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去年寫了一篇文章《 鞭刑是嚇阻酒駕的有效方法!》引起不少的共鳴。文中內附新加坡對付酒駕肇事者的鞭刑影片,看了讓人觸目驚心。雖然有點血腥,但是犯者只要被鞭刑了一次,保證皮開肉綻,好幾個星期無法坐上駕駛座;如果膽敢再犯,處罰就不只是罰錢與肉痛而已,保證吃不了兜着走。因為這個鞭刑,使得酒駕事件在新加坡,已幾近絕跡。
多年前,有個美國年輕人到了新加坡,因為在公共建築的牆上亂塗鴉,被判處鞭刑。雖然父母透過美國外交部門,向新加坡政府施壓並提出嚴正抗議,但依然無法阻止新加坡司法部門,悍然對犯法的外籍人士施以鞭刑。在當時造成極大的轟動。
即令新加坡許多嚴刑峻法讓人認為不人道、違反人權,但無礙於新加坡被許多國際評鑑組織認為是亞洲最適合外國企業設立總部的國家。由於執法嚴謹,讓許多國際犯罪組織與罪犯,不敢輕易到新加坡撒野,反而保護了守法的本國與外籍人士。
酒駕肇事、撞死人肇逃的事情,在台灣每天上演,而且越演越烈,幾乎已經到了失控的地步。雖然立法院也通過嚴格的處罰條例,卻依然無法有效阻止酒駕累犯一再觸法。不但自己國人不怕酒後開車騎機車,連外籍人士也不把酒駕當回事。
這次,一個十多年前曾經在台灣犯法後,大搖大擺潛逃出境的外籍累犯、英籍印度人「林克穎」(真他X的侮辱了「林」這個偉大的姓氏!),再度化名用別人的護照入境沒多久,又因酒駕致死肇逃,又再用另一個白人的護照順利出境,逃過牢獄之災。兩次犯法後出入國境,都有如出入無人之境,囂張至極! 撞死人後,不但從不認錯道歉,還抱持着一貫的倨傲態度,對抗議者流露出無法剋制的輕蔑。不但不把死者人命當回事、不把台灣法律當回事,還大搖大擺的自由進出海關,簡直把台灣的移民署官員當白癡,可惡透頂!(註)
可悲的是,咱們負責國境把關的移民署職員,似乎無法分辨阿鬥仔,不但黑白膚色不分,臉部特徵不辨,似乎只要是外國人,看起來都十分神似。莫非他們就跟外國人無法分辨亞洲人一樣,只要是黃皮膚黑頭髮,看起來都是一個樣?
這次人都已經出境四、五個月了,北檢要抓人入監才發現這個人早已逃之夭夭。這個爛人,不但甩了國家司法一記耳光、呼了移民署官員兩次耳光,更把台灣人命當成草芥。是可忍,孰不可忍!
嚴格說起來,這個英籍龜孫子比起那個日本人友寄還要可惡千百輩!這個英籍印度人,撞死人肇逃,竟然還有台籍女友協助他湮滅證據、幫他脫罪(脫逃?)。不知道這位台籍女友是否也認為自己同胞的生命不值錢?看着這位孝子的父母兄姐哭斷腸,不知道她心中是否曾有過一絲絲的愧疚?
或者許多外籍人士吃定台灣與眾多國家沒有簽訂引渡條約,所以有恃無恐。但是有關單位並不能因此而兩手一攤放棄努力。除了司法部門必須立即對這個犯人發佈通緝之外,駐英外事單位也必需要向英國政府提出引渡要求;旅英國人及國內留英政要也該齊向英國媒體投書,揭發這件讓所有英國人蒙羞的事情,用輿論力量迫使英政府將罪犯提起謀殺罪、進行司法審判。除了這個林某在台灣的所有資產--包括他轉移給這個女友的資產—立刻產進行扣押,賠償受害者家屬的損失外,家屬更該向移民署申請國賠,作為執法不力之懲戒。
這個外籍人士酒駕撞死人肇逃又出境的事件,值得政府與人民好好省思:對酒駕肇事者立即進行羈押、對判刑確定者立即發監執行,難道不是在保護更多人不至於成為無辜受害者?難道不是在防止外籍酒駕肇事者大搖大擺地落跑、把台灣的國法踩在腳下?
認為預防性羈押是違反人權的人,就跟反對死刑的人一樣,都是為了成就自己的假道學,而對受害者進行二度傷害;外國人一再地用人道、人權來干擾台灣司法、保護兇手性命,就是對被害者生命的輕蔑。除了對酒駕者依法進行預防性羈押之外,我們還是要再度重申:對酒駕累犯及肇逃者,無論國人或外籍人士,均處以鞭刑,才是嚇阻酒駕的最有效方法!
(註) 撞死人英商林克穎 早有落跑前科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0/7669888.shtml#ixzz2JN5JHo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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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樓. 路人Juno2013/02/03 12:24這不構成國家賠償要件
米奇蜂:
移民署放縱罪犯闖關出境,馬英九除了生氣之外,更應主動輔導求償無門的受害家屬申請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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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構成國家賠償要件。 一個公務員的疏忽,並沒有直接造成任何人的身體金錢傷害損失,國家沒有好賠償的。
- 49樓. 孫台生2013/02/02 11:29國賠!
移民署放縱罪犯闖關出境,馬英九除了生氣之外,更應主動輔導求償無門的受害家屬申請國賠!是的。 洛杉基 於 2013/02/02 15:24回覆 - 48樓. 路人Juno2013/02/01 10:57會不承認自己酒駕的人不會為了一個異性到台灣接受法律制裁
版主:
她如果還有一絲良知,就該說動她的枕邊人回國面對司法,把林某寄放在她那裡的私房錢拿出來賠償,否則台灣人無法原諒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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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傻了,會不承認自己酒駕的人不會為了一個異性到台灣接受法律制裁。 你要怎樣罵這位女子是一回事,她會為她的愛付出慘重代價。
現在有兩件事台灣可以自己動手:
* 這個台灣女子和出借英國護照的那個男子都涉嫌讓罪犯逃脫,檢察官可以動手。
* 如果真能證明她的錢是林某寄放在她那裏的私房錢,那位送報生的家屬告民事把這筆錢拿走。只有這個女子為情郎關了幾年,讓新聞媒體大肆報導後,以後才不會有其他的癡情女子再做同樣傻事。
- 47樓. 洛杉基2013/02/01 09:38台籍女友幫助脫逃的嫌疑越來越大
根據媒體報導,這個林某的台籍女友,先幫這人渣處理掉肇禍車子,還幫他用另一個白人的護照買機票,順利出境後,再時間巧合地申請護照遺失,然後說她什麼都不知道。走得前一晚還一起睡覺,現在說兩人分手了。
不客氣的說,如果這個林某是人渣,這個女友可謂是出賣自己靈魂、出賣同胞生命、掩護人渣落跑的共犯、台奸!
她如果還有一絲良知,就該說動她的枕邊人回國面對司法,把林某寄放在她那裡的私房錢拿出來賠償,否則台灣人無法原諒她!!
- 46樓. 路人Juno2013/02/01 04:54我覺得很好笑
frank060606:
阿三來台灣做生意,居然可以申請獎金,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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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很好笑的是美國ESPN記者在林書豪相關報導中因為使用一句常見成語"chink in the armor"中包含Chink(中國人,輕蔑含意)這個字而丟了工作的同時,這幾天台灣網路大家都在討論阿三。
http://www.mipang.org/groups/essai_of_history/t.306524.e82.htm
- 45樓. 路人Juno2013/02/01 03:30他換了名字
野口女:
累犯還能再入境 還敢再入境 才是最誇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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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換了名字。 美國現在要求入境時必須由機器判讀指紋,這位林先生換名字換護照再進台灣這招對美國就不會管用,但台灣會使用美國判讀指紋這招嗎? 早就被罵翻了。
- 44樓. frank0606062013/01/31 23:38離譜!!!
阿三來台灣做生意,居然可以申請獎金,離譜!!!
- 43樓. 野口女2013/01/31 20:14台灣人好說話
累犯還能再入境 還敢再入境 才是最誇張的
最喜歡從折射裡 看你的不小心 - 42樓. 路人Juno2013/01/31 13:01阿扁已經判決確定在執行,林益世還沒宣判
版主:
不過綠媒及蘇貞昌已經鋪天蓋地指控,同樣犯貪污罪,為何林益世可以回家過年,阿扁為什麼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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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告訴他們阿扁已經判決確定在執行,林益世還沒宣判。
民進黨還有意見? 簡單,再把林益世抓起來送進去,然後張花冠一樣比照辦理,沒判決也先扔進監獄和林益世當室友過年。 張花冠不服,請她自己去罵蘇貞昌。
如果蘇貞昌不懂這一點,我建議先吊銷他的律師執照,不懂這一點的人不配當律師。
- 41樓. 路人Juno2013/01/31 12:54告訴我們一聲
frank060606:
錯!還是人願意當公務員,多爽啊!!錢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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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哪天去入出境管理當公務員時,告訴我們一聲。















