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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村建设运动下的农民合作
2008/10/31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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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抱着改造和学习的态度参加人才计划,在一年的实践和理论学习中,深刻体会到当前的农村问题,尤其我所长期蹲点的吉林省梨树县各农民合作社,从微观农民创造的角度,农民对运行机制的安排和改善,以利于更好的服务社员,在法律空白的宏观环境下,农民创造的历史意义则难能可贵(从组织上的管理方式,从社员的参与程度,从业务的开展行为),农民以自己的责任和毅力立足群众,以满足社员需要为基准,以改善农民生计为己任,以创造全新的乡村发展模式而不懈努力;宏观政策的调整,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就是对农民创建和发展合作社的最大肯定和认可,固然法律的普适性已满足不了为合作事业作出尝试的老一辈合作社的发展需要。新乡村建设运动下的农民合作只是刚开头,如何完成当前的“合作社保卫战”是我们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问题。本文立足实践从制度建设文化建设的几层关系上重点展开。

关键词:农民合作   制度   文化    乡村建设

三农问题被喊的很响亮的今天,如何探索更好的方式与模式解决日益突现的社会焦点问题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农民合作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市场治理论”盛行之时,农民在高度组织化的市场经济面前处于劣势的地位是必然的,即使农民为摆脱现状而小范围的组织起来建立自己的组织―合作社,依然属于弱势的利益群体,很难在市场中占有一定分量而拥有一定的竞争力,所能解决的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是十分有限的。缘由处于农村市场的各个利益相关主体,均早已不代表农民利益,如生产、购销、信用等组织,当利益主体发生转变,农民都成了社会各阶层剥夺的对象时,被逼无奈的农民自救运动即新形势下的合作实践开始了新的尝试,合作成了农民摆脱现状的共识,同样这可以称为“农民的创造”。

解决农村发展的首要问题是组建农民自己的利益联合体,形成完备的组织体系和制度结构,没有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再好的设想最终也只能回到历史的起点。在农民大胆尝试的合作实验中,探求普适性的制度样板一直是我们的一向心愿,而真正实践中又局限于某某环节,整体思路和具体操作一直存在矛盾,全局性观念往往受到枝根末节的束缚而缺乏足够的尝试,具体操作又因目标混乱而导致进退两难。这其中主要体现在我们如何对待农民合作,以什么样的态度和角度来看组织后的农民,能否站在历史的长河中客观分析农民现今所处的位置,以及农民合作遇到的当前困境。分析问题还是得抓住主要方面来解释说明,笔者愚以为当前的新乡村建设运动主要在处理以下问题上缺乏一致的认知:

1、制度建设和文艺建设

以文艺为先导是农民合作的前奏,文艺活动的特性决定了组织形式的灵活和松散,倡导一种普遍参与的文化活动必然在制度实施、专业水平上弱化,形成以社区舆论为导向的组织架构,这对于形成严格按照制度安排开展活动的合作社是有一定冲击的(当然其中凝聚人心的作用是很大的)。在文化活动上提倡大众娱乐、重建传统文艺形式,在合作社内部强调制度是保证、完备制度组织才能有活力和潜力。合作社是文艺活动传承性发展的结果,是农民在文化合作基础上的经济合作行为,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而其中内在的约束力还是有所不同的,主要体现在两种组织的管理方式上,或者称制度建设上,看似必然的传承关系在基础性建设上存有异议,传承的结果不如意在其中可发现一定原因。

通俗的讲,文艺队的组建基础和农民合作社的组建基础是不完全一致的,文艺队侧重的是农民的精神塑造、娱乐身心,合作社侧重的是农民经济利益的共同满足,基础的不统一在之后制度实施上一致存在困难,即使多次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仍无济于事,慢慢的把制度当成了一种摆设。制度没有得到农民的共同遵守,农民的共同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可怕的一种现象是我们自身也开始怀疑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把制度建设当成了一种强加农村生产关系之上的产物,这样的认识是很危险的。问题的关键不是制度建设对农民是否有约束力,而是制度建设的本身就是文化积累的过程,不能忽视制度创建的原发性和继承性。

2、经济活动和文化教育

农民组建合作社为的是共同利益得到满足,共同利益包含经济利益、精神利益(文化教育)。而对农民当前现实需求,首要的还是自身经济利益在参与合作中得到体现,合作社初建之时,农民学习的积极性是很高的,法律政策、农业技术、文艺活动都是学习的内容,合作社一度呈现团结向上的状态,而似乎好景不长,慢慢的农民开始淡化这些事情,学习也被放置了一边,再组织同于之前的学习活动,明显氛围和社员参与的积极性都大不如从前,如说讨论个经济活动,农民的精神面貌将为之一振,侃侃而谈起来,我们可能会想:都说过多少遍了,搞经济要有基础,文化教育(学习)一刻也不能丢下,不然合作社缺乏持续性的发展动力,我们提供的是农村长远发展前景,农民应该放下眼前的利益,怎么农民还不懂得呢。这样的劝慰先前我也经常有,当真正接触合作社社员,了解其家境和现在的生活状态时,我发现自己的想法是幼稚的,或者说是一厢情愿的。农民的生存状态并不那么如意,多数农民靠亲友借款或者抬款(民间高利贷)维持一年的生产生活,借款或抬款都行不通时农民不得不进程打工,当生存条件受到限制,农民自救的经济行为和利益需求是很容易理解的。可以说现代化、城市化对农民是一个贴在墙上的“画饼”,而我们所提倡的“低消费、高福利”的生活状态岂不也是自欺欺人。当前的农民生活现实让我们必须正式我们自己的出发点,我们提倡的蓝图或许是农村真正的未来,而蓝图和实际有太大脱节时,我们的群众基础在哪里,群众路线又在哪里,说和农民站在一起怎么能又行的通呢?

我这里想要说的是并不是农民不需要文化教育,相反这是非常重要的,需要持久坚持的,农民更想自己可以掌握更多知识,拥有更多技能,让自己摆脱“文盲”的歧视。当农民现实需求的逼迫必须追求经济活动时,我们再一味的劝阻文化教育的好处和意义,恐怕只能碰灰了。我们自己的角度一直把文化教育看成很重要的成分,虽称两者兼顾,而忽视经济参与是常犯的事情,这也为我们所推行的合作社出现崎岖存下了基础。经济活动和文化教育并不矛盾,矛盾的在于我们自身,只有多接触群众,听听他们的真正呼声,不强加我们的意愿,两者促互促共进才不是一个神话。

3、社会效应与村庄实验

市场经济推行的大环境,农民单干大势所趋。惯有的生活状态只有在难以维持的时候发生转变,同样单个农户生产个体无法在市场冲击下生存时,走向合作成为重新思考的道路。所处的社会政策环境并不倡导新形势下的农民合作,而为谋取生计的农民互助自救在夹缝中从才获得生存的机会,随之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一些歧义得到纠正,环境也变得宽松一些。当种种的村庄实现赢得社会普遍认同的时候,政策法律层面的介入规范显得十分必要。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必然需要一些实有的案例作为立法的根据,原有创建的农民合作社在其中发挥了历史性的作用,为整个农村转型的首步迈出立了“汗马功劳”。零散的村庄实验趋于成型获得广泛社会效应,营造成为强烈的社会反响之际,回报与关注原有的村庄实验点应该是社会公德的集中表现。

零散的村庄实验作为推动法律政策调整的依据,体现的是实验点的普适性和了复制性。而制度与运行机制是一个组织的核心,分析与推广样板的意义就在于此。政策层面的认可与法律的颁布实施是引导更多农民走经济联合的道路,这与“老一辈”合作社组建之处的愿景是一致的。“老一辈”农民合作社独特的创造性还应为农民合作迈出新的动向,而受制于社会成本、机会成本、制度成本、组织成本、管理成本的不断攀升,原创时并未得到社会的实质支持,组织规模与效益并不是十分明显,相对应的农民参与的积极性明显出现滑坡趋势,合作组织面临着很大的内部考验。作为我们,不能用现在的角度与方式看待“老一辈”合作社的现实困境,应该认识到:本来是社会各界尤其基层政府应承担的成本完全由农民自己通过互助得以支付,到社会认可之时又不补偿或者给予他们以优惠条件,让他们现在的生存能力和刚成立的组织相比显然是很不妥当的。简单而言,当村庄实验造就社会效应时,作为倡导者,扶持“老一辈”合作社是起码的负责任体现。

4、乡村建设与政府转型

乡村建设是持久的过程,需要全民的参与。新时期的乡村建设运动体现的不仅仅是农民自己的利益,农民合作虽说是迎来发展的春天,而这毕竟是刚刚开始,法律的初样颁布,很多地方不尽完善,有不少空子会让人钻。本是农民自发的经济合作行为被官方定义为“专业合作”,农村实际想必他们也很清楚,单家独户的传统农业生产怎么能够一下达到“专业化”呢。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刚被通过,不少媒体纷纷宣称那那地方成立了多少个合作社,农民增收了多少,合作社有数不完的好处。这就让人纳闷了,这些合作社是一夜之间起来的,也太“经济奇迹”了,可能也是“与时俱进”,后来仔细打量才知多数都是一些企业换个说法转变来的,法律规定成立合作社有不少的政策优惠和扶持政策,对于这些企业,恐怕最着迷的还是“税费优惠”。

企业带动农民发展合作社并不是一条最佳途径,而在不少地方,一些财团利用各方面的便利,在各村发起了大范围的攻势,打着“为农民服务”的旗号哄骗农民入社,购买他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基层职能部门更是不甘示弱,往各村的经销商挂牌“购销合作社”、“技术服务合作社”,有的更简单把村两委的牌子一翻,农民合作社就来了......

为乡建的同仁所推动都是真正的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社,所说的是真正合作社的问题,而现有不少伪合作的问题更应值得警惕和纰漏,真伪难辨之时,保有真正的合作社更为至关重要。想象当扶持政策出台后,其中95%的合作社是刚刚伪造的,真正的农民合作社肯定因虚置的“规模、带动能力、经济效益、发展潜力”而与之无缘。 不过无法律时,谁都可以拿合作社说事,谁说都是对的,不作为与瞎干涉更无处说理 ;有法律后,存有底线,谁再过多干涉就是违法,违法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说事。

综上,我们客观对待法律颁布的同时,要转变着眼点。从专业化的角度来限制农民合作,凸显了政府潜在的担忧,其实农民合作是为了生存权力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赢得发展的机会,是农村真正持久稳定的基石。政府作为社会资源的集中控制者和分配者,转变惯有的思维看待新形势下的农民合作,不排斥农民为主体的组织革新才是为农民合作社注入新的前进动力。

编后语:对“老一辈”合作社的评析必需立足在历史和宏观的角度,结合微观的合作组织建构,他的意义不仅仅是他模式的创造意义,更多在于他为推动中国农民合作事业所做出的贡献和力量。引导和支持元老合作社发展,是社会公德的体现,是社会各界对农民创造的基本认可与尊重,承认农民的创造是对历史事实负责,对中国农村以后道路的负责,是人与人之间是否和谐的考验。

2007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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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艾风,80年代人,热衷农村实践,关注农业发展与社会公共事业。电邮:lzsn0822@163.com

迴響(3) :
3樓. ss
2008/12/15 00:54
ss03
这就是中央为什么对温老师不温不火,一边是道义,一边是发展。

这才是三农问题的根本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中国的工业发展水平和经济问题和这三十年来发展中积累的地域不平衡,贫富悬殊等突出矛盾的发展与解决状况。

2樓. ss
2008/12/15 00:49
ss02

这种规模经营会是人民公社那样子的合作社吗,一定不是,中央不许,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不许。宁肯公司加农户模式失败不能解决农业问题,也不会容许这种形式的出现。这种形式的合作一定不会出现。这样土地就不能像以往那样集中起来,联包就是不让那种形式出现的灵丹妙药!所以,坚持原有政策不变!

这问题的核心是解决农民问题,农民之所以为农民,是因为土地,土地不以法律的名义联合,农民的合作就没有保障,八亿农民就联合不起来。这样社会就不会出现大乱,即使经济危机使农民工就业雪上加霜,而粮食安全问题也不会出现大问题。退一步说,土地以经济的方式联合起来 ,出现了西方那样的发展模式,其总成本 也要比上世纪中叶的发展模式低得多。

1樓. ss
2008/12/15 00:40
ss
温老师做了很多,但教育意义大于现实意义。这次十七届三中全会很明确:土地仍然坚持联包,农业要走规模经营,农民必须在市场经济体制内解决,不求彻底,但求无事。以社会稳定为本,粮食安全为红线,这是前提,如果这个条件发生了变化,以上说的全作废。这里面有很多故事,暂且不表。
为什么会是这样?从农业现代化的角度来看,现在世贸组织成员国内的农业正在一体化,中国的农业发展道路必须首先兼顾这一点。农业由以人力畜力为动力、以经验为支撑、以温饱为核心的传统农业到以煤碳石油为动力、以科技为支撑、以工业产品为核心的现代农业,再到以可再生资源为动力、以智力投入为支撑、以生态环保为核心的生态农业,要经历很长的路,需要很多铺垫。我国现在正在由传统农为向现代农业过渡的阶段。这将预示着我们的农业要以生产产品为主,必须进入市场,否则农业就会不景气。这又必须以规模经营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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