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視新聞]加班就是要給錢 簽署聲明也無效
今天2月底、才被勞委會點名、沒有依法給加班費的郵局,現在又出狀況。新北市的永和郵局、被員工投訴,郵局要求員工必須簽下自願放棄領加班費的聲明,不過今天中華郵政表示,已經要求撤掉這樣的規定;而勞委會則強調,員工加班就是要給加班費,就算簽了這種聲明也沒效。
白紙黑字、因個人投遞習慣無法於時間內結班,逾時部分不報領加班費,這是郵局正在跟同仁討論的自願放棄加班費聲明。有郵局員工向媒體投訴,郵局在壓榨勞工,郵局出面澄清,一般他們七點半上班四點下班,但是一樣的工作量,有人到六點還做不完,回來還要寫報告,因此才會有放棄加班的討論。
==中華郵政板橋郵局郵務科長 林輝煌==
-1避免說他回來還要寫報告
-1說明原因 這樣他們也是很麻煩
-1我們是基於這樣一個考量
雖然郵局強調是要免去同仁寫報告的困擾,也不是強迫,但是郵局員工私下抱怨,乾脆當義工算了。勞委會也回應,有工作事實卻要勞工放棄加班費,這已經違法。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科長 黃維琛
-1這樣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1依據法令的規定
-1如果真的他有工作
-1繼續工作的事實
-1雇主也授以這個勞務
-1本來就應該依法給付工資
勞委會表示,就算簽了自願放棄加班費聲明書也是無效,勞工有加班、雇主就是要付加班費或是經勞工同意可以換成補休假,否則雇主就是違法、最高可以罰30萬元。
許恆慈 陳保羅 新北市
(2012-05-06 20:00) 晚間新聞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二九號
按勞基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於勞基法第一條、第 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 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 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又勞工延長工 作時間、休假及例假日照常工作者,雇主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 定標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加倍 發給工資。是上開勞動條件之規定,俱為最低標準且屬強制規定 。
故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例如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之情 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勞工,得排除適用外,勞雇雙 方均應遵守。蓋勞工相較於雇主,為經濟上之弱勢者,非可由雇 主單方或勞雇雙方以契約方式排除上開法律規定之適用,否則即 有違勞基法之立法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