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
相鄰的兩棟房屋分別登記為夫妻名義,經打通使用後,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2009/06/18 11:27
瀏覽480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 【台灣法律網】 |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夫妻分別取得相鄰地號之兩棟房屋,經打通使用且同址設籍,無出租、營業使用,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就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且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所以夫妻分別所有相鄰地號之兩棟房屋,經打通使用,並設戶籍於其中一棟房屋地址,若其他要件符合前項稅法規定,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自訂分類:法律常識
上一則: 行政機關之送達證書或郵局之郵件收受簽收文書,不能僅以送達證書或郵件收受簽收文書蓋有大廈管理委員會圖戳,即認已生送達效果下一則: 仲介買賣土地之佣金收入未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獲補稅並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