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課業競爭,竟然使出這種幫人家亂填志願的手段,讓對方沒有學校可唸,實在太惡劣。更可惡的部分,還是犯案學生自己考到第一志願,居然,還要打落水狗地欺負同學。假如台大醫學系還讓這個學生入學,不就在鼓勵大家為了一己之私,什麼小手段都可用,反正都有人在說情,就可以逃過嚴重的處罰。
這個小孩,還沒有進到競爭激烈的醫學系就有這種心態,以後畢業不就在醫界興風作浪,搞死一堆同儕。
鯊魚會盯著這件事情看。
在檢視經過PTT網友 benck查證後,在Gossiping發出的闢謠文章
我剛剛把他們班的名單一個一個丟進去姓名查榜,剛好有一個和台大醫科的同名,但是剛剛有同班的學弟跟我說,那個人是上清大。
我只能告訴大家,盛同學在31X班。(竹中的三類都在31X班)
避免違反板規,就不說哪班了。
原來是跟一位考上台大醫學系的他校學生同名同姓,鯊魚鬆了一口氣,相信台大校方也是,現在問題踢給清大。清大校方也該好好思考一下這個問題。
「涉嫌冒用同班同學資料填志願的彭姓學生,並非外傳的考取台大醫科,而是考取私立長庚大學生命科學系。」
在某個網友留言後,我的部落格就會一直有費玉清在唱中華民國頌,看起來是有個搞鬼的東西嵌在網頁裡,但是我找不到。作怪的東西是 http://money5x6.revolutionarymatrix.com/swf/Q&A.swf
使用火狐的網友 可以安裝 adblock Plus 把這個檔案擋掉,我已經跟電小二報告這個事情。
感謝鴨湯網友的協助,我已經找到所有在文章裡夾帶著script的回應,一一刪除。總算可以安靜下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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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樓. high2009/08/10 14:45直接送法辦+1
學校要不要收,要不要淌混水,是學校的事.....
但是依法處理,告他,直接送法辦,讓他留下犯罪紀錄..是被害人可以做的...
判啥刑度,會不會影響到入學資格....看法官囉....
- 64樓. 野狐之火2009/08/09 07:54直接送法辦
這種事情不必討論了
直接送法辦
沒什麼好同情
只是口角就這樣搞
以後是不是要殺人
- 63樓.2009/08/09 05:46學校不是法庭 不能剝奪合法入學的學生學習的機會
我說過
學生就是學生
犯錯就要糾正
學校不是法庭
犯了刑責該如何罰是法官的裁量
學校該做得是教育學生
而不是拒絕熊生
- 62樓. 路人Juno2009/08/09 05:38因此校規和法律同時可以適用
l123t:
我認為是刑事. 要是學生殺手行騙是刑事案而必須退學,
何故冒認身份可以例外? 是一罪二罰, 還是雙重標準?====
因為學生殺手行騙時,他同時是學生也是一個在中華民國的個人,因此校規和法律同時可以適用。
這個冒認別人的學生犯錯時,他不是大學學生,因此除非學校規定已經說明,不然學校不應懲罰他。
- 61樓. 路人Juno2009/08/09 05:24此罪屬告訴乃論
l123t:
大學是容許學生"犯錯"的最後的一個地方, 但畢竟也不是無條例的一概全包.
要問現在所犯, 是刑事還是民事案件.
我認為是刑事. 要是學生殺手行騙是刑事案而必須退學,
何故冒認身份可以例外? 是一罪二罰, 還是雙重標準?=====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5066396.shtml
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羅雪梅說,冒名代填志願的學生已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他是自首,得減輕其刑;此罪屬告訴乃論,若雙方達成和解,被害人可能撤回告訴。
- 60樓. 路人Juno2009/08/09 05:18建議你讀這篇新聞
l123t:
不要說只是上榜, 我跟其他網友舉的事例,
哈佛的考生, 不也是榜上有名? UC的醫學院實習醫生, 不但唸完, 還在實習呢,
都一樣因過被拒收退學. 對於這些情況, 是不能只查某規某例的.
法律是要綜觀全部事實, 單索條對照說yes no, 那是不足夠的.=====
UC的例子,涉及性騷擾,不處理校方會挨告。
哈佛的例子,入學許可的信還沒有寄出去到申請人手上,這時候哈佛愛做甚麼都可以,包括取消這些人的入學資格。
建議你讀這篇新聞。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5066408.shtml
陳逸和說,將參考大考分發會態度、檢警調查客觀事實結果,做為學校內部討論議處的依據。依「長庚大學學則」規定,「學生如有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入學資格證明文件者」、「入學考試舞弊,經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未入學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已入學者即開除學籍。
陳逸和說,若以大考分發規則來看,似乎無法處分「冒填別人志願」的行為。至於冒填志願行為是否適用該校學則,尚待討論,目前無法確定是否取消他的入學資格。
- 59樓.2009/08/09 04:01沒錯, 台灣的大學實在是無法無天
大學自治, 是指大學的行政, 不是讓大學自外於社會自成王國,
以獨立校規附例來行事.
大學是容許學生"犯錯"的最後的一個地方, 但畢竟也不是無條例的一概全包.
要問現在所犯, 是刑事還是民事案件.
我認為是刑事. 要是學生殺手行騙是刑事案而必須退學,
何故冒認身份可以例外? 是一罪二罰, 還是雙重標準?
- 58樓.2009/08/09 03:53真拒絕受教的是誰?
保釋犯受了刑罰, 但社會不認為有足夠信心讓他重新做人, 是不是在拒絕受教, 甚至是做人的機會? 為何沒人提出異議, 而認為是從那裡跌倒, 就該從那裡爬起?
這跟如今這事件有什麼不同? 如果保釋犯的不獲接受是因為他自己原先做錯, 斷送了自己機會, 讓人無法再相信, 這冒名的學生, 不同樣是因自己一念之差, 毀人毀己?
為什麼你覺得他比服過刑的假釋犯有更多權利, 可以不負責, 不付出代價而就能獲"受教"機會?
- 57樓.2009/08/09 03:46路人Juno, 看來你仍在鑽牛角尖
不要說只是上榜, 我跟其他網友舉的事例,
哈佛的考生, 不也是榜上有名? UC的醫學院實習醫生, 不但唸完, 還在實習呢,
都一樣因過被拒收退學. 對於這些情況, 是不能只查某規某例的.
法律是要綜觀全部事實, 單索條對照說yes no, 那是不足夠的.
可惜是台灣的法律人政客, 每每鑽單一合法與否, 只求合符最低法律要求,
不但如此, 還一斷遊走邊沿, 僥倖頭過身就過,
而不是去以法律為最低基準, 對自我提高水平來要求.
毋怪台灣社會被評為亂. 更可惜是台灣人聞過必怒, 每以亂中有序來自解.
- 56樓. 啥啊?2009/08/09 01:11比較爛的方法
就是你自己 reply 自己的文章,等到你 reply 以後聽不到費玉清的時候,第二頁的第一篇文章就是肇事者。
等到你找到肇事者以後,再把自己的 replies 都殺光。然後把肇事者的 HTML 找出來檢查。
學會實驗方法,一生受用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