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飛安事故調查方式? 不提也罷,能不讓人操心!
身負事故調查重責大任的飛安會,於96年5月發布編號:ASC-AOR-07-05-001的 GE028案「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就該報告第80頁,明載民航局有關場站設施之相關說辭:「松山機場指示牌於92年7月14日至15日經美國顧問公司CPI認證及民航局於93年2月24日至26日,94年12月26日至28日檢查均符合相關規範設置標準。」令人不禁要問:
問題(一):該“CPI認證及民航局檢查均符合相關規範設置
標準"顯然是件值得推崇的好事。故就96年8月,
飛安會後續發布內容幾乎雷同,編號:SC-AOR-07-
08-002,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飛安會卻逕將
該 CPI認證及民航局檢查事剔除,原因?剔除值得
推崇的好事,豈非矛盾?
問題(二):飛安會曾有90天內,大費周章的連續發布兩份內
容幾乎雷同的「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前例?
根據工程竣工日期(93年5月3日)、驗收合格日期(93年10月29日) 與工程金額(二億五千九百三十四萬八千餘元),令人亦不禁要問:工程尚未完工與驗收,則CPI認證(92年7月14日至15日)及民航局檢查(93年2月24日至26日)事,從何而來?(註:GE028事故日期:94年7月19日,飛安事故後,系爭地區重整建工程初步完工日期:96年12月7日)
2樓. ACE2009/07/14 20:12工作權-1
大哥︰
你如果工作權受影響,據小弟的了解,也是可以打官司啦!
如果勝訴,你可以拿回損失的薪資以及必要的利息,法院已有多起案例可循。
但是名譽這方面,太主觀了,恐怕很難有公道可以討的.....
1樓. ACE2009/07/09 08:52工作權
大哥,請問您工作上有影響嗎?
工作權有沒有因為事件的發生而遭受資方不當處份?
官司勝訴後,應該要求恢復名譽和工作權吧?
是的. 影響相當大. 除此之外, 這還包含了一個會讓人動容的真實故事.
我一直告訴我自己: 凡事靠自己, 別寄望別人幫你洗冤. 名譽, 信用, 清白
靠自己去爭取.
我做到了! 也令冷眼旁觀的人結舌了!或許旁人會認為值得嗎? 值得! 這是我的答案!
Hot Rock 於 2009/07/10 21:35回覆
換個角度來說: 訴訟過程中, 我學習到法律相關知識. 我更看到了人性的另
一面.
....... 謝謝您的來函與鼓勵, 也企盼您將此部落格告之您的親友, 讓更多的人
知道, 簡單的"飛安"(飛行安全)二字, 實關係著你我身家性命安全. 絕不可掉
以輕心. 謝謝! 祝安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