,在印度全境
約有十二處。年代稍晚的摩崖法敕有十六種敕
文。其中的第一種至第四種刻於即位後第十二
年,第五種至第十六種刻於第十三年。北印度
Mansehra、Shabazgarhi、西印度Girnar、南
印度Yerra^gudi等各地的岩壁上刻有這十六種法敕。
此外,刻在石柱上的勒文稱為石柱法敕,
有七種。Allahabad、Meeru^t、Laud!iya^
Arara^j、Laudiya^-Nandangarh等各地的石柱
法敕是第一種到第六種,Rampu^rva的法敕則
是七種都包括。此中第一種到第六種,公佈於
即位後二十六年,第七種是即位後二十七年的布告。
內容方面,主要是鼓吹法的實踐。「法
」是萬人應守的普遍性的理法,具體而言,是
︰布施財物給僧侶與貧困者,尊敬長上、老人
,及對朋友、親戚友善之類的社會道德。因此
,與當時印度各宗教所說的基本德目大抵無
異。從禁止為了祭儀而殺生這點看來,似乎是
受到他所信奉的佛教所影響。但是在碑文中看
不到四諦、八正道、涅槃、無我、無常、因果
等常見的佛教用語。對於阿育王而言,所謂的
宗教,歸根究底,是與哲學、祭儀無關的。是
現實性的、人道主義性的,是追求萬人之善的社會道德。
語言方面,有些碑文是以一般民眾所通用
的語言鐫刻,有些是各地方的方言。又,所使
用的文字是布拉夫米(Brahmi)文,但在
Mansehra、Shabazgarhi發現的碑文則是使用
佉盧虱底(Kharos!t!hi^)文字,在達基西拉發
現的是閃族語。
阿育王碑文隨著時間的流逝而被遺忘,它
們或被湮沒於密林之中,或成斷片殘簡,其中
的文字遂成為不可解的文字。西元1837年,J.
Princep成功地解讀這些碑文之後,有關碑文
的研究乃大量出現,成為印度研究中之顯學。
附︰蘇爾伽譯英‧周祥光漢譯〈阿育王及其
石訓〉(摘錄自《現代佛學大系》{23})
阿育王之敕令
阿育王所有敕令,均用自然語Prakrit所寫
,可是此種自然語的字母,在其帝國西北部方
面,則用阿剌米亞(Aramaic,即古之敘利亞
文),其他各地則用婆羅米文(Brahmi)字
母為之。阿剌米亞文後來自行消滅,因其此種
字母不適於書寫或拼自然語或梵文也。婆羅米
文的字母,為一種象形之體。似係印度史前時
代,印度河流域之字體留傳下來,盛行於婆羅
多邦(Bharatavarsa)之地。婆羅米文不但為
今日梵文(Sanskrit)及陀羅維提文(Dravi
dian)之始祖,亦為西藏文、緬文、錫蘭文及
爪哇文之源泉。
依照柱訓第六所載,阿育王初次頒佈有關
「正法」之敕令,在其加冕後之第十二年間,
即西紀前二五七年。小石訓頒佈較早,石訓次
之。石訓第十三曾述及阿育王在位第九年及石
訓第八關於第十一年間所遭遇之事。石訓第三
、四兩文,在阿育王加冕後之第十三、十四年
間所頒佈,而石訓第五則在第十三年所頒。至
於刻於石洞之三種敕令,前二種於阿育王加冕
後第十二年所頒,而第三種則在第十九年所為。
所有石柱銘文中,小柱訓並未列有敕 令頒
佈日期。其中兩種石柱銘文於阿育王加冕後第
二十年所鐫刻。柱訓第一、四、六則在阿育王
加冕後第二十六年所頒佈,而柱訓第七則在其
加冕後第二十七年所公佈。
岩石上的銘文
小石訓︰阿育王的一種石訓,不屬於所謂
十四種常人所知之石訓者,最近曾在下列各地發現︰
(1)羅迦斯坦邦(Rajasthan)省會迦坡(
Jaipur)之貝魯(Bairat)地方。
(2)安陀羅邦(Andhra)之雷秋縣(
Raichinr)屬之伽毗摩(Gavimath )地方。
(3)中央邦(Madhya Pradesh)堤體縣(
Datia)之古迦羅(Gujarra )地方。
(4)安陀羅邦雷秋縣之摩斯基(Maski)。
(5)中央邦堤體縣之波爾基毗陀(Palkigundu)地方。
(6)中央邦界白坡縣(Jabalpur)之羅缽那(
Rupnath)地方。
(7)比哈邦(Bihar)沙哈波陀縣(Shahabad
)之沙阿須藍(Sahasram )地方。
以上各地所有碑銘,名曰小石訓,各處所
刻銘文大都相異,並不相同,甚至有些內文較
其他地方所發現者祇有一半篇幅。此外,在梅
莎士邦境內之婆羅門城(Brahmagiri)迦汀伽
羅摩斯婆羅(Jajala-Ramesuara)及釋達坡(
Siddapura)以及安陀羅邦境內之伊羅古地(
Erragudi)與羅宙孟陀城(Rajala-Mandagiri
)亦發現同樣碑文。可是在這些地方,又發現
第二種碑文,此種碑文我人名之為「小石訓第
二」。多數在梅莎及安陀羅邦之姑奴縣(Kur-
nool)境內。在梅莎境內之碑文,其首句以雅
利安波多羅(Aryaputra,阿育王之子而為梅
莎總督)向駐在釋達坡之正法官訓辭。小石訓
第三又在貝魯(Bairat)發現,此一所刻阿育
王敕令之石頭,今則移藏於加爾各答亞細亞學
會。小石訓第一、二皆係阿育王對其官員所作
之訓辭,而小石訓第三則對佛教徒所作之演辭
,其演辭性質與其他異。
石訓︰所謂阿育王之十四種石訓,曾在下列各地發現︰
(1)安陀羅邦姑奴縣之伊羅古堤地方。
(2)孟買邦(Bombay)之基那(Girnar)地方。
(3)北方邦(Uttar-Pradesh)德立洞縣(De
hra Dun)之伽爾尸(Kalsi)地方。
(4)西巴基斯坦(Wset Pakistan)哈柴羅縣
(Hazara)之孟西羅(Mansehra)地方。
(5)西巴基斯坦白雪瓦縣(Peshawar)之沙
泊斯伽梨(Shahbazgarhi)地方。
(6)孟買邦塔那縣(Thana)之沙波羅(
Sopara)地方。
若干碑文內容因年久風雨剝蝕而不完全,
石訓第八、九兩個在沙波羅附近地方發現,祇
是零星斷片,已送往孟買威爾斯親王博物館存
藏。基那之石碑,載著蘇陀沙那湖(Sudarsa
na)築堤之事,同時在阿梨沙邦之普里(Puri
)與伽迦(Ganjam)兩縣境內發現同樣碑
文。此外又有兩種碑文記載著在阿育王當國第
九年間,將羯陵伽滅亡後,向羯陵伽人民及駐
在該邦之官員,所作訓辭。
石洞銘文︰在比哈省伽耶縣北十五哩之波
羅巴山(Barabar)有四個石洞,勒有阿育王
之訓文,其中二個係對阿耆毗伽(Ajivika)
教徒之一種誡條。又在附近之龍樹山(Nagar
juni Hills)有三個石洞,刻有阿育王之孫陀
沙羅脫(Dasaratha)之訓辭,首句亦稱「天
所親王」與其祖父之稱謂相同。第四個石訓勒
有阿育王之碑文,述及茅伽里(Naukhari)
王子阿難多伐彈那(Anantavarman)之事蹟。
石柱銘文
小柱訓︰除六種柱訓外,阿拉哈巴(
Allahabad)石柱,原置於憍賞彌(Kausam
bi)而後來移往阿城者,內刻有阿育王令文兩
種。第一種令文亦刻在馨溪(Sanchi)與波羅
奈斯之鹿野苑(Sarnath)的石柱中。而建在
鹿野苑之石柱上所刻令文,實為新加之文,名
曰小柱訓第二,而阿拉哈巴之石柱內的第二種
令文,名曰小柱訓第三,記述阿育王妃施捨之事。
柱訓︰近來有兩種阿育王柱石,在印度北
部之白斯地(Basti)縣與尼泊爾交界處發
現。第一石柱在羅明臺(Rummindei)附近,
第二石柱則建在離羅明臺西北十三哩之尼梨婆
村(Nihliva)。此二個石柱皆係紀念當日阿
育王前來朝山進香之事蹟。蓋羅明臺為佛陀降
生之地,而尼梨婆村則建有金寂牟尼佛(
Kanakamuni Buddha)之靈塔也。
阿育王當日所以將其令文刻於石柱與山岩
者,誠如彼自己所言︰「我之所以將有關正法
敕令刻於石岩者,具有下列目的︰即庶民應依
照敕令作為,並使此令文得以永久存在。人能
照此為之,必獲功德。」
羅缽娜石訓
天所親王如是言曰︰
我為佛陀之在家信士,於茲兩年有半矣。
然在第一年中,我未嘗盡我一切之力量,為「
正法」(Dharma)宏揚。無論如何,我皈信
僧伽,時有年餘,卻已盡我之力宏揚正法。
居於迦摩婆陀毗波(Jambudvipa)人民
,從古迄今不知神祇為何物者,今始由我使彼
等與神和合。誠然,此乃我致力於宏揚正法之結果也。
此種人天和諧之結果,並非祇有在社會中
具有崇高地位如我者,方可獲得,即使貧苦之
人,如能一心一念於「正法」之實踐,亦能達到。
今者,我頒佈此一公告,旨在不論貧富之
人,宜為「正法」奮力以赴,即居於域外之民
,亦當知曉實踐,永恒不懈。我所希望者,庶
民對於「正法」之實踐宏揚,與時俱進,能有加倍之效。
凡各地官員,不論何地,若遇有機緣,應
將此一公告鐫於石。帝國境內,如立有石柱地
方,即可將此公告,刻於石柱。
所有文武百官,應銘記此一公告在心,巡
遊轄區各地。
此一公告,當我外出巡訪,離開京城二百
五十六日後所公佈者。
摩斯基石訓
此一石訓為天所親的阿育王所公佈。
我成為佛陀在家信士,迄今兩年有半矣。
次則我皈信於僧伽與夫為「正法」宏揚努力,
亦已一載有餘矣。昔在迦摩婆陀毗波,人天相
隔,今則和諧一體。此乃我所企求而實現者。
倘若窮人皈依「正法」而努力行之,則人天合
一的境界,亦能達到,進而持之永恒。
古迦羅石訓
此一石訓為天人所親之阿育王所頒佈者。
我為佛陀之在家信士,迄今已二年有半矣。
王曰︰年餘以來,我與僧伽有著密切之聯
繫,而且我曾盡我之力,為「正法」努力。
當此時也,天所親王之庶民居於迦摩婆陀
毗波者,神人不諧,今則因王之所為,而使彼
等庶民知曉上蒼,而達人天合一之境。此乃天
所親王宏揚「正法」之結果也。此種成功並非
祇限於富人所能獲致,即貧苦之人,倘能致力
於「正法」之宏揚,實踐「正法」所規定之律
戒,與夫無害於眾生,亦能上登天堂。
婆羅門城小石訓(註︰此一小石訓為羅缽
娜石訓之續篇)
天所親王曰︰
對於父母孝順,長輩亦然。一切眾生宜確
切愛護之。說話真實。此種德行應切實行之。
依同理而推之,生徒宜尊敬其師傅,於家
庭中敬愛所有親族之人。此為古習,更為人生
處世之南針。我人應躬行實踐之。
此一訓辭為宮廷錄事張伯羅(Chapala)所書。
伊羅古地小石訓
天所親王曰︰
汝等當遵天所親王之言而行之。汝等當令
各縣縣長,而為縣長者當轉令各地人民及地方
官員知照︰「孝順父母,禮敬長者。愛護一切
生物,言必真實。」此種德行,應予履行。汝
等遵天所親王之言,而頒佈訓令。
汝等應以下列之言辭,令婆羅門族中之御
者,書吏與教師知照︰「汝當指示生徒,尊師
重道,對於師傅親族,亦應尊敬。」至於他人
之學生,亦使其知曉古習,尊敬師道。
汝等能以此指示生徒,則生徒亦必能守古
道而尊師,此即天所親王之訓示也。
貝魯小石訓
摩揭陀國天所親王向僧尼致最敬禮,並祝
彼等法體康泰,萬事如意,進而告彼等言曰︰
我之禮敬與皈信佛法僧三寶如何,諸大德
當有目共睹,知曉一切。諸大德乎!佛陀所述
說者,皆屬真言善語。我嘗思之,我人欲使真
實的「正法」永存人世,須有其行法步驟。
我敢為諸大德前而言曰︰凡所有僧尼,對
於左列「正法」要點,宜沉思諦觀,歷久不懈。
(1)篤守戒律。
(2)高尚生活。
(3)戒慎恐懼。
(4)誦羽士之歌。
(5)聽隱者論道。
(6)戒律問題。
(7)研究佛陀對羅怙羅(Rahula)所訓有關虛妄之事。
在家男女信士對於經論宜研究而回向。
諸大德乎!我之述此公告者,實供萬民知
曉我之意旨所在。
基娜石訓(一)
此一公告有關「正法」者,乃天所親王所述。
不得在此殺生,每逢節日亦不得在此集
會。蓋天所親王常見節日聚會,惡事屢生。天
所親王思及祇有一種節會尚屬可行。
昔時不知千百生物,宰於天所親王之廚房
中。今則此一有關「正法」公告頒佈後,每日
只有兩鳥一獸宰於天所親王之廚房中。(譯者
按︰此處所謂兩鳥一獸,依印古史所傳,為兩
隻孔雀,一隻鹿也)。甚至此一獸亦不常殺。
將來對於此二鳥一獸,亦當停止宰殺。
基娜石訓(二)
凡天所親王帝國之內,以及帝國邊境交界
各地,如拘陀(Chodas),邦地(Pandyas
),聖提城(Satiyaputra)遠南之多摩羅巴
尼城(Tamraparni)等,以及耶婆娜王安悌
友伽(Antiyoka)之屬地,暨耶婆娜交界各
王邦之每一城鎮與鄉村,皆有兩種醫藥設備,
即醫人與醫獸之地方是也。此外,若無醫藥設
備地方,或種植藥材,或向外地購進藥品,以
備醫治人獸之需。若無花果種植之地,亦將設
法購置種植之。道路之旁,皆鑿井種樹,以利民用。
基娜石訓(三)
天所親王如是言曰︰下列文告為我加冕十
二年後所公佈者。
凡帝國各省省長,各府知府,各縣縣長等
,每隔五年應巡訪轄境一次,以察民隱及施政
情況,同時更以下列之言,宏揚「正法」。
「孝順父母,對於親戚友朋,以及婆羅門
僧及佛教徒等,能忠信友悌,皆有功德。殺生
無功德。所施功德少,而積聚亦少。」
內閣應令各省省長遵照我之意旨與訓辭,推行政務。
孟西羅石訓
天所親王如是言曰︰
為人作善事,誠非容易。若替人行一善事
不知經幾多困難。我所作善行甚多。在我後裔
綿延以及到世界毀滅時止,如能照此行善,自
有功德可言。但無論何人︰如不作善行,即無
功德可言。蓋作惡造孽,誠易事也。
過去時日,無所謂「正法官(Dharma-
Mahamatra)」之名。所以在我加冕後之第十
三年間,乃設置「正法官」之位置。此等「正
法官」掌理在各宗教中,建立「正法」,宏揚
「正法」,以及對於皈依「正法」之耶婆尼人
(Yavanas)、柬波迦人(Kambojas)、乾
陀羅人(Gandharas)、羅須梨伽人(Rash-
trikas)、貝多耶尼人(Paitryanikas),暨
居於帝國西陲之人民等,注意其福利事業。正
法官等不但負賤民階級商賈農民之福利事業,
而且對於婆羅門族皇族等亦然,此外,不但對
於貧苦老者予以協助,並且使皈依「正法」信
士從桎梏中解放出來。彼等同時負責協助囚犯
獲得開釋,對於無力養家者,施予金錢。彼等
施政範圍在所有城鎮,以及我之兄弟姐妹與親
族家中。此等「正法官」駐於帝國境內各地,
注視人民是否皈信「正法」或其言行全部依「正法」行之。
此一有關「正法」公告,銘刻於石上,所
望我之後裔能永久奉行不替。
■〔參考資料〕 《南傳大藏經解題》(《世界佛學
名著譯叢》{24});《平川彰著作集》第二冊;塚本啟祥
《初期佛教教團史研究》;宇井伯壽《印度哲學研究》
第四冊;A. C. Woolner《Asoka Text and Glossary》
;O. R. Bhandarkar《Asoka》;J. Block《Les In
scriptions dAsoka》;G. S. Murti、A. N. K. Aiyangar
《The Edicts of Asoka》;M. A. Mehendale《A Com
parative Grammar of Asokan Inscriptions》。
又稱阿育王碑文、阿育王石刻法敕、阿育
王石訓等。指阿育王為弘揚推廣「法」(
Dharma,或譯正法),而鐫刻在石柱、岩壁
上的一些詔敕。阿育王在伽陵迦一役中獲得勝
利後,並沒有獲得戰勝者的喜悅,戰爭所造成
的破壞力反而令他深悔不已,因而他歸依了佛
教,並且致力於推行「法」的政治。他不只自
己躬親實踐「法」,也希望他人跟著實行。因
此,他在各地的石柱上及岩壁上刻有多種詔敕
,這就是所謂的阿育王碑文,或稱石刻法敕。
碑文有多種,其中以小摩崖法勒的成立最
早,大約在阿育王即位後第十一年至十二年。
勸勉「法之實踐」的小摩崖法敕,在印度全境
約有十二處。年代稍晚的摩崖法敕有十六種敕
文。其中的第一種至第四種刻於即位後第十二
年,第五種至第十六種刻於第十三年。北印度
Mansehra、Shabazgarhi、西印度Girnar、南
印度Yerra^gudi等各地的岩壁上刻有這十六種法敕。
此外,刻在石柱上的勒文稱為石柱法敕,
有七種。Allahabad、Meeru^t、Laud!iya^
Arara^j、Laudiya^-Nandangarh等各地的石柱
法敕是第一種到第六種,Rampu^rva的法敕則
是七種都包括。此中第一種到第六種,公佈於
即位後二十六年,第七種是即位後二十七年的布告。
內容方面,主要是鼓吹法的實踐。「法
」是萬人應守的普遍性的理法,具體而言,是
︰布施財物給僧侶與貧困者,尊敬長上、老人
,及對朋友、親戚友善之類的社會道德。因此
,與當時印度各宗教所說的基本德目大抵無
異。從禁止為了祭儀而殺生這點看來,似乎是
受到他所信奉的佛教所影響。但是在碑文中看
不到四諦、八正道、涅槃、無我、無常、因果
等常見的佛教用語。對於阿育王而言,所謂的
宗教,歸根究底,是與哲學、祭儀無關的。是
現實性的、人道主義性的,是追求萬人之善的社會道德。
語言方面,有些碑文是以一般民眾所通用
的語言鐫刻,有些是各地方的方言。又,所使
用的文字是布拉夫米(Brahmi)文,但在
Mansehra、Shabazgarhi發現的碑文則是使用
佉盧虱底(Kharos!t!hi^)文字,在達基西拉發
現的是閃族語。
阿育王碑文隨著時間的流逝而被遺忘,它
們或被湮沒於密林之中,或成斷片殘簡,其中
的文字遂成為不可解的文字。西元1837年,J.
Princep成功地解讀這些碑文之後,有關碑文
的研究乃大量出現,成為印度研究中之顯學。
附︰蘇爾伽譯英‧周祥光漢譯〈阿育王及其
石訓〉(摘錄自《現代佛學大系》{23})
阿育王之敕令
阿育王所有敕令,均用自然語Prakrit所寫
,可是此種自然語的字母,在其帝國西北部方
面,則用阿剌米亞(Aramaic,即古之敘利亞
文),其他各地則用婆羅米文(Brahmi)字
母為之。阿剌米亞文後來自行消滅,因其此種
字母不適於書寫或拼自然語或梵文也。婆羅米
文的字母,為一種象形之體。似係印度史前時
代,印度河流域之字體留傳下來,盛行於婆羅
多邦(Bharatavarsa)之地。婆羅米文不但為
今日梵文(Sanskrit)及陀羅維提文(Dravi
dian)之始祖,亦為西藏文、緬文、錫蘭文及
爪哇文之源泉。
依照柱訓第六所載,阿育王初次頒佈有關
「正法」之敕令,在其加冕後之第十二年間,
即西紀前二五七年。小石訓頒佈較早,石訓次
之。石訓第十三曾述及阿育王在位第九年及石
訓第八關於第十一年間所遭遇之事。石訓第三
、四兩文,在阿育王加冕後之第十三、十四年
間所頒佈,而石訓第五則在第十三年所頒。至
於刻於石洞之三種敕令,前二種於阿育王加冕
後第十二年所頒,而第三種則在第十九年所為。
所有石柱銘文中,小柱訓並未列有敕 令頒
佈日期。其中兩種石柱銘文於阿育王加冕後第
二十年所鐫刻。柱訓第一、四、六則在阿育王
加冕後第二十六年所頒佈,而柱訓第七則在其
加冕後第二十七年所公佈。
岩石上的銘文
小石訓︰阿育王的一種石訓,不屬於所謂
十四種常人所知之石訓者,最近曾在下列各地發現︰
(1)羅迦斯坦邦(Rajasthan)省會迦坡(
Jaipur)之貝魯(Bairat)地方。
(2)安陀羅邦(Andhra)之雷秋縣(
Raichinr)屬之伽毗摩(Gavimath )地方。
(3)中央邦(Madhya Pradesh)堤體縣(
Datia)之古迦羅(Gujarra )地方。
(4)安陀羅邦雷秋縣之摩斯基(Maski)。
(5)中央邦堤體縣之波爾基毗陀(Palkigundu)地方。
(6)中央邦界白坡縣(Jabalpur)之羅缽那(
Rupnath)地方。
(7)比哈邦(Bihar)沙哈波陀縣(Shahabad
)之沙阿須藍(Sahasram )地方。
以上各地所有碑銘,名曰小石訓,各處所
刻銘文大都相異,並不相同,甚至有些內文較
其他地方所發現者祇有一半篇幅。此外,在梅
莎士邦境內之婆羅門城(Brahmagiri)迦汀伽
羅摩斯婆羅(Jajala-Ramesuara)及釋達坡(
Siddapura)以及安陀羅邦境內之伊羅古地(
Erragudi)與羅宙孟陀城(Rajala-Mandagiri
)亦發現同樣碑文。可是在這些地方,又發現
第二種碑文,此種碑文我人名之為「小石訓第
二」。多數在梅莎及安陀羅邦之姑奴縣(Kur-
nool)境內。在梅莎境內之碑文,其首句以雅
利安波多羅(Aryaputra,阿育王之子而為梅
莎總督)向駐在釋達坡之正法官訓辭。小石訓
第三又在貝魯(Bairat)發現,此一所刻阿育
王敕令之石頭,今則移藏於加爾各答亞細亞學
會。小石訓第一、二皆係阿育王對其官員所作
之訓辭,而小石訓第三則對佛教徒所作之演辭
,其演辭性質與其他異。
石訓︰所謂阿育王之十四種石訓,曾在下列各地發現︰
(1)安陀羅邦姑奴縣之伊羅古堤地方。
(2)孟買邦(Bombay)之基那(Girnar)地方。
(3)北方邦(Uttar-Pradesh)德立洞縣(De
hra Dun)之伽爾尸(Kalsi)地方。
(4)西巴基斯坦(Wset Pakistan)哈柴羅縣
(Hazara)之孟西羅(Mansehra)地方。
(5)西巴基斯坦白雪瓦縣(Peshawar)之沙
泊斯伽梨(Shahbazgarhi)地方。
(6)孟買邦塔那縣(Thana)之沙波羅(
Sopara)地方。
若干碑文內容因年久風雨剝蝕而不完全,
石訓第八、九兩個在沙波羅附近地方發現,祇
是零星斷片,已送往孟買威爾斯親王博物館存
藏。基那之石碑,載著蘇陀沙那湖(Sudarsa
na)築堤之事,同時在阿梨沙邦之普里(Puri
)與伽迦(Ganjam)兩縣境內發現同樣碑
文。此外又有兩種碑文記載著在阿育王當國第
九年間,將羯陵伽滅亡後,向羯陵伽人民及駐
在該邦之官員,所作訓辭。
石洞銘文︰在比哈省伽耶縣北十五哩之波
羅巴山(Barabar)有四個石洞,勒有阿育王
之訓文,其中二個係對阿耆毗伽(Ajivika)
教徒之一種誡條。又在附近之龍樹山(Nagar
juni Hills)有三個石洞,刻有阿育王之孫陀
沙羅脫(Dasaratha)之訓辭,首句亦稱「天
所親王」與其祖父之稱謂相同。第四個石訓勒
有阿育王之碑文,述及茅伽里(Naukhari)
王子阿難多伐彈那(Anantavarman)之事蹟。
石柱銘文
小柱訓︰除六種柱訓外,阿拉哈巴(
Allahabad)石柱,原置於憍賞彌(Kausam
bi)而後來移往阿城者,內刻有阿育王令文兩
種。第一種令文亦刻在馨溪(Sanchi)與波羅
奈斯之鹿野苑(Sarnath)的石柱中。而建在
鹿野苑之石柱上所刻令文,實為新加之文,名
曰小柱訓第二,而阿拉哈巴之石柱內的第二種
令文,名曰小柱訓第三,記述阿育王妃施捨之事。
柱訓︰近來有兩種阿育王柱石,在印度北
部之白斯地(Basti)縣與尼泊爾交界處發
現。第一石柱在羅明臺(Rummindei)附近,
第二石柱則建在離羅明臺西北十三哩之尼梨婆
村(Nihliva)。此二個石柱皆係紀念當日阿
育王前來朝山進香之事蹟。蓋羅明臺為佛陀降
生之地,而尼梨婆村則建有金寂牟尼佛(
Kanakamuni Buddha)之靈塔也。
阿育王當日所以將其令文刻於石柱與山岩
者,誠如彼自己所言︰「我之所以將有關正法
敕令刻於石岩者,具有下列目的︰即庶民應依
照敕令作為,並使此令文得以永久存在。人能
照此為之,必獲功德。」
羅缽娜石訓
天所親王如是言曰︰
我為佛陀之在家信士,於茲兩年有半矣。
然在第一年中,我未嘗盡我一切之力量,為「
正法」(Dharma)宏揚。無論如何,我皈信
僧伽,時有年餘,卻已盡我之力宏揚正法。
居於迦摩婆陀毗波(Jambudvipa)人民
,從古迄今不知神祇為何物者,今始由我使彼
等與神和合。誠然,此乃我致力於宏揚正法之結果也。
此種人天和諧之結果,並非祇有在社會中
具有崇高地位如我者,方可獲得,即使貧苦之
人,如能一心一念於「正法」之實踐,亦能達到。
今者,我頒佈此一公告,旨在不論貧富之
人,宜為「正法」奮力以赴,即居於域外之民
,亦當知曉實踐,永恒不懈。我所希望者,庶
民對於「正法」之實踐宏揚,與時俱進,能有加倍之效。
凡各地官員,不論何地,若遇有機緣,應
將此一公告鐫於石。帝國境內,如立有石柱地
方,即可將此公告,刻於石柱。
所有文武百官,應銘記此一公告在心,巡
遊轄區各地。
此一公告,當我外出巡訪,離開京城二百
五十六日後所公佈者。
摩斯基石訓
此一石訓為天所親的阿育王所公佈。
我成為佛陀在家信士,迄今兩年有半矣。
次則我皈信於僧伽與夫為「正法」宏揚努力,
亦已一載有餘矣。昔在迦摩婆陀毗波,人天相
隔,今則和諧一體。此乃我所企求而實現者。
倘若窮人皈依「正法」而努力行之,則人天合
一的境界,亦能達到,進而持之永恒。
古迦羅石訓
此一石訓為天人所親之阿育王所頒佈者。
我為佛陀之在家信士,迄今已二年有半矣。
王曰︰年餘以來,我與僧伽有著密切之聯
繫,而且我曾盡我之力,為「正法」努力。
當此時也,天所親王之庶民居於迦摩婆陀
毗波者,神人不諧,今則因王之所為,而使彼
等庶民知曉上蒼,而達人天合一之境。此乃天
所親王宏揚「正法」之結果也。此種成功並非
祇限於富人所能獲致,即貧苦之人,倘能致力
於「正法」之宏揚,實踐「正法」所規定之律
戒,與夫無害於眾生,亦能上登天堂。
婆羅門城小石訓(註︰此一小石訓為羅缽
娜石訓之續篇)
天所親王曰︰
對於父母孝順,長輩亦然。一切眾生宜確
切愛護之。說話真實。此種德行應切實行之。
依同理而推之,生徒宜尊敬其師傅,於家
庭中敬愛所有親族之人。此為古習,更為人生
處世之南針。我人應躬行實踐之。
此一訓辭為宮廷錄事張伯羅(Chapala)所書。
伊羅古地小石訓
天所親王曰︰
汝等當遵天所親王之言而行之。汝等當令
各縣縣長,而為縣長者當轉令各地人民及地方
官員知照︰「孝順父母,禮敬長者。愛護一切
生物,言必真實。」此種德行,應予履行。汝
等遵天所親王之言,而頒佈訓令。
汝等應以下列之言辭,令婆羅門族中之御
者,書吏與教師知照︰「汝當指示生徒,尊師
重道,對於師傅親族,亦應尊敬。」至於他人
之學生,亦使其知曉古習,尊敬師道。
汝等能以此指示生徒,則生徒亦必能守古
道而尊師,此即天所親王之訓示也。
貝魯小石訓
摩揭陀國天所親王向僧尼致最敬禮,並祝
彼等法體康泰,萬事如意,進而告彼等言曰︰
我之禮敬與皈信佛法僧三寶如何,諸大德
當有目共睹,知曉一切。諸大德乎!佛陀所述
說者,皆屬真言善語。我嘗思之,我人欲使真
實的「正法」永存人世,須有其行法步驟。
我敢為諸大德前而言曰︰凡所有僧尼,對
於左列「正法」要點,宜沉思諦觀,歷久不懈。
(1)篤守戒律。
(2)高尚生活。
(3)戒慎恐懼。
(4)誦羽士之歌。
(5)聽隱者論道。
(6)戒律問題。
(7)研究佛陀對羅怙羅(Rahula)所訓有關虛妄之事。
在家男女信士對於經論宜研究而回向。
諸大德乎!我之述此公告者,實供萬民知
曉我之意旨所在。
基娜石訓(一)
此一公告有關「正法」者,乃天所親王所述。
不得在此殺生,每逢節日亦不得在此集
會。蓋天所親王常見節日聚會,惡事屢生。天
所親王思及祇有一種節會尚屬可行。
昔時不知千百生物,宰於天所親王之廚房
中。今則此一有關「正法」公告頒佈後,每日
只有兩鳥一獸宰於天所親王之廚房中。(譯者
按︰此處所謂兩鳥一獸,依印古史所傳,為兩
隻孔雀,一隻鹿也)。甚至此一獸亦不常殺。
將來對於此二鳥一獸,亦當停止宰殺。
基娜石訓(二)
凡天所親王帝國之內,以及帝國邊境交界
各地,如拘陀(Chodas),邦地(Pandyas
),聖提城(Satiyaputra)遠南之多摩羅巴
尼城(Tamraparni)等,以及耶婆娜王安悌
友伽(Antiyoka)之屬地,暨耶婆娜交界各
王邦之每一城鎮與鄉村,皆有兩種醫藥設備,
即醫人與醫獸之地方是也。此外,若無醫藥設
備地方,或種植藥材,或向外地購進藥品,以
備醫治人獸之需。若無花果種植之地,亦將設
法購置種植之。道路之旁,皆鑿井種樹,以利民用。
基娜石訓(三)
天所親王如是言曰︰下列文告為我加冕十
二年後所公佈者。
凡帝國各省省長,各府知府,各縣縣長等
,每隔五年應巡訪轄境一次,以察民隱及施政
情況,同時更以下列之言,宏揚「正法」。
「孝順父母,對於親戚友朋,以及婆羅門
僧及佛教徒等,能忠信友悌,皆有功德。殺生
無功德。所施功德少,而積聚亦少。」
內閣應令各省省長遵照我之意旨與訓辭,推行政務。
孟西羅石訓
天所親王如是言曰︰
為人作善事,誠非容易。若替人行一善事
不知經幾多困難。我所作善行甚多。在我後裔
綿延以及到世界毀滅時止,如能照此行善,自
有功德可言。但無論何人︰如不作善行,即無
功德可言。蓋作惡造孽,誠易事也。
過去時日,無所謂「正法官(Dharma-
Mahamatra)」之名。所以在我加冕後之第十
三年間,乃設置「正法官」之位置。此等「正
法官」掌理在各宗教中,建立「正法」,宏揚
「正法」,以及對於皈依「正法」之耶婆尼人
(Yavanas)、柬波迦人(Kambojas)、乾
陀羅人(Gandharas)、羅須梨伽人(Rash-
trikas)、貝多耶尼人(Paitryanikas),暨
居於帝國西陲之人民等,注意其福利事業。正
法官等不但負賤民階級商賈農民之福利事業,
而且對於婆羅門族皇族等亦然,此外,不但對
於貧苦老者予以協助,並且使皈依「正法」信
士從桎梏中解放出來。彼等同時負責協助囚犯
獲得開釋,對於無力養家者,施予金錢。彼等
施政範圍在所有城鎮,以及我之兄弟姐妹與親
族家中。此等「正法官」駐於帝國境內各地,
注視人民是否皈信「正法」或其言行全部依「正法」行之。
此一有關「正法」公告,銘刻於石上,所
望我之後裔能永久奉行不替。
■〔參考資料〕 《南傳大藏經解題》(《世界佛學
名著譯叢》{24});《平川彰著作集》第二冊;塚本啟祥
《初期佛教教團史研究》;宇井伯壽《印度哲學研究》
第四冊;A. C. Woolner《Asoka Text and Glossary》
;O. R. Bhandarkar《Asoka》;J. Block《Les In
scriptions dAsoka》;G. S. Murti、A. N. K. Aiyangar
《The Edicts of Asoka》;M. A. Mehendale《A Com
parative Grammar of Asokan Inscriptions》。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