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國際法權威學者〉的文章
在政治學上看國家,是一種權力之形式, 在國際法上認為國家是一個國際法人 ,根據一九三三年「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一條之規定:「國家之作為一個國際法人應具備下列四種條件:甲、固定之人口;乙、確定之疆域;丙、政府;丁、與他國發生關係之能力。」一九四八年之美洲國家組織憲章(Charter of the 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第一條重申上述規定。準此以觀,中華民國完全符合該四項條件,具有國際法人之資格。
一八七○年代歐美列強接見中國之蒲安臣使團,一八八○年代中國派出駐各國之常駐使節,均足以證明中國之國際法人資格已經得到國際社會之公認。
辛亥革命推翻滿清帝制建立共和政體,此一行為在國際法上產生新政府的承認問題,依國際法慣例,一個國家政體與政府之改變並不影響其國家之國際法人資格,因為基於「國家生命繼續」(Continuity of state life)原則,政府之變更並不使其國際人格產生變化,例如十九世紀之法國,由君主而共和、由共和而帝制、由帝制而王政、再回復共和,又變成帝制、終又回歸共和政體,其國際法人之權利義務依然如故。縱使一國之領土喪失過多,由大國變為弱國;或一國之領土隨國力增加,由小邦變為強權,其國際人格均不因之發生變化。
所以中華民國政府繼承了大清帝國政府,而「中國」的國際法人地位絲毫不受影響,何況世界各國均先後承認了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遣使訂約,都是屬於法律的承認。依國際慣例,凡法律的承認不得撤銷,此亦明文規定在「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六條。
中共之佔據大陸,乃是內戰結果國家之分裂,也就是在法律上變成兩個中國。中華民國政府並未消滅,中共不得主張全部繼承中華民國政府,中共只是從中華民國領土中分裂出去成一新國家,中華民國領土人口銳減,但是並不因此喪失或改變其國際法人資格。各國因政治原因對我斷交轉與中共建交,惟斷絕邦交不過表示一國拒絕同他國政府來往,並不意謂前此對他國政府之承認失效。
英國國際法學者史達克說:「一旦給予法律的承認即不得取消,此為國際法之一項規則。縱使最初給予法律承認純粹出於政治動機,然實即向全世界表示,與被承認國或政府之關係於焉開始。但是承認國若表示不願繼續維持與被承認國或政府之關係,則並不等於撤銷承認。承認國得宣告對被承認國正式斷絕外交關係,惟被承認國或政府並不喪失其在國際社會中之地位。」
總而言之,今天即使全世界各國均對中華民國斷絕邦交,中華民國之國際法人資格依然存在,除非我們自己放棄或破壞我們的國際人格,例如更改國號或接受喪權辱國之條件,則國際法人資格當然受損或消失。
「聯合國」是什麼?它是由一羣主權國家集合而成的全球性國際組織,它的組織法叫「聯合國憲章」,就是一種多邊條約,其實由美國起草,洽詢了英國、中華民國、蘇 聯之意見,由中、美、英、蘇四大對德日作戰之同盟國共同發起,於一九四五年四月廿五日,在美國舊金山舉行聯合國制憲會議,共有五十一個國家代表出席(均為對德日宣戰之國家),六月廿六日正式簽訂了聯合國憲章。
聯合國組織共有六個主要機構: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暨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秘書處、國際法院。大會包含全體會員國,其他各機構成員則有所限制。安理會最重要,由十五名理事國組成,其中五名常任理事國為中華民國、英國、美國、法國、蘇聯,永久擔任;另外十名非常任理事國則由大會推選,任期兩年。
如前所述,聯合國組織之原始會員國為五十一個,如有其他國家想加入聯合國成為新會員國,依憲章第四條之規定,必須先由安理會之推薦,再提到聯大由全體會員國三分之二通過,方成定局。而入會申請之推薦案,在安理會屬實質問題,非程序問題,必須獲得安理會十五名理事之九名理事同意票,此九名理事應包含五名常任理事之全體同意票在內,換言之,任何一名常任理事,如投反對票即構成否決,即使有十四名理事同意,一名常任理事反對,此案便打消。
假若安理會推薦案成立,再提交大會以三分之二多數會員國之同意始克讓申請國變成聯合國之新會員,而目前聯合國之會員總數已達一百九十個國家,三分之二須獲一百廿六個國家之支持。
但是另外一方面,「中華民國」卻一直在聯合國內,並非如杜正勝等台獨所宣稱「中華民國已不存在」、「中華民國被趕出了聯合國」。
美國羅斯福總統之所以提昇中俄文為聯合國官方語文,主要由於中俄兩國在抵抗德日侵略付出慘重犧牲,贏得美國之敬意,俄國死亡一千五百萬軍民,中國更苦,死亡三千萬軍民,如此巨大代價換來中文之國際地位。
依聯合國憲章英文版及中文版,「中華民國」及Republic of China 之正式國號,明定在憲章廿三條第一款、憲章一百一十條第三款。這兩條憲章文字,從一九七一年十月廿五日聯大表決中共進入聯合國,中華民國代表團退出以來,直到今天,並未有一個字的修改,換句話說,憲章五種文字版本,並無「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名在內,中共代表團在聯合國各種機構會場開會時,座位席上的國家名牌,寫的英文名字是China,即「中國」之通稱,而非其官方名稱 PROC。
我們再看聯合國官方出版品每年一本的「聯合國年鑑」,其中附錄一列印的會員國名稱也是用 China 這一個通稱,沒有用 ROC,更未用 PROC,名稱後面的加入聯合國日期,註明是一九四五年十月廿四日(這是中華民國政府批准憲章之日期)。
聯合國官方文件並未把一九七一年十月廿五日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之日期。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申請加入聯合國!聯大再對阿爾巴尼亞之提案進行表決,七十六票贊成,卅五票反對,十七票棄權,因沒有三分之二多數的拘束,此一決議(編號二七五八號)內容如上述,接納中共進入聯合國,但並沒有把「中華民國」趕出聯合國,只是把「蔣介石代表」趕出聯合國,杜正勝說聯大二七五八號決議使得「中華民國」不存在了,簡直是無恥之謊言,而且他偽造文書!
至於周書楷宣布「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也是胡說,查遍聯合國憲章,並無會員國可以退出聯合國之規定。當然,周書楷在美國「重要問題」案被打消後離開會場,還算得體,如等阿爾巴尼亞提案正式通過才離開,那就太難看了。
事實真相是,一九七一年聯大二七五八號決議案,根本沒有驅逐「中華民國」這個聯合國創始會員國,而聯合國憲章沒有會員國可以退出之規定。中共進入聯合國並未發動修改憲章,憲章第廿三條及第一百一十條仍然明定中華民國 ROC 的正式國名,中華民國一直在聯合國內。國民黨在台灣應該做的是保衛中華民國,不要被台獨處處糟蹋中華民國,更不能讓台獨消滅中華民國!
總而言之,中共當年沒有以新國家的名稱申請加入聯合國,避開了憲章第四條的限制,中華民國政府在安理會空自享有否決權,卻無用武之地。中共用「誰才有資格代表中國」這一議題,在聯大靠第三世界多數之支持,趕走了國民黨代表。 歸根結底來說,「中華民國」一直列名憲章之中。國民黨可以中華民國名義申請返聯,不爭一中代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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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點擊看文章內容):「台灣歸屬中華民國的法律原則和歷史基礎」附2.(點擊看文章內容):「臺灣的國際法地位 歸屬中華民國」
- 這其中,亦包含了中華民國與日本國簽定的「中日和約」第十條:〈臺灣澎湖居民均屬中華民國國民之認定〉, 即台獨已無任何法理基礎:“所謂的台灣地位未定論,未定的台灣人民可民族自決,宣佈台獨”。由於臺灣澎湖居民已被法理認定歸屬於中華民國的國民,因此中華民國可依此法理基礎,合法的擁有對台灣澎湖的主權,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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