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綠能風暴》連載小說4-10
4-10
回想20年前,台灣有志之士推動綠色能源,或稱新能源、再生能源發電,結果在立法院碰一鼻子的灰,甚至還要面對被民代索賄的不堪際遇,因為一群短視的民意代表,當時在立法院的殿堂之上,大聲嚷嚷吆喝說:『台灣既不缺水、也不缺電,何來發展綠色能源?』
如今看到台灣面臨水庫見底的乾旱缺水窘境,而2021/5/13日無預警發生全台大規模停電事件,造成民怨沸騰,讓那些曾經努力推動綠能的專家看來,真是既有今日,何必當初?
『當年的未雨綢繆,難道有錯嗎?』綠能協會的洪樂天理事長在一個餐會上,感慨地告訴周遭的好朋友:『沒有高瞻遠矚的人,其實不配當一個政府的領導人啊!』台灣是個海島國家,極度缺乏能源,99%以上的能源仰賴進口。為確保能源供應穩定,提升我國能源供給安全,減低對化石燃料的依賴,並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發展再生能源勢在必行。
經過八年抗戰,才在立法院通過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值得國人省思。其立法宗旨,主要是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法案中明文規定,未來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將新增650萬瓩至1,000萬瓩,相當於2.5到3.5座核四電廠之裝置容量,大幅提升台灣再生能源發電配比,其發展制度乃藉由再生能源電能義務併聯躉購機制、示範獎勵補助及鬆綁法令限制等方式,提升民眾投資設置再生能源之意願。
我國法律中定義所謂再生能源是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即經濟部)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其中一個有趣的議題是:為有效建構我國再生能源發展環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設置基金制度。傳統石化能源與核能,由於未充分反映其環境影響之外部成本,因此向傳統能源產出者課徵費用作為基金來源,以達成傳統石化能源及核能外部成本內部化的目標。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應每年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總發電量,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作為再生能源發展之用。至於裝置容量門檻及繳交金額,則中央主關機關訂立。電業或是設置自用發電者依本條例繳交基金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將繳交基金的費用,附加於其售電價格上。條例第7條第5項規定得將繳交基金費用增加之成本反映制電價,但應於報請主關機關核定後,以附加價格列於受電價格上。換言之業者增加之成本費用可反應於電力售價,由全體用電戶共同承擔。但條例亦規定,必要時,基金亦可由政府編列預算撥充基金的用途可以用在再生能源之電價、設備補貼,示範補助、推廣利用,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再生能源之相關用途。
當時綠能協會秘書長王又藍,針對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設置引發社會許多爭議,包括業者增加之成本費用可反應於電力售價,由全體用電戶共同承擔是否合理?及基金的設置資金來源?及編列預算支應等問題,特別舉辦一場論壇,希望釐清問題的焦點。
『應該把台灣的油、水、電市場都開放,自由化之下,油、水、電價才不再是政府的政治責任,也才有合理上漲的空間。否則依現在的政治環境,台灣的油、水、電價要漲到合理價格根本是不可能的事。 』中華經濟研究院林姓專家苦口婆心大聲呼籲。
私立大學的王教授則強調:『再生能源之補貼經費來源依法可設置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除了編預算外,可對非再生能源課稅或者調高電價因應。台灣的電價與日、韓比較都便宜(未列入汙染環境之成本及對健康之影響 ),若能合理調整電價,既可發展潔淨之再生能源,亦可達成節能減碳之目的。』
『設立基金以有限財務補無限錢坑,不可行。而基金來自相關業者及政府編列,應用於最所必要、最有效率之處。至於補助一般電費則不符公平正義。』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陳姓研究員發表看法。
國立大學黃教授:我國立法中同意成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對傳統燃煤、燃油等課稅,用來補貼具有外部效益的再生能源;同時基金對發電廠得轉嫁(即允許提高電價,所謂全民買單)並不合理。
『經濟部能源局會依照當年申請數量及預計再生能源之收購量,決定基金的金額,因此再生能源基金的籌措不會有問題,也不會有資金短缺情況。雖然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後,以台電立場,希望能將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費用立即反應轉嫁電力消費用戶,但是台電是國營事業,無法自行決定漲電價,必須由政府決定。2010年台電繳了二億多元給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而申請補貼收購再生能源電價價差的金額只有1300多萬元。』台電公司彭姓主管如此回應。
作者 安度
─未完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