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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安會請告訴我們(系列七之三)--就GE028「事故調查報告」內容不實,要如何自圓其說?
2009/09/06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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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安會請告訴我們(系列七之三)---就GE028「事故調查報告」內容不實,要如何自圓其說?

貳、……本會成立迄今業已完成調查46件飛航事故……,本

   年度中亦有6件飛航事故結案,分別為復興航空GE028…

   本會一向秉持「專業」、「公正」與「超然」之態度,

   ……,落實執行調查報告所提出之飛安改善建議,展開

   積極預防措施,才能消弭風險因子,有效降低事故發生

   之可能性。

驗證:冠冕堂皇下竟是謊話連篇

  一、老天有眼讓GE028案雀屏中選!

      GE028飛安事故,因民航局辦理行政院 94年8月8日令

頒之「行政機關風險管理推動方案」而雀屏中選,被

該局舉為其“「機場安全」風險管理案例”。 

民航局就該地區之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研析其發生

事故機率,風險後果等情形,該「機場安全」風險管

理結論如下:

http://album.udn.com/sirus/162280

http://blog.udn.com/sirus/2604106

(一) 風險機率:會發生數次飛安事故。(資訊指示牌

     未移走)

(二) 風險後果:安全財務嚴重損失、造成人員嚴重

     或致命性受傷…。

(三) 風險程度:無法接受需立即改善。 

就該結論而言,已足以推翻飛安會 GE028之「飛航事

故調查報告」採“歸責飛行機師”【稱:駕駛員未依

訓練手冊之滑行技術要求… (遭法院駁斥,如判決書

認定)】,及“隱匿錯誤”【稱:松山機場 CC滑行道

東側往北方向之位置及方向指示牌設置符合「民用機

場設計暨運作規範」之規定,並直稱:資訊指示牌等

設置位置錯誤與本次事故無直接關連。(遭法院駁斥,

如判決書認定)】之說辭:

該會之調查報告實已左右唯谷、進退失據! 

就飛安會所稱:資訊指示牌等設置位置錯誤與本次事

故無直接關連。此論述顯然枉顧上述風險所引發之危

機,故若非飛安會專業不足即是意圖諉過於飛行機師

,以達包庇民航局及相關單位之企圖,並視無辜搭機

民眾之身家性命安全如無物。 

二、滑行道交叉處前未設置資訊指示牌,正如同高速公路

    交流道(閘道)前未設置路標!換言之;當滑行道交叉

    處(交流道與閘道)前之資訊指示牌(路標)設置位置錯

    誤時?[如上圖與下文(一)說明]

(一) 本會認為:圖2.3-4中1號指示牌若設置於距 N1

     滑行道中心線60公尺左右之位置(如圖2.3-4,

     由位置1移至位置2),則可能避免駕駛員誤將

     勤務道路當成N1滑行道。(摘自調查報告p.67)

(二) E 滑行道西向,與 CC滑行道交叉處前,未設置

     標示W 及CC滑行道路徑資訊之方向指示牌;且

     該兩處亦未於滑行道地面繪設可替代資訊指示

     牌之資訊標線,不符合「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

     規範」之規定。(他處錯誤姑且不談)

(三) 松山機場3號停機坪處之勤務道路西向,與CC滑

     行道交叉處…,未設置道路等待位置指示牌,

     不符合「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第5.4.7.1

     節之規定。 

上述設施錯誤,尤其(一)已嚴重至離譜,飛安會自承

:由位置1移至位置2,則可能避免駕駛員誤將勤務道

路當成N1滑行道。

就該嚴重錯誤,飛安會於其「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竟

能悖逆「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調查目的)「飛安

會對於飛航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類似飛航事故之

再發生」

直稱:該場站設施錯誤與本次事故無直接關連!

試問這不是肇因,又是甚麼?謊話連篇!

換言之,該設置位置錯誤的資訊指示牌就是引導航機

進入的肇因之一 (另一肇因:勤務道路內竟設置滑行

道邊燈)。 

如此重大的錯誤,竟視為與本次事故無直接關連!

飛安會…,這就是你所謂的專業?真的,你別鬧了! 

三、就判決書有關飛行機師之認定(摘錄):

(一) 「…,根據座艙紀錄器的對話抄件內容亦可見

     原告與副機長對滑行道在何處,的確有確認的

     動作。」

(二) 「…,可見彼等確實有做到一人持圖、一人滑

     行之規定。」 

飛安會請你告訴我們:

(一) 何者是你所認定的直接關連?

(二) 若非GE028機長據理力爭,事故地區之

    1.資訊指示牌共三塊(含文字變動,正反計六面)

  會移至正確位置?

2.交叉道路前會補繪設資訊標線?

3.滑行道標線會發現反光材質不符規定,與重新

  繪設?

4.勤務道路內的滑行道邊燈會撤除?

(三) GE028案,飛安會你的「專業」、「公正」與

    「超然」態度在哪? 

今根據飛安會在「事實資料報告」,極力隱匿場站設

施上述錯誤與缺失之事實可知:若非 GE028機長持場

站設施具體之錯誤事證,與「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

範」相關規定,據理力爭,所以日後之「事故調查報

告」才終於被迫出現上述業遭隱匿的錯誤與缺失。

須知,上述錯誤極可能造成再多的鮮花、素果、道歉也無

法喚回失去的親人。

飛安會你竭盡所能隱匿場站設施上述錯誤與缺失,復在具體之錯誤事證,與「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相關規定見證下,來個資訊指示牌等設置位置錯誤與本次事故無直接關連!

飛安會你真行! 

故就飛安會所謂的「落實執行調查報告所提出之飛安改善建議,展開積極預防措施,消弭風險因子,有效降低事故發生之可能性」之說 = “神話”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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