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一).按照現行法令規定,土地的分區、編定類別屬於下列四種情形之一時,便是「耕地」。您可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或工務局(建設局)洽問所擁有土地的分區、地目或編定用地類別:
1.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的農牧用地。
2.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分區範圍內暫未依法編定的田、旱地目土地。
(二).前面已經說明,每筆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必須達到0.25公頃,否則不可以分割,這是耕地分割的基本原則。但是,因為情形特殊,即使面積不到0.25公頃,仍然可以分割之特別情形如下:
1.因買賣、交換、贈與或共有物分割時、可以將現有耕地與鄰接耕地合併分割;或土地所有權人完全相同的二筆鄰接耕地,得為合併分割。符合這二種情形的耕地合併分割,雖沒有申辦次數的限制,但是必須注意,合併分割後耕地筆數不能超過合併分割前的筆數,換句話說,這類型耕地合併分割的條件是不能增加耕地筆數。至於所謂「鄰接耕地」,也有條件限制,必須是地段相同、界址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的耕地。
2.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可以申請將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分割出來,成為另一筆土地。
3.共有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除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可以按照前述規定予以分割成另一地號外,其餘未依法變更為非耕地部分,如屬於共有分管者,共有人可以檢附協議書,協議維持共有或分割為單獨所有。
4.89年1月28日(含)以後所繼承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繼承人人數。
5.89年1月27日(含)以前已經是二人(或多人)共有的耕地辦理分割時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共有人人數。
6.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的耕地。
7.非屬農地重劃地區的耕地,如變更為農路或水路使用,在依法先完成變更用地編定類別為道路用地或水利用地後,可以申請分割。
8.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的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案核准者。
from:http://www.jungli.gov.tw/mobile/QA_Detail.aspx?cid=58&classid=02&mcid=81.
農業發展條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20001
- Mar 13 Fri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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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自用農舍:土地的面積應至少約756坪以上,0.25公頃,約2分半,2500平方
興建自用農舍應如何申請
一、是否為農業用地?
可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必須為下列之一:
1.都市計畫農業區。
2.國家公園內農業區。
3.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養殖專業區內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
二、若為89年1月28日以後取得土地,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1.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已結婚者。
2.需為土地所有權人。
3.戶籍在本縣及土地取得滿2年。
4.土地面積>0.25公頃。
5.無自用農舍者。
三、申請以下資料
1.向戶籍所在鄉鎮公所申請「確無農舍證明」。
2.向土地所在鄉鎮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四、檢附相關文件逕向鄉、鎮公所農業局(農務課)辦理「農民資格」:
1.戶籍謄本。
2.興建農舍農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3.切結無自用農舍或提供申請農舍計算面積使用切結書。
4.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三個月內)。
5.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清單所列所有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6.若為都市計畫土地,需檢附使用分區證明(八個月內)。
五、檢附相關文件逕向鄉、鎮公所建設局(建管課)辦理「農舍建築執照」:
1.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2.無自用農舍證明。
3.地籍圖謄本。
4.土地權力證明文件。
5.基地位置圖。
6.農舍配置圖(不得小於1/1200)。
7.農舍平面、立面、剖面圖(不得小於1/1200)。
六、鄉、鎮公所核發「農舍建築執照」,開工。
農舍興建
農舍興建的主要條件如下:
土地
土地的面積應至少0.25公頃(約2分半,一分約等於300坪,2500平方公尺,1公頃 = 10000平方公尺 = 3025坪 = 1.03102甲 1甲 = 10分 = 2934坪 = 0.96992),且要有單獨的地號。鄉下的土地有很多是共同持分,也就是一塊地由2個人以上共同持有,當然這些人都有相同的地號,那每次要買賣、貸款、蓋房子都要所有人同意,那當然非常不方便。更麻煩的是持分的人數非常多,有些祖產甚至超過10多人,那您可以想像,要求10個人蓋印章是有多困難的事。若只有至3人共同持份,那當然要先辦理鑑界與分割,如此就擁有自己的地號,才能興建農舍。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所有的土地皆分為都是計畫內與都是計畫外。都是計畫外表示比較偏遠,當然比較單純,可以直接興建農舍。其次,都是計畫內,表示該地鄉鎮公所已經將這片土地劃分為九大類,分別是住宅、商業、工業、行政、文教、風景、保護、農業及特定區,所以務必先行查詢,免得買到公園預定地,當然欲哭無淚。
戶籍
戶籍與土地的取得均要兩年以上,所以務必將戶籍也遷至土地所在鄉鎮。
面積
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10.5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申請建造農舍,應檢具:現耕農身分證明、無自用農舍證明等。
建築面積
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也就是俗稱的地坪。
總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各層等樓地板面積,亦稱違建坪。例如,您的農地面積是3558平方公尺,那您的建築面積僅可為330平方公尺(100坪),總樓地板面積則為495平方公尺(150坪)。(3.3平方公尺=1坪)
from:http://ht0130188.pixnet.net/blog/post/413710954-%E8%88%88%E5%BB%BA%E8%87%AA%E7%94%A8%E8%BE%B2%E8%88%8D:%E5%9C%9F%E5%9C%B0%E7%9A%84%E9%9D%A2%E7%A9%8D%E6%87%89%E8%87%B3%E5%B0%91%E7%B4%84756%E5%9D%AA%E4%BB%A5%E4%B8%8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