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協商跟更生法的比較
2009/06/10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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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債務協商,會把利息跟違約金部分,以複利方式滾入本金。假設你當初欠銀行200萬,年息20%,隔年本金就滾成240萬,再隔年就滾成288萬,以此類推,本金是越滾越大。假設本金已經滾為240萬,80期0利率,每個月還要繳3萬元。
試問,即使如此的優惠利率,還要每個月繳3萬,債務人能持續繳多久呢?債務協商一旦毀諾了,之前所繳的就全部轉為利息,對債務人而言,是種不公平對待,你還願意去參加債務協商嗎?
2.債務協商的最後決定權在於銀行,決定要給你多分多少期,利率該是多少!更生法的裁量權是在於法官,是有一定的法律程序跟法源依據,是不能參雜有情緒在裡面的!
3.如以更生法來看待上面債務人有240萬的債務。以只需要還到原債務的20%以上就可以聲請免責的方式,等於只須還到48萬就可以一筆勾銷所有債務。以分六年72期來攤還,每個月只需要還6667元以上就可以了。
4.如果收入減掉所有開支後,小於6667元,或是為負數,就直接送清算,五年之後就可以復權了。
1.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擔債務,在聲請更生法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意旨。 2.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法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3.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債務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法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如地震、水災、或因傳染病被隔離、失能或失業或已無法支撐家庭開銷或債務等等),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但自己去聲請者,因無法引用各種法條,想通過才定比例上會很低。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 4. 更生法適用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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