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賠償案,小蝦米勝訴了!「肇因」豈能「倒果為因」?
國內唯一小蝦米告大鯨魚的飛安事件,GE028機長的我在毫無外援,獨力奮戰二年之後,於(97)年的11月5日及98年7月15日宣判,獲得勝訴!本國家賠償訴訟案判決,最具意義的指標即:法院推翻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以下簡稱飛安會) 『飛航事故調查報告』有關肇因之結論,判決書直言:“偏袒民航局”及“飛行機師確遵滑行規定”。
法律層面上,「飛安事故調查報告」從此有了新生命,該報告是會被擺置在檯面供審核、監督的。事故調查豈能成為一言堂? 豈能憑個人意識,任意逕行論斷與呼風喚雨?
就本飛安事件,其勝訴背後所代表意義乃;喚起民航局相關人員負責盡職、勇於任事之精神,及飛安會之飛安事故調查,絕不可以徇私且『倒果為因』,應盡起真正專業、公正無私、改善飛安之決心。因為;機場場站設施,它關係著你我生命、財產安全。
本飛安事件之國家賠償訴訟事件成為國內唯一的案例,這是我期望之事。飛行機師是弱勢族群,惟我們絕不容許被惡意對待與任意抹黑。
名譽是人的第二生命。就飛安事故當夜 (94年7月19日)之新聞報導(TVBS、三立新聞台…)及次日(20日)之新聞媒體 (聯合報、蘋果日報、自由時報…等)刊載有關飛安會與民航局在黑盒子根本未解讀,但肇事原因顯與該交叉道路前之資訊指示牌等有關下,逕行惡意與不實的指摘:“機師因不熟悉停機坪地形,疑因停錯機位,…應該屬於人為疏失。"
個人秉持著不僅是為個人清白、名譽、與信用平反,更是為國內弱勢的飛行機師、後艙工作同仁,及無辜的乘客他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及渠等背後之家庭而戰。唯有尋求法律途徑,飛安才能獲得真正受到重視、我們的生命、財產安全才能獲得保障。
諸多的飛安事件案例,太多太多令人怵目驚心、血淋淋的事件,皆因維繫飛安的重要環節鬆脫所致。
GE028飛安事故之回顧:
就民國94年7月19日海棠強烈颱風侵台次日之夜晚,發生本
GE028班機之飛安事故;乃因該機滑行經過之區域裡,屬於“飛安"之環節多處鬆脫所致。本班機係 94年7月7 日0000時起,松山機場N1滑行道、停機坪場站設施啟用後,唯一的一架受令沿 E、CC、N1、EH滑行道滑行,使用該 N1滑行道之班機。
當天;為海棠強烈颱風侵台次日,時而滂沱大雨之夜晚。
班機降落松山機場後,即依據塔台指示沿 E滑行道西向滑行,當接近 CC滑行道交叉處前,未見屬強制性「標準」必須設置,且用以指示 CC滑行道、N1滑行道及 W滑行道相關位置的位置及方向指示牌(簡稱資訊指示牌)。
此一應該設置卻未設置的錯誤,即為肇致本飛安事故,飛安環節鬆脫與「肇因」之起始端(為飛安會事後指正事項之一)。
當班機在 CC滑行道時(寬22.5m),飛行機師所見的資訊指示牌後方66公尺,第一條東向與 CC滑行道交叉的交叉道路(寬25m)
一、非但不是資訊指示牌所標示的“N1滑行道”! 反而是比
供飛機滑行所用的CC滑行道,還要寬2.5公尺的“汽車勤
務道路”。
二、該資訊指示牌所指示的“N1滑行道”,竟然位於第二條
交叉道路,即勤務道路後方103公尺處! 且
三、該勤務道路內,竟設置了屬於滑行道所專用的滑行道邊
燈。(詳如個人相簿內之事證)
四、塔台未盡監看與確認航機操作,當本機呼叫“GE028 現
在右轉 N1”時,本機距真正的 N1滑行道約138公尺
(以當時速度約55秒抵達)、勤務車道約31公尺 (約13秒
抵達)”。本機在獲得塔台回應“抄收”的41秒後(即進
入該資訊指示牌所指示之道路9秒後),發生機翼碰撞停
機坪照明燈柱,發生飛安事件。
飛安會悖逆飛航事故調查法及“徇私”與“不公正”之事實:
鑒於飛安會94年11月『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呈現明顯之“徇私”與極度“不公正”行為,故GE028機長謹根據「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簡稱「規範」)規定如:5.4.3.1、5.4.3.7、5.4.3.8 …等條文,終迫使飛安會在義正辭嚴及具體事證下,於96年5月與同年8月的『飛航事故調查報告』中,出現了松山機場資訊指示牌等場站設施不符「規範」與錯誤之處。(事證於個人相簿內)
就94年11月25日的『事實資料報告』,上述各項嚴重錯誤:
一、為何未出現任何隻字片文? 原因?
二、若該『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認為不具因果關係,惟
在『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卻又具因果關係? 原因?
飛航事故調查法第5條明文︰「飛安會對飛航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類似飛航事故之再發生,…。」
因而;飛安會無法發覺真正「肇因」進而改正,或有意將其視而不見,甚至『倒果為因』時,則漠視下的「肇因」,它絕對會是你、我身邊一顆威力更驚人、且更危險的不定時炸彈。
不定時炸彈事證:就飛安會之『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與 『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其
一、【飛航經過】
完全違反該會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規
定要項。內容截然不同於任何飛安事故歷案撰寫方式!
二、【天氣資料】
竟不同於機場氣象中心發布之資料!來源不明,且刻意
降低飛安事故當夜與提昇滑行測試之累積雨量。(偽造
文書)
三、【座艙語音錄音抄件】
竟隱匿事故前、後部分重要之抄件內容!
四、【飛航資料記錄器】
竟悖逆航機保持於滑行道中心線之事實!
五、【場站設施】
竟隱匿系爭地區之資訊指示牌、滑行道邊燈設置位置錯
誤,及有關該設置的資訊指示牌未設置、該繪設的資訊
標線未繪設、勤務道路內竟設置滑行道邊燈、勤務道路
與CC滑行道交叉處前未設置道路等待位置指示牌…等,
顯而易見,僅以目視即可發覺不符合『規範』規定的嚴
重錯誤,竟然不見任何隻言片語,呈現於報告內容。
就飛安會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有關【場站分組檢查表】所列之檢查項目:
飛安會豈會不知:資訊指示牌、滑行道邊燈…等目視助航設施,係當夜極重要事證?該『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豈能忽略上述錯誤!甚至未見任何隻字片文?
綜觀該『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內容;除資訊指示牌形狀、大小、尺寸之勘查外,文中竟無任何有關系爭地區之錯誤如:
一、 E、W滑行道與 CC滑行道前,未設置資訊指示牌,其交
叉處前之道面上,未繪設資訊標線。
二、 CC滑行道與E、W滑行道交叉處前,未設置資訊指示牌,
其交叉處前之道面上,未繪設資訊標線。
三、 N1與 CC滑行道交叉處前,未繪設資訊標線。
四、 CC滑行道東側之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錯誤,該資訊指
示牌後方、第一條交叉道路係勤務道路,該道路竟設
置公飛機滑行使用之滑行道邊燈。
五、 CC滑行道東側之資訊指示牌,其所指示之 N1滑行道,
竟位於該資訊指示牌後方、第二個交叉道路… 等等如
此離譜,卻重要之勘查紀錄!
就該偏頗的調查方式與調查報告內容,使系爭地區之錯誤設施,日復一日、年復一年仍矗立在該處。會有那麼一天,當錯誤時、空再次交會在一起時,我們再為駕駛艙內的摯友、客艙內的親友傷亡,自責與內咎時,為時已晚。再多的鮮花、素果、淚水與悼文能喚回他們寶貴的生命?
就文內所述:設置位置錯誤的資訊指示牌、勤務道路內設置
滑行道邊燈、應該設置而未設置的資訊指示牌、應繪設而未
繪設的資訊標線…等重大錯誤,飛安會竟無視民眾之生命、
財產安全,視上述錯誤與本飛安事故無直接關聯!
(遭法院駁斥,判決書直言:飛安會偏袒民航局)
再就另一實證探討飛安會對場站設施之正確性解釋是否別具意圖,或根本不了解規範!
介於松山機場跑道與 E、W二滑行道之間,屬南北向之滑行道,由東向西計有:E1、EH、CC、WH等4條滑行道。
若『指示 WH滑行道的資訊指示牌,未設置於 W滑行道與 WH滑行道前,反而跨越 CC、EH滑行道,設置於 E滑行道與 E1滑行道之交叉處前。』對照『系爭地區N1滑行道設置於資訊指示牌後方第二個交叉滑行道。』及飛安會稱:合於規範之邏輯而言;上述指示 WH滑行道的資訊指示牌,設置於 E滑行道與 E1滑行道之交叉處前。位置亦正確?
此位置僅符合「規範」5.4.3.15 大於60公尺之規定,惟全然不符合「規範」5.4.3.1、5.4.3.7、5.4.3.8之設置規定。 故飛安豈可淪為一言堂與選擇性的文字遊戲?
當事人致力飛安努力上的重大成就:
當民航局終按「規範」,於松山機場各交叉滑行道前道面,繪設資訊標線,及於 96年12月7日,將CC滑行道東側,設置位置嚴重錯誤,指示“N1滑行道”的資訊指示牌,由原位置;勤務道路前方66公尺,後移100公尺至真正的“N1滑行道”前60公尺,完成該地區(三塊,正、反計六面)設置位置之重整建事。該措施終於消弭了在該地區再次發生,或為機毀人亡重大慘劇之可能。坦言之;這是我致力飛安努力上的重大成就,與終身引以為傲的大事。
「飛安」乃人人有責。飛安絕不是口號,它更是「防微杜漸觀念上」實際的參予,亦是「劍及履及作為上」實際的行動。飛安事故之預防,即如鏈條般“環環相扣",彼此牢不可分,若當某一環節鬆脫時,顯然的;飛安事故亦將隨後而至。
故飛安調查工作若預設立場、徇私與隱匿事實,則“飛安”二字終將只是亮麗無實的“口號”,且更令人憂心的是:該心態與作為就會醞釀及肇致日後另一起,更嚴重及傷亡更慘重之飛安事故。
系爭地區之場站設施,未曾執行過實機滑行試驗(驗收):
根據民航局覆立法院交通委員函詢後,答:『本局目前並無所詢「啟用前檢查」之機制…。』
顯然:該地區之資訊指示牌、滑行道標線、草坪邊之滑行道邊燈與停機坪照明燈…等場站設施,於啟用前、後,有關單位未曾執行過實機滑行試驗(驗收),進以瞭解該地區之場站設施於不良天候時,工作情況及設置位置適當與否?如此重要的場站設施不驗收? 實令人難以想像!
若非設計錯誤即為施工錯誤:
根據民航局令頒之「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前言明文:『…我國並非ICAO(國際民航組織)之會員國,但民航局仍參照該組織之附約十四第I冊第4版,編訂「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作為我國各機場空側設施與作業之準則。…各項規範內容分為「標準」及「建議」二類,除有加註為「建議」者,其餘均屬「標準」,其強制性如下:「標準」:各機場必須遵循者。』
復就本 GE028事件,飛安會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第18頁所述:民航局已將ICAO Annex 14中之「建議(Recommendation)事項檢討訂定為標準措施。換言之﹔松山機場(含國內其他各機場)之資訊指示牌等場站設施,均為強制性「標準」規範下的高規格『成品』。故
一、民航局應確實根據該「規範」規定,從事場站及助航設
施之各項規劃、建設。
二、飛安會應確實根據該「規範」規定,從事場站設施與飛
安事故連帶關係之調查。
就機場場站設施之要求絕對是:工程計畫最完善、工程品質最嚴苛,工程驗收最嚴謹、設施維護與管理最細心。因為;上述要求其關係著無辜老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
是以;資訊指示牌、滑行道邊燈、資訊標線、機場航圖…等,飛行機師賴以滑行之依據,當設置位置、標示錯誤時,即為嚴重過失與不可原諒之錯誤。
就本 GE028之飛安事故而言:『原本不應該、不可能發生,但卻發生的飛安事件,完全應驗了飛安調查時必舉及航空界人所皆知的「莫非定律」:IF ANYTHING CAN GO WRONG, IT WILL.』。
根據黑盒子 (座艙語音紀錄器抄件與飛航資料記錄器) 佐證下可知︰就航圖查閱、提示、資訊指示牌與滑行道的確認、與塔台的聯繫,前艙飛行機師均確實履行無誤。清楚呈現前艙飛行機師遵守所屬公司相關規定,與負責盡職的一面(錄音抄件中毫無任何與本任務無關之對話)。惟如此嚴謹之下,仍發生了GE028 班機進入勤務道路,造成航機之右機翼撞擊停機坪燈柱之飛安事件。
“路徑指示”的資訊指示牌與“路徑引導”的滑行道邊燈出了什麼問題?
就新航 SQ006飛安事故為例,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就此事件,特發布民航通告AC120-74:『運用所有可用資源(包括航向指示器、航站指示牌、標線、燈光及機場航圖等)以確保航機滑行於指定之滑行路徑』。
復就該 SQ006飛安事件,飛安會報告亦說明:『事故當晚,飛航組員可藉由以下資訊瞭解其所處之機場環境:(一)中正機場航圖 (二)飛機航向參考資訊 (三)跑道及滑行道指示牌』(摘自飛安會之SQ006飛航事故調查報告)
上述說明皆說明資訊指示牌…等,在飛安事件上所扮演的角色及其重要性。又根據
一、國際民航公約第十四號附約對指示牌位置之訂定設計,
旨在使飛機駕駛員滑行時能於適切位置目視指示牌,並
據以正確判斷交叉

5樓. 楓2009/12/09 18:29你好~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您~
你好~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您~
1.請問這起事件有適用的民航法條嗎??
2.受傷的人員有得到什麼樣的賠償嗎??
3.塔台的人員需要負責任嗎??
謝謝您的來函 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飛安事件不外乎人為過失, 天氣因素, 機械因素及場站設施問題(助導航裝置)
人為過失又包含人為疏失所造成之機械失效, 場站設備失效, 甚至機師本身過
失.
現在就回到您的問題了, 法律上稱之為"因果關係"
本飛安事件牽涉到天氣(強烈颱風侵台次日之夜晚), 場站設施問題(資訊指示
牌設置位置錯誤...滑行道邊燈錯誤設置), 人為因素.
坦言之: 民航法條只是一個全盤性之論述(譬如憲法), 真正有關的是"民用機
場設計暨運作規範" 也就是: 為何會有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錯誤?....為何相關
單位未根據上述規範施工? 之場站設施問題:(簡言之就是施工法與規定)
另就調查單位則是依據"飛航事故調查作業標準作業程序" ."民用機場設計暨
運作規範"....規定實施逐條 逐步細目檢查(追查)發生事故原因. 換言之, 也就
是將可能之人為過失, 天氣因素, 機械因素及場站設施問題列入探討範圍. 只
要調查心態與調查方向偏差就會造成調查結論之失真.
受傷人員未獲得賠償(本人受傷最重), 當您背部靠緊椅背, 兩腳跟著地, 兩腳掌
向前出力模仿緊急剎車時, 脊椎部位有感覺力量及中在該處? 我沒有請律師所
以....,單據充分之下未獲得相關賠償...我......, 沒關係, 人在做天在看. 況且, 經
過我自己的努力我終於又可以跑步與爬山了.
您若有飛行機師的朋友, 他一定告訴您塔台人員有過失. 但本案是國內唯一之
案件或許法官無法理解飛行機師與塔台人員其實是密切到唇齒相依. 再者, 身
為調查單位的飛安會, 竟在其所製作與發布之'飛航事故調查報告" 完全隱匿與
包庇塔臺未根據其未確遵"飛航管制程序"之事實提出檢討......
本飛安事件, 本人是'果", 在飛安會之調查卻便成"因", 該會已喪失期公正 專業
之立場, 難怪法官就其濫權而提出指正. 人在做天在看
再次謝謝您的到訪與提問, 相關細節您可在文章創作中知悉, 謹誠摯的邀請您
前往!
祝安好!
Hot Rock 於 2009/12/11 23:10回覆- 4樓. 一杯飲料2009/07/28 23:50^_^
祝您順利~
謝謝您的到訪與推薦,更謝謝您的鼓勵!
我們要嚴拒飛安會逕以“一言堂”方式,以你我搭機時,企盼能確保吾等身家性命、財產安全所需的“飛安”當"押注",行"徇私"與"官官相護"!
Hot Rock 於 2009/07/30 10:26回覆
3樓. .....2008/11/30 19:15指示牌設置錯誤,滋事體大!
我不瞭解場站設施,搭飛機時也從沒注意過它長什麼樣子,既然具指示功能,所以應該跟馬路十字路口前的交通標誌類似,指示牌設置錯誤,滋事體大!
維繫飛行安全,飛安事故調查,唯有讓事實完全呈現,方能找出答案,更應即時反應具體改善,才能保障身家、性命安全。
希望各相關單位,在執掌業務時,能夠引以為誡!更為謹慎盡責,避免憾事發生;若因單位間官官相護再次釀禍,大眾何辜呢?
站在維繫與推動飛安的立場, 我需要您們的支持與鼓勵. 甚至; 我們的親戚與朋友正從事這行, 能不為他們的安危著想嗎? 謝謝您的來函, 也為我的回覆晚而致歉! 祝新年快樂! Hot Rock 於 2009/01/10 09:36回覆
2樓. olddaye2008/11/29 18:27如此的飛安?!
一. 一架飛抵松山機場的復興航空班機.受塔台指示沿滑行道滑行.在某一新建滑行道滑行時.因按滑行指示牌的指示右轉.竟轉入汽車勤務道.以致發生飛安事件.那面指示牌設置的位置錯誤!!此事故使一位飛行記錄優良的機長遭到冤屈.為求真相以保飛安及個人的名譽.機長不畏壓力.獨力蒐證.書寫訟狀.把民航局告上了法院要求國賠.
二.飛安會是專責飛安事故調查的單位.但在本案中的調查報告卻避重就輕的想把責任硬加機長身上.然在機長舉證歷歷下.法官推翻了飛安會的調查報告甚至明指該份報告明顯有偏袒民航局之情事. 這是民航史上前所未見的大事!!
三.此案背後隱藏了如下問題:
1.松山機場對新完工的滑行道竟然未曾測試即開放使用.相關單位究竟把民眾的 生命安全視為何物?? 2.發生如此嚴重錯誤的工程是如何驗收過關的?? 3.飛安會 的調查報告.竟敢無視民眾生命安全.做出偏袒不實的報告!!
四.個人對此案的看法: 1.飛安攸關所有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絕對不容許領我們納 稅錢的公僕胡做非為. 2.對於其中可能涉及的不法.司法單位和監察院應該立即 介入調查. 3.對於專責飛安事故調查的飛安會.若非仍存有官官相護的鄉愿心態. 那就可能是這個可笑的單位在那個貪腐的2630號執政期間安插了無數個阿貓阿狗 之流.以致於專業蕩然無存!!不論何者.為吾人安全計這樣可笑的單位應該立即裁 撤改組!!
我們謹希望其內在一如其光鮮亮麗之外表, 如此才能真正獲得掌聲, 否則行逕, 就如判決書上被明文: 偏袒對方, 這........的確是不好看 .

祝您新年快樂! 亦為我的延遲回函致歉!
Hot Rock 於 2009/01/10 09:33回覆
1樓. maverick0012008/11/27 08:45機長加油 飛安會竟然背後搞鬼
國家賠償勝訴,不簡單!
飛安會的結論被法院推翻!想必其中有很多不欲人知,隱匿的秘密被法官發現。換言之;就是官官相護之具體事實,連法官都看不過去啦。本人亦從事飛行工作多年,為何被推翻?專業使然,引起我的好奇心,所以日前於飛安會網站,特就該飛安事故調查報告予以瞭解。事實上;根據飛安會所發布的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內容,無論是CVR DFDR(俗稱黑盒子)顯示:機長與其副駕駛非常盡職。
依據調查報告內容顯示;飛安會對民航局資訊指示牌等設置錯誤,有諸多著墨,但最後之肇因卻來個急轉彎,且直斷上述錯誤與本飛安事故無關!這是那一國的飛安事故調查報告方式? 好可怕!
該調查報告,根本不是針對飛安事故從事的調查。顯然;反正事不關己,失事班機的調查權在我手上 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反正也從來沒有人異議過。機長走法律途徑尋求真理,另人佩服(聽說你沒請律師,出庭自己來?狀紙自己寫?佩服!佩服!)
飛行機師是稀少族群,極度弱勢的團體。我建議:可能之下,法官應在不良天氣下申請進入前艙,瞭解我們飛行機師的工作情形及場站設施所代表之意義,如此;對於判案更有幫助。因為您們是正義的化身,我們需要您們強有力的背後支持。
飛行機師動輒被民航局罰鍰(基本是六萬元起跳)。資訊指示牌設置位置錯誤,這是多麼不可思議的事。經濟這麼衰退與不景氣,公帑被浪費,身為納稅人的我們有權知道,下,相關單位事後花了多少我們的錢去改設施?
雖;錢是身外之物,但如此重要的設施錯誤導致失事時,逝去的生命可是無法挽回的。
公帑與生命!民航局該怎麼說?飛安會該怎麼面對這件事?這已經不是面子、裡子的問題,而是生命、財產息息相關之事了。
機長加油!
飛安會你要“加油”囉!民航局你……你“稍息”就好!
喲;說錯了。民航局你要“加油”囉!飛安會你這種調查態度!你……你隨便站就好了!
同行們加油!
謝謝您的鼓勵!
很久很久以前, 有一位我高我兩期, 我很尊敬的教官在聊天中, 說過這句發人深省的話 :
"當你越有辦法的時候 , 別人對你是越沒有辦法." 反之;
" 當你越沒有辦法的時候, 別人對你可是越有辦法 ."
我一直記著這句話.
也願我們以這句話共勉!
Hot Rock 於 2009/01/10 09:45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