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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84條之1下的保全悲歌
2010/01/20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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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勞基法漏洞,保全公司所製造出來的惡劣工作條件,讓不少人受害。圖為200663國內多家保全業者舉行強化保全裝備展示會,現場安排人肉靶子,測試新科技產品效果。(圖文╱中央社)

台灣立報2010-01-19 22:26

林奕志

  「我已經超過3個月沒有放假了!」九五聯盟在去年11月時接到一位先生的投訴。他是以「工讀生」的名義被找進保全公司工作,時薪制、每天工作8小時。最初是因為薪資帳目與實際所領的薪水不符的問題而找上我們。但當我們開始檢視他的勞動狀況時,卻發現因作帳而沒有實質發給的津貼,只是整體惡劣勞動條件的冰山一角罷了。

  先生在去年7月進入保全公司工作,一直到11月份來聯盟申訴時,竟然完全沒有放過假,所以直到12月被公司解僱前,已經連續上班超過130天。
  在勞工局調解會上,當我們向資方爭取的津貼與假日雙倍薪資時,資方代表竟然表示:「公司並沒有不給先生休假,而是他自己沒有排休。」進而主張不需要付給任何加班費。由於保全業在勞基法中有特別的規定,可以自行與勞工訂定工作的時數與休假規定,還好先生與公司簽定的契約中有明定一個月可休息4天,否則公司所謂「公司並沒有不給假,而是他自己沒有排休」的說法竟然是「合法」的。

84條之1 逃離規範的出口

  為什麼公司可以如此明目張膽地不顧陳先生應有的休假,視勞基法為無物,連續工作一百多天沒有休假,又不給付加班費呢?

  這就是勞基法第
84條之1的功勞了。勞基法第條841,允許經主管機關核可的行業,可以不受勞基法第303236、與3749條規定的限制。意思是說,如果資方與勞方簽訂一只合約,其中明訂一年365天都沒有休假,或是每天工作超過12個小時並不給付加班費,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排除之下,該勞動契約竟然「合法」而且會被認定為「有效」。

  勞基法第84條之1,明文排除勞基法中勞工應享有的休假、雙周84小時的工時限制以及應享的加班費。簡單來說,只要員工與雇主簽定的勞僱契約上,明訂工作的時數與休假規定,就可以讓雇主沒有後顧之憂地盡情「操」員工,畢竟這是「法律」(勞基法)所允許的。

  問題是在台灣勞資關係極度不對等的前提之下,幾乎沒有勞工敢對眼前的勞動契約提出意見,甚至許多惡劣的雇主根本不讓勞工有考慮的機會、時間,即刻要求勞工簽字,也不允許備份留存。

  所以只要經過勞委會審核通過,被勞基法84條之1宣告適用的行業,常見如保全、醫療業、看護工等,就可以合法地讓落在規範範圍內的勞工,只適用部分的勞動條件基準,實質上回歸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報備制還是核可制?

  其次,84條之1中最離譜的狀況是,地方政府在認定時以「報備制」而非「核可制」來處理。換句話說,被84條之1排除的行業,只需經勞委會的審核通過後,政府就完全放手不管。資方與員工所簽訂的勞雇契約,其中的工時與休假規定,無論如何地不合理、不人道,地方政府也不會主動插手進來處理,即便連續工作一百天都沒有休假也是一樣。

  雖然在經過與勞委會的確認之後,勞委會表示84條之1並不只是「報備」,勞工地方主管機關還得「審核」,但很顯然的地方主管機關並沒有確實落實「審核」的程序,使得84條之1名為「審核制」卻實為「報備制」。

  由聯盟處理的個案狀況就可以清楚看出:先生於去年7月份進入公司上班,但公司卻在兩個月後才向地方勞工局「核備」,過程中也完全沒有任何實際的查證與檢查,否則已經兩個月沒有放假的先生的契約要如何能通過?

  毫無疑問的,84條之1便成為企業最愛的例外條款,每個行業無不向政府力爭勞基法的排除資格。去年中央研究院都試圖向勞委會爭取研究助理可以列入84條之1的適用範圍;而去年爆發的台中國家美術館展覽員的勞資爭議,外包公司也是將旗下的展覽員登記為「保全人員」,以便規避勞基法中的相關規定。

  顯而易見的,84條之1的例外條款,成為勞工權益上最後底線的那張救生網──勞基法──的境外之地,為資本家畫出大大的一塊躲藏的「租界」。

政府在哪裡?

  個案當事人先生在調解會的現場為自己爭取加班費與津貼,然而資方不僅以惡劣的態度拒絕給付,甚至當場就將先生解雇,雖然明顯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爭議期間不得因該勞資爭議終止勞動契約。」令人驚訝的是,現場主席即是勞工局的官員,卻眼睜睜地看著資方代表拿出解僱單,不僅沒有制止,甚至沒有提醒資方代表這樣的違法舉動。

  或許就是因為勞工機關的消極態度,才使得台灣的資方如此跋扈。在先生被解僱之後,有3位與先生在同一地點工作的保全人員,集體向勞工局申請調解,爭取他們的加班費與被低報的勞健保費用。資方除表明只願意給付部分費用外,反倒當場要求3位員工繳交制服費用。根據勞委會函釋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之規定,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調解會場的主席也將解釋令印出給資方代表過目,資方代表竟然視法律為無物,硬是要從討論的款項中折抵扣除,最後導致調解破裂。

勞動法裡的差別待遇

  保全公司在開除了先生之後,因為人力不足,於是要求其他保全停止休假返回上班。其中部分員工因不願配合公司停休的要求(原本這些保全人員就是工作10天休息2天的工作頻率,且上班時間是12小時),公司在強迫員工上班不成後,居然就以曠職為由發動解僱。陸續有3位保全人員向聯盟申訴。據他們的說法,公司在人力補不齊的狀況下,「已經有部分保全開始進行全天24小時的值班」,向聯盟投訴的保全人員如此表示。

  在84條之1的排除條款之下,台灣不知有多少的勞工正受著這條惡法的折磨而無法翻身。在無力的勞工單位,和即使法令擺在眼前還視而不見的霸道資方,還有擺明了要讓資方鑽漏洞的勞基法第84條之1的三面夾擊之下,保全業的悲慘狀況只會持續惡化,也還有待我們許多的努力。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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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2) :
2樓.
2013/01/13 09:00
84-1真是惡法

總部位於新台五線的台業保全也是很爛

他做法是用兩家公司
前二十天薪水是由台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薪水
後面十天是扣除你休假後剩餘天數由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發薪

你根本沒時間看內容 他就迫你簽約
你能不能休假 是看他有沒有人代替你
若是沒有 你好幾個月沒休假是正常的

說到制服 也是跟上面案例一樣
你若沒工作滿6個月 你離職要被扣制服錢

保全業最喜歡像現在景氣不是很好
景氣不好 就算你年輕也難找工作 或為學貸你得被迫接受他的合約
因為保全時薪不高 但是工時長  一個月下來至少約有三萬
很多年紀大的找不到工作 和剛出社會需要還學貸的人只好接受這工作
保全業才能有恃無恐
不怕找不到人
這是台灣的悲歌

1樓. 工時長 薪資低
2012/03/05 13:30
保全大哥真偉大
太x保全 三節沒有~時薪85~年終2百~雙薪變異(除夕23:00~初二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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