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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從恭敬中求得之二
2008/11/25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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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從恭敬中求得之二

佛說比丘(尼)眾學戒法:

人坐己立,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第86條)

人臥己坐,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第87條)

人在座,己在非座,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第88條)

人在高座,己在下座,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第89條)

人在前行,己在後行,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第90條)

人在高經行處,己在下經行處,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第91條)

人在道,己在非道,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第92條)

人持杖不恭敬。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第96條)

人持劍,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第97條)

人持鉾,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第98條)

人持刀,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第99條)

人持蓋,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第100條)

*     *     *     *

     經云:「法施如日,財施如燈。」故知法施是尊是貴。

        雖說「小小戒可捨」,然一分恭敬,得一分利益;十分恭敬,得十分佛法益。慢僧、慢法、慢教、慢師.......自得罪報,於佛法無有是處,敗壞佛法。說者不為名聞利養故、不犯威儀,為利病者生慚愧心、喜悅心,希望病差,無有恐畏,得為之說法;受者應恭敬師長,無有惡(二)心,為解脫、安穩、涅槃、斷愚癡、度生死流,當以法為師,發心生淨信,虛懷寂靜聽,貪瞋癡念息,心平敬師尊。

         當知,聽者說者均具禮儀,恭敬於法,自他兼利,如法而行,能獲功德,自得大利。於佛法有增益安樂。

(以上,摘要自四分比丘尼戒本及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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