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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替員工投勞保 僱主違法
2009/10/23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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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3蘋果日報

讀者問:

        我朋友在一家公司當會計,公司以之前的會計、業務都沒投保勞健保為由,未替他加保,後因有員工離職向勞工局申訴該公司未投保勞健保,管理部經理才將人事規章給員工傳閱。

        該公司人事規章註明,上班一個月才可加保勞健保,沒有生理假,不管假別一律以事假扣薪,要求全部員工簽保密協定和未加保同意書,以私人因素放棄加保健勞保。還強迫業務人員要扣職前訓練七日的薪資,三個月後才發放,員工提前離職就領不到,這樣人事規章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嗎?

律師魏千峰答:

        該公司人事規章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因僱主幫勞工投保勞保是強制規定,員工一上班,僱主即必須為員工投保勞、健保,即使僱主要求勞工簽署自願放棄同意書,同意書也因牴觸法律無效,一旦將來員工發生職業災害,僱主不僅要依《勞基法》規定賠償,還會被勞工局處以罰鍰。

迫簽同意書仍無效

      《勞基法》為保障勞工工作條件,同樣也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可請假,請假期間僱主仍須依規定給付薪資,否則僱主同樣會被處以新台幣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勞工受訓期間同樣也算提供勞務,僱主原則上要依約給付薪資,且不能用其他理由扣留薪資。一旦公司人事規章與法律抵觸就是無效,該公司員工不會因簽署保密或同意書,就無法受《勞基法》保障。

    記者賴心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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