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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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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2年4月間和平醫院爆發院內集體感染SARS事宜,當時臺北市當局依據91年1月30日批改公佈的《傳染病防治法》,發佈「臺北市政府SARS告急應變處理辦法」,召回和平醫院員工返院集中隔離。代餐 強制隔離是嚴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迫處分,臺北市當局這樣的做法有無違法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力呢?後來大法官針對這個問題做出釋字第690號解釋,一路來看看大法官當時認為違憲或不違憲的來由是什麼吧! 立法者容許強制隔離 91年1月30日批改發佈的《流行症防治法》第37條第1項劃定:「曾與流行症病人接觸或疑似被沾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需要時,得令遷入指定的地方所查抄,或實施預防接種等需要的地方置。」92年5月2日制訂發佈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溯自同年3月1日實施,已於93年12月31日廢止)第5條第1項明定:「各級當局機關為防疫工作之迅速有用執行,得指定特定防疫區域實行管束;需要時,並得強迫隔離、撤離居民或實行各項防疫辦法。」 大法官認為雖然強迫隔離是剝奪人身自由的強迫處分,但因為強迫隔離的目的是為了防疫,和刑事處罰分歧,所以在法律明白性的審查可採一般標準,不用像羁絆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一樣採嚴格審查標準,又立法者明文劃定強制隔離是防疫的需要措施之一,是以強制隔離並沒有違反功令明確性原則。代餐 強迫隔離是合理需要手段 另一方面,強制隔離固然剝奪被隔離人的人身自由...代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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