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
2009/09/11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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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義務人 |
|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一、行蹤不明者。二、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
| 納稅期間 |
| 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
| 節稅免稅 |
※課稅標的價值認定
※不計入贈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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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稅計算 |
※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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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資訊 |
※繳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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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則與滯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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