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準備狀﹙二﹚
案號:102年度南簡字 號 股別: 股
訴訟標的:新台幣壹拾肆萬元正
原告﹙即債務人﹚:A 身份字號
住:電:
訴訟代理人﹙原告子﹚: 身份字號:
住、電:均同上
被告(即債權人):B 身份字號:
住: 電話:
為就 鈞院102年度南簡字第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依法提出準備書狀事:
訴外人C已獲交保,並找出匯予被告B之匯款單﹙附呈證物一﹚。故此有諸多疑點如下,宜由被告說明:
﹙一﹚、本筆債權產生原因為何,是否為合法債權?﹙賭債與性愛契約…等為非法債權﹚該本票是否真實,何以被告稱系爭本票由C與原告共同簽發?何以不要求原告蓋指印?
﹙二﹚、匯款單中,在101年7月28日之後者共計新台幣97100元,是否為C為清償此債務而支付?
﹙三﹚、系爭本票背面記載的日期、金額與打勾的部份,代表何意義?
是否為期約付款之註記?打勾者是否代表已付款?
﹙四﹚、原告A當初因訴外人C在外屢屢惹事生非、甚至因案遭羈押禁見,故此將C所有信件通知﹙含法院送達文書﹚一律退回,而 鈞院所裁定之本票裁定亦從未收受過;直至102年3月20日住居遭 鈞院查封時始知此一事件。況原告年邁已屆84高齡,平日來往極其單純,僅與故交鄰居往來;經濟方面領有終身俸,衣食無缺,數十年來亦未曾與任何人有金錢債務之情形發生。如被告自認系爭本票之債權真實無訛,何以不持憑向原告追索?反大費周章為區區十餘萬之債權去查封原告市值近500萬元之房產。
﹙五﹚、被告B是否願意就系爭本票之產生與該強制執行之所有行為負刑事﹙諸如:賭博、教唆偽造有價證券或偽造有價證券、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詐欺…等﹚與民事侵權之責任?
謹狀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簡易庭
附呈證物一:匯款單影本一份
具狀人: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