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每月膳宿費包含食、宿、水電
2012/03/16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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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每月膳宿費包含食、宿、水電
無法選擇住宿衍生交通費 由雇主負擔
有雇主詢問按月扣取膳宿費,可否另外再扣取上、下班交通接送費及水電費用?勞委會表示,膳宿費用包含食品費、房地租及住宿所衍生的水電費用等,雖然上下班交通費不屬膳宿費內涵,但是因為住宿地點是由雇主所提供,外勞無法自行選擇,因住宿地點遠所衍生的交通費,應由雇主自行負擔。據了解,有雇主因為外勞一次洗澡就洗半小時之久耗費水電,造成經營成本增加,詢問在每月膳宿費外再額外收取水電費用?還有雇主因為安排外勞住宿地點距離工廠有段路程,會安排交通車集體接送上、下班,也詢問是否可以額外收取交通費用?
勞委會強調,雇主與外勞在工資切結書中明訂膳宿費金額,應包含餐飲、住宿等相關費用,雇主就不可再每月額外加收水、電、瓦斯費等,否則雇主就是未全額給付薪資,違法最重可罰新台幣30萬元。
至於外勞上、下班交送交通費,勞委會表示,雇主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之1規定,應規劃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如提供住宿應符合「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之規定。又雇主所提供的住宿地點,外勞無法自行選擇,若因雇主無法提供在工作地點附近的宿舍,造成額外衍生外勞上、下班交通接送費用,勞委會指出,應由雇主自行負擔,不可再向外勞扣取交通費用。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二類外國人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工資給付方式、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交予該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五年。第一項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第二類外國人。
雇主如未全額給付薪資給外勞將會違反上述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可以要求限期改善或是逕罰,將依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6萬至30萬元罰鍰;再根據「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規定,對於工資未全額給付,雇主違反情勢屬較輕微,將按雇主違反外勞人數與應廢止許可外勞人數,依1:1之比例廢止。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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