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兩案條例的問題-外國船舶可以航行於臺灣&大陸地區港口-_0
2016/03/25 23:21
瀏覽28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標題:

兩案條例的問題-外國船舶可以航行於臺灣&大陸地區港口?

發問:

請問為何兩案條例第30條明明規定外國船舶不得直接航行於臺灣&大陸地區的港口,為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3條卻規定大陸船舶可以從事兩案間的直接運輸???

最佳解答:

版主請看清楚條文.......................它只要經過主管機關許可,就可以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0 條 外國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不得直接航行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機場間 第一項之禁止規定,交通部於必要時得報經行政院核定為全部或一部之解 除。其解除後之管理、運輸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現行航政法規辦 理,並得視需要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管理辦法。 台灣與中國關係特殊,才又訂定下面辦法,避免雙方的特殊爭議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經許可 得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海上客貨直接運輸之船舶 , 以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經營之船舶,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 限: 一、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資本,並在兩岸登記之船舶。 二、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資本,並在香港登記之船舶。 三、本辦法施行前,已從事境外航運中心運輸、兩岸三地貨櫃班輪運輸或 砂石運輸業務之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資本之外國船舶。 前項第三款以外之外國船舶經當地航政機關核轉交通部許可者,得航行於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

其他解答:7C4CB18E23D7C5B7
全站分類:興趣嗜好 烹飪烘焙
自訂分類:
上一則: 函數 十位數的次數統計
下一則: 如何選擇攤販地點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