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飛安會違反「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之規定撰寫飛航經過!
飛安會之「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與「飛航事故調查報告」,係該會依據其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據以製作及對外發布。
飛航事故之「飛航經過」(即如文章前言)係上述報告第一頁“事實資料”之第一段,顯見「飛航經過」之代表性。
就「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附表4H-1-4飛航經過檢查表,業已明文:「飛航經過」之撰寫,需詳加記載「飛航事故發生之“詳細經過”、“處置”及相關“結果”。」
就此可知;「飛航經過」之內容必然涉及關鍵時間點之特定人、事、物等相關敘述。復就機師之間及渠等與航管、塔台間之對話內容,均是事故發生之重要原因與判斷依據,故黑盒子座艙錄音內容更不能或缺。
惟就GE028案,飛安會卻完全違反其訂頒「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之撰寫規定。經查;其不僅不同於飛安事故歷案之撰寫方式(事故案例比較;請參閱個人相簿內之事證),除呈現“寥寥數語、獨樹一格”之風貌外,內容更隱匿「調查標準作業程序」有關飛航經過檢查表上明文需詳列之項目。就飛航事故發生之“詳細經過”、“處置”及“結果”,竟毫無隻字片文:
請參考 http://album.udn.com/sirus/148899
一、全文僅出現台北時間1840時,花蓮機場起飛;1909時,
飛抵目的地台北/松山機場兩個時間點。
二、全文完全隱匿飛行機師在滑行過程中,與周遭環境間如
天氣、資訊指示牌等場站設施之“詳細經過”敘述;
三、全文完全隱匿飛行機師因應周遭環境,有關停止滑行、
滑行前提示、持圖檢查、確認再確認等,均完整呈現於
黑盒子之正確“處置”紀錄;及
四、全文完全隱匿飛行機師根據周遭環境,正確處置後所發
生之“結果”。
至此;就身負事故調查重責大任,避免類似飛航事故之再發生的飛安會,顯然以「隱匿場站設施錯誤及歸責飛行機師」“官官相護”之思維主導方式,撰寫本GE028之「飛航經過」,目的無疑係引導大眾進入其預設的既定模式,即飛安事故發生之原因乃:
(一) 機師因不熟悉停機坪地形,疑因停錯機位…,
(二) 機師發現後減速慢行、卻因轉彎角度不佳…,
(三) 應該屬於人為疏失…。
致而發生該“荒誕無稽、匪夷所思與驢不可及”之飛安事件。
惟飛安會該“應為而不為”、“不應為而為”與“為之而不當”的不當調查方式與調查心態,故其「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結論不僅被法院推翻,相對的;亦塑造出一位信心與意念堅定,決心以一己之力,尋求名譽、信用與清白平反的GE028機長。
根據飛安會之GE028「飛航經過」,該航機是凌空而至!!
飛安會因違反「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未據實撰寫飛航經過,該舉除造成航機凌空而至事故地點之怪異現象,並形成「飛航經過」內容甚至不及其他飛安事故歷案之1/2!
故GE028獨享青睞之原因?令人不禁要問,飛安會為何?
(一)違反「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撰寫規定?
(二)隱匿飛航事故發生之詳細經過、處置與結果?
綜上可知:即使簡單如GE028之「飛航經過」撰寫,卻因飛安會主、客觀上採“隱匿場站設施錯誤及歸責飛行機師”之調查態度,而明顯呈現“不公正”與“徇私”,終將“飛安”淪為選擇性!
該舉顯然完全悖逆「飛安事故調查法」第五條之調查目的,及違背該會頒訂的「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調查準則。
絕非危言聳聽,卻是高度事實。咱們所認識的人(或為親人),即可能就因“官官相護”與“隱匿事實”下;而成為下一次飛安事故受害者,誰願意?誰能接受?
1樓. 1122332009/06/07 17:32你了不起!
@#$%^&*謝謝來函。須知隱匿事實的結果,不僅悖逆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避免類似之飛航事故再發生」之調查目的外,更可能導致日後另一起更嚴重,傷亡更慘重之飛安事故。您願意嗎? Hot Rock 於 2009/06/08 20:55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