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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作業流程圖
2009/07/14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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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程序

 

調解範圍

  1. 民事事件:
    債務糾紛、產權糾紛、房屋租賃、車禍損害賠償等有關民事事件。
  2.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妨害風化、傷害等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但以下之民事事件不能要求調解

  1. 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收養等。
  2. 違背強制或禁止之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
  3. 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禁治產宣告、公證等。
  4. 關於租佃爭議事件。
  5. 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聲請手續

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向有管轄權之調解會以書面或言詞併同相關證件提出聲請。

調解事件之管轄

  1. 兩造均在同一區居住者由該區調解會調解。
  2. 不在同一區者由對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調解會調解。
  3.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調解會同意者得由該調解會調解,不受前二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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