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件事情的背後其實都有一個故事。每個人做事也一定會有一個動機。
過去四年來,我一直很努力、絲毫不放棄任何可能讓《殯葬管理條例》修法通過的機會(我請立委幫忙提案、連署、請某些團體加強溝通、甚至在立院召開記會),這是有原因的。
《殯葬管理條例》第71條「醫院得附設殮殯奠祭」為什麼要修法,很多人不是很清楚。這個法令的來龍去脈,很多人也不知道。而大多數的民眾也不知道他們曾在醫院裡發生了什麼事情。這些事情嚴重的影響了民眾的權益。
我曾在〈發生在太平間的事〉一文中,細道我的父親過世後,他的遺體被送到太平間內暫放,太平間承租業者企圖遊說我們讓其承辦,並「故意」拖拉時間,讓我們很著急也很生氣。我相信,發生在我們身上的事絕對不會是單一個案。只要是醫院太平間有委外經營的醫院,都可能會發生這樣的事。
醫院之所以能夠在太平間內設小靈位、辦理告別式,最早是因為無眷榮民病故時,方便就地提供治喪服務。當時只是方便這些沒有家眷的榮民們,讓他們能直接在醫院冰存遺體,簡單設置個小靈位,很快的就出殯發葬了。可是,內政部竟然於民國91年立法時,明文於《殯葬管理條例》第71條規定區域級以上醫院可以在醫院內提供「殮、殯、奠、祭」的服務。這也就是說,政府同意臺灣的大醫院不但可以醫治病人,也可以兼營殯儀館(殯儀館的業務就是「殮、殯、奠、祭」)。
自此爾後,臺灣的各大醫院就堂而皇之的開始委外經營起「殯儀館」來。他們將太平間以「高價」承租給殯葬業者,讓殯葬業者可以在太平間樓層裝潢、增添告別式會場和禮廳設備,讓承包的殯葬業者可以直接將亡者從病房運至太平間。每年付出高額承租金及花費裝潢的殯葬業者,在花費鉅額投資金後,當然要「想辦法賺回來」。
所以,承租的殯葬業者必須「自求多福」,在從病房接運亡者遺體至太平間到遺體運出至殯儀館或喪宅期間,「想辦法」遊說或搶拉喪家讓其服務。因為,多拉到一件服務案件,殯葬業者才不會虧錢。這就是為什麼,常常有亡者遺體在醫院太平間被「扣住」、「刁難」或遭到「拒絕」運出的原因。
醫院委外的殯葬業者,為了「回本」,全面拒絕其他殯葬業者進入到太平間,甚至想辦法讓手機無法打出去,控制太平間的手機收訊。很多喪家和亡者遺體,經常被「扣」在太平間一、兩個小時以上。太平間殯葬業者會將家屬請至諮商室內,開始「推介」他們的服務流程和內容,開始「拉客」。殯葬業者完全不放過任何一個可能「成交」的機會。直到幾個小時過去,完全沒有機會了,他們才會「放棄」,並讓外面的運屍車和承辦業者入太平間,將大體運走。
很多人都把「箭頭」指向太平間的承包殯葬業者。我覺得這是不公平的。這件事始作俑者是當初立法的內政部,他們未採納外界的意見,立了一個不妥當的法,導致後來十年臺灣醫院內的殯葬亂象。
第二個應負較大責任的是那些太平間委外經營的醫院。這些醫院每年坐收鉅額租金,據說每月從數十萬至數百萬元不等,醫院過去近十年來,賺足了錢,可是每次一發生事情或被外界批評時,他們就完全「推給」承包的殯葬業者,經常被檢討的就是承包的殯葬業者。試想:如果你每個月要付數十萬或數百萬的租金給醫院,難道你不會「想辦法」賺回來?虧錢的生意本來就沒有人做,不是嗎?醫院因為將太平間委外經營,醫院自然就會給予承包的殯葬業者很大的「方便」。因為他們中間有「利益」關係。而羊毛不是出在羊身上?負責「買單」的正是在醫院內治喪的喪家呀!
醫院原本是應該很單純醫療病人,給病人一個安全、無虞的治病空間。可是,過去十年,某些醫院竟然醫病也兼送死,病人無法治癒過世了,還可以在院內辦告別式。醫院既「養生」又「送死」。病患和家屬心中做何感想?家人過世,家屬最是悲傷、焦慮無措之際,竟然還被「扣住」在太平間,要想辦法將親人遺體趕快運出,還要花很多時間與太平間殯葬業者「周旋」。在那些醫院過世的亡者和家屬,為什麼要接受這樣的「待遇」?他們為什麼要當冤大頭幫醫院賺錢?
不到一年以前,在我經歷父親的過世,我便發願一定全力以赴,只要是能力所及,一定要全力協助這個修法過關。因為,我永遠不會忘記,那一天,我的父親的大體就被擱置在太平間的小靈位前,而我們家屬被請到旁邊的諮商室內,我們忍住喪親悲傷,很著急的「說服」殯葬業者讓我們「脫身」。
原本這個修法困難重重,各方角力,卻沒想到最後竟然峰迴路轉,順利通過三讀。或許冥冥之中自有定數吧!很高興未來臺灣的醫院能回到單純的治病功能,殯葬亂象再也不會在醫院內發生。醫院以後不能再拒絕民眾領屍、運屍。這真的是全民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