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
爭議發生時間:100年7月28日 勞工勞務提供地(上班地點):台南市善化區 | 受理人姓名: | |||||||
當 事 人 | 稱 謂 | 姓名或行號或團體名稱 | 性別 | 年齡 | 職業 | 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地址 | 連絡手機或電話號碼 | |
申請人 |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 | | | | 高雄市永安區保寧里保安街130巷2弄29號 | | ||
代理人 | 理事長 蘇義銘 | 男 | | 工 | 同上 | 0982065490 | ||
對造人 (公司) |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 | | |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 21號5F | 02-25379249 | ||
負責人 | 董事長 歐麥可 | 男 | | | 同上 | | ||
當事人選定之調解委員 | 陳新章 | 男 | | 自 | 高雄市小港區鳳林路248號 | 0935487408 | ||
調解方式 之說明 | 地方主管機關已依據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條規定向本人說明下列事項: 一、得選擇透過地方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或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進行調解。 二、選擇透過地方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之方式進行調解時,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 三、得請求地方主管機關提出調解委員名冊及受託民間團體名冊,供其閱覽。 四、調解人進行調解時得要求其說明身分及資格。 | 申請人確認主管機關已說明左列事項,並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選擇調解方式。 | ||||||
選定調解方式 | □調解委員會 上述說明本人已瞭解,並已選定調解方式如左。 申請人簽名確認: □調解人,本人同意由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 轉介團體之名稱: □調解人,本人請求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 | |||||||
勞方當事人任職日期: 離職日期: | ||||||||
爭議要點(事實及發生經過): | ||||||||
本會於100年6月間成立,又按職工福利金條例第5條規定: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 | ||||||||
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 | ||||||||
理,其組織規程由社會部訂定之。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 ||||||||
本會曾於100年7月18日函文公司及職工福利金委員會(詳如附件1),應依法按上述 | ||||||||
規定辦理,至今,仍未獲函復,為保障本會權益,請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 ||||||||
檢附證據名稱:證據1:本會100年7月18日三福企工字第100004函 | ||||||||
請求調解事項:(可複選) □恢復僱傭關係 □工資 請求金額: □資遣費 請求金額: □退休金 請求金額: □職業災害補償 請求金額: □其他 請求調解內容: | ||||||||
公司應按職工福利金條例第5條規定:…………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 ||||||||
下屆(第15屆)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工會代表依法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以符合法令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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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事件之勞工人數:男 人、女 人,共 人(詳如勞工名冊) | ||||||||
申請人: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 簽章 撰寫人:理事長 蘇 義 銘 簽章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 ||||||||
備註:一、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0條規定,申請人、對造人及代理人、請求調解事項應填寫清楚。 二、調解方式之選定應經當事人簽名確認。 三、附列名冊、說明內容、證據等應裝訂成冊 四、如有訴訟之需求,得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協助,TEL:(06)228-5550 地址:台南巿中西區忠義路二段14號8樓 服務時間:08:30至12:00 下午 01:30至06:00 FAX:(06)228-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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