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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內-都市土地-農業區
2026/02/16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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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內-都市土地-農業區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
面積高度可興建比較大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

僅得申請興建農舍、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或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

但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及第三十條所規定者,

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地或農場。
二、農舍之

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

建築面積

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

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200坪)

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

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地,

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地),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

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四、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場及其相關設施之項目由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

除畜牧廢棄物處理場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辦理外,

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並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使用。
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地,

再行申請建築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畜牧廢棄物處理場除外)時,

其建蔽率(含農舍)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https://blog.xuite.net/precious101/family/5419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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