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餅與喜宴的婚姻關係~
依照我國民法982條之規定:
結婚必須於公開場合及兩人以上之證人,始完成婚姻完成程序!
既簡單又明白!然而民法有民文規定者依規定;
無明文規定者依地方特殊的風俗習慣行使!
台灣現有的訂婚習慣,也是沿格於從前的習俗!
從前的農業社會比較保守,也沒有機會出外認識異性,
因此媒婆也自然形成一種媒介,兩性的家屬也互相沒有熟識,
所以女兒要嫁出到一個陌生的環境,不免有點擔心受怕的!
因此就設置有禮餅的產物,當男方提親時,
為了讓對方知道女方人多勢眾,就一定會要求幾百盒的禮餅,
已代表女方的不可欺負,平常並不認識權貴,
也會想辦法拜託出來亮亮相,這就是女方的虛張聲勢!
結婚時,由男方作東請客,女方吃了那麼多的喜餅,
結婚後也怕女方凌駕於自家的氣勢,當然喜宴也馬虎不得,
於是男方也會費盡腦汁在籌備喜宴的工作!
結婚的宴上,不難看出多了很多陌生的面孔,
連自家人多不認識的碩老,直廷停的坐在喜宴重要的位置,
席開一百桌算是完美的面子啦!
席間女方也有陪嫁的代表及親人陪同,也好秤一秤對方的分量,
當然男方也會在這時候膨風一下!
婚姻建立在不相信及互相打量之下,甚至於討價還價之中,
雖然碰到事情也有顧忌的功用,百年好合的有之,
同床異夢的也不在少數!這就不同於西方世界的坦白與互信了!
現在為了延遲離婚率的提高,雙方都快要出人命了,
還要來個婚姻惡法,什麼家暴法?
都沒辦法互信互愛了,還用惡劣的法律將婚姻綁住
,這不就是再增加社會暴力事件嗎?
另一半早已不知蹤影!
還要依民法1001條的夫妻之間有互相共同屢行同居義務的相關規定,
然後還要到法院訴請履行同居義務,如若通過才能循此判結,
進行民法1052條的離婚條件進行離婚的訴求!
結婚容易離婚難!結婚不需法院判結,
離婚你可能一生陷於悲慘的噩夢之中!
民法的婚姻篇,實在已不合時宜了,立法院的諸公們,有時間翻出
來看看,有那些需要修正的,找機會公聽一番,
也許你是再造德,千萬不要再有勸合不勸離的不正確心態,
給社會結構一個公平正義,給社會一個
嶄新的婚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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